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章程

1.內部審計活動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應在章程中進行確定。 2.內部審計活動的章程應該以書面形式存在。 它還有助於定期評估內部審計活動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是否適當。

解釋《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的第 1000 條標準
本實務公告性質
在採用一份內部審計活動章程時,內部審計師應考慮以下建議。本指南無意囊括在採用審計章程時需要考慮的所有方面,僅推薦一系列應該考慮的事項。
1.內部審計活動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應在章程中進行確定。首席審計執行官應徵得管理層對章程的批准以及董事會的認可。治理機構的會議紀要中應當記錄對章程的批准。章程應該(1) 確定內部審計活動在組織中的地位;(2)授權審計人員接觸與開展業務相關的記錄、人員和實物財產;(3)規定內部審計活動的範圍。
2.內部審計活動的章程應該以書面形式存在。書面聲明使審計師得以將章程正式提交管理層審批,並交董事會認可。它還有助於定期評估內部審計活動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是否適當。在組織的內部審計職能的管理中,提供一份包括內部審計活動章程的正式書面檔案是很關鍵的。應該確定並通報這些宗旨、權力和職責,以確立內部審計活動的作用並為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供評價這一職能開展情況的依據。如果出現問題,章程也能提供與管理層和董事會達成的關於內部審計活動在組織中作用和職責的正式書面協定。
3.首席審計執行官應該定期評價章程中所規定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是否足以 使內部審計活動實現其目標。這種定期評價的結果必須通報給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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