內部證據

內部證據是“外部證據”的對稱。從被審計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包括審計人員從被審單位內部編制的業務憑證中獲取的證據,以及從被審單位內部人員口頭說明中獲取的證據。一般認為,與外部審計證據相比較,內部審計證據的可信度要低一些。但如果被審單位有著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並得以貫徹實施,內部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就得到提高。此外,如果單位內部編制的憑證曾傳送到外單位,並得到承認,也就增強了從這些憑證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信度。例如企業開出的轉帳支票就屬於這種情況。

內部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內部書證。由被審計單位人員填制並保存於單位的各種書面證據,包括會計記錄(如會計憑證、帳簿、報表) 和內部憑證。如銷售定單、倉庫驗收單、審批單等。

2.內部物證。審計人員從被審計單位內部取得的實物證據。

3.內部人證。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所提供的言詞證據。

4.保存在被審計單位的各種外來結算憑證、外來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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