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1,內部審計之父索耶關於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評價,以確定是否遵循公認的方針和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和標準,是否有效和經濟的使用了資源,是否在實現組織目標。
2,1999年6月,內部審計師學會董事會通過了內部審計的如下定義:“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諮詢活動,用於改善機構的運作並增加其價值。通過引入一種系統的、有條理的方法去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內部審計可以幫助一個機構實現其目標。”
3,在中國內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是和政府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列的三種審計類型之一。
自我評估體系
對於客觀性和公正性的需要(這一點對於銀行業內審部門尤其重要)並不一定排除內審部門參與諮詢或建議工作的可能性。由於需要對決策行為進行控制,為確保管理層作出有根據的決策,建議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常常是一種節省成本的做法。但是,其他形式的建議或諮詢應當是內部審計基本職能的輔助性工作,因為內部審計是一項銀行內部的獨立評估工作,用於審查和評價銀行的內控體系(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的控制)。同時,即使內審人員已經建議高級管理層如何設定內部控制,他們也可就高級管理層直接或指導下建立起來的內控體系作出分析和評判。
有的銀行已經選擇引入對控制的自我評估體系。這可以描述為一種正式的書面流程,管理層和(或)工作班子可以通過這一流程分析其活動的運行情況,並評價相關內控程式的效率和有效性。這種自我評估也許是評價內部控制效率和有效性的實用技術,但它還不能替代內部審計。
框架比較
(一)中國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序言》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體系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
1.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基本準則是內部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是制定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的基本依據。
2.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以下簡稱具體準則)。具體準則是依據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具體規範。
3.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以下簡稱實務指南)。實務指南是依據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制定的,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內部審計準則體系中的三個不同層次,具有不同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基本準則,是內部審計準則體系的第一層次,是內部審計準則的總綱,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定約束力。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執業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照執行。具體準則的權威性雖低於基本準則,但要高於實務指南,並有法定約束力;而實務指南是給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提供操作性的指導意見,不具有法定約束力和強制性,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
雖然《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序言》未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以下簡稱職業道德規範)納入內部審計準則體系,但依照國際慣例,職業道德規範應作為內部審計準則框架的一部分,並在內部審計準則框架中居於最高層次,具有法定約束力。
(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規定的內部審計準則框架
IIA的職業實務框架(PPF)於1999年6月經IIA董事會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強制性指南、實務諮詢和發展與實務支持。
1.強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不同的環境下,內部審計人員都必須使用的準則,它包括內部審計定義、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準則。這是內部審計的職業基礎。
2.實務諮詢,是內部審計準則的第二個層次,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一個建設性的條款,目的是對新準則的解釋和運用提供詳細的建議;同時還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發布的內部審計準則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職業道德規範的關注項目、風險管理的細則、諮詢性服務準則、信息的安全性服務準則等。
3.發展與實務支持,是指那些最近發展的實務,IIA往往以專題報告、研究報告、參考書籍、研討會文集、教育培訓項目等方式來推薦這些參考性意見。
準則比較
(一)結構比較
中國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分為六章共二十七條。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說明制定基本準則的目的與依據、內部審計的含義及本準則的適用範圍;第二章為一般準則,是關於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任職資格和執業條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說明什麼人可以擔當內部審計的職責;第三章為作業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實地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說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如何做好審計工作;第四章為報告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出具審計報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說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審計結果如何出具審計報告;第五章是內部管理,主要說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如何進行內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審計計畫,編制人力資源計畫和財務預算,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等;最後一章是附則,主要說明基本準則的發布與解釋權及實施日期。
由IIA發布的最新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準則(SPPIA)可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導言,主要提出內部審計的定義,該準則的適用範圍,制訂準則的目的,並簡要介紹了準則的三個組成部分:1.屬性準則,說明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徵;2.工作準則,說明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確立了衡量內部審計業績的質量標準;3.實施準則,是屬性準則和工作準則在特定類型審計中的具體體現。上述的屬性準則和工作準則套用於一般的內部審計服務,而實施準則則是針對特殊的審計業務或項目。此外,導言中還提到了準則的制訂機構是IIA的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該委員會制定準則的簡要過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屬性準則,確定了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所要具備的特徵,覆蓋了4個主題:1.目的,權力和責任;2.獨立性與客觀性;3.專業勝任能力與適當的職業關注;4.質量保證和改進。第三部分是工作準則,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指南,並提供衡量業績的質量標準,可劃分為7個主題:1.管理內部審計工作;2.工作的性質;3.業務計畫;4.執行業務;5.交流結果;6.追蹤過程;7.管理當局對風險的態度。第四部分是執行準則,是為某項特定的屬性準則或工作準則的套用提供具體指南,涵蓋內部審計的鑑證與諮詢服務。第五部分為術語,對該準則中使用的若干辭彙進行定義和說明。
從整體上比較中國的基本準則與SPPIA,可以認為SPPIA規定得更詳細具體,而且充分反映了國際內部審計領域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其內容十分豐富,實際上包括了中國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的大部分內容。
(二)基本內容的比較
1.內部審計的定義。中國基本準則是這樣定義內部審計的: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SPPIA規定: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鑑證與諮詢活動,其目的在於增加價值,改善組織經營。它通過系統化和規範化的方法,評估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
比較上述兩種定義不難發現,二者對內部審計的目標、基本職能、性質等方面的理解有較大差異,這也恰恰體現了中外內部審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處於不同階段和水平。西方國家的內部審計已完成從傳統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的過渡,並開始向風險導向審計、戰略審計轉變,它們重視內部審計的諮詢與服務功能,內部審計的目標也從服務於管理當局發展為增加價值,改善組織經營,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而中國仍處於從傳統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過渡的階段,所以內部審計的職能仍局限於監督和評價的傳統職能,審計的重點是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審計目標是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2.準則的適用範圍。《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序言》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適用於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全過程;適用於各類組織,無論組織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也無論組織規模大小和組織形式如何。
SPPIA導言中確定的適用範圍是:適用於各種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組織,而不論該組織的目的、規模及結構如何;適用於組織內部或組織外部的審計人員。
顯而易見,若從地域範圍上看,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當然只適用於中國領土範圍內的組織,不具有國際性;而SPPIA則具有國際性,適用於各種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組織。但若撇開地域因素,二者具有一致性,都是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SPPIA導言中還提到:適用於組織內部或外部的審計人員,這實際上向我們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內部審計的主體是誰?依據SPPIA的理解,組織外部的審計人員也可充當內部審計主體,即可由組織外部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內部審計服務。這正是西方已開發國家20世紀90年代初興起的內部審計外部化並進而從理論上拓展內部審計主體範圍的最好寫照,而中國則僅僅是在近兩年才開始探討內部審計外部化問題,並且仍只限於理論上的爭論,尚未付諸實踐。
3.目的、權力和責任。中國基本準則中對於內部審計的目的,沒有專門規定,只在內部審計定義中提及。關於責任,基本準則的“一般準則”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並積極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表明內部審計對於建立質量控制制度、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負有責任。SPPIA的屬性準則中首先提出了這一問題,規定內部審計的目的、權力和責任應正式寫入IIA憲章,並與準則一道由董事會通過。
4.獨立性與客觀性。中國基本準則的“一般準則”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SPPIA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工作應該是獨立的,這就要求內部審計活動在確定內部審計的範圍、實施業務和提交結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擾。客觀性是指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即內部審計師應該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態度,並避免利害衝突。不僅如此,SPPIA還規定,如果獨立或客觀性實質上受到損害或看起來受到了損害,應將損害的細節向有關方披露。SPPIA認為,損害內部審計獨立或客觀性的情形有:①內部審計師應該避免評價自己以前負責主持的特定的經營活動,如果審計人員為自己在以前年度負責的一項業務提供鑑證服務,那么便可以認為客觀性受到了損害;②對由總審計師負責的職能進行鑑證時,應該由內部審計以外的另一方進行監督;③內部審計師可以為曾負責過的經營活動提供諮詢服務;④如果內部審計師提供諮詢服務會對獨立或客觀性產生潛在損害的話,那么,內部審計在承接業務前應向客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