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商會簡介

賀電說:“欣聞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於2004年9月3日正式成立,我代表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向大會表示熱烈祝賀!近年來,鄂爾多斯市經濟發展很快,在這當中有關企業和鄂爾多斯的商界人士做出了突出貢獻。鄂爾多斯商會的成立,必將為鄂爾多斯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翻開新的一頁。希望鄂爾多斯商會成立後,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凝聚各方力量,團結創新,同舟共濟,為鄂爾多斯的經濟騰飛做出新的更大貢獻!”時任自治區黨委原常務、統戰部部長伏來旺親筆題詞祝賀:“辦好商會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服務!”
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成立後,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活動,為會員企業進行了多方面的服務。開展活動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先後幫助會員企業融資10億多元,解決了部分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資金困難,為會員企業進行法律諮詢和援助600餘次;
二是連續三年承辦了《創業北方——內蒙古商貿洽談會》,達成意向性合作協定資金270億元,由於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合作落地資金達到40多億。該洽談會已成為內蒙古以商招商、民間招商引資的一個重要平台。今年,我們要加強聯繫,爭取把“創業北方洽談會”列入呼市昭君文化節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既豐富昭君文化節活動,又能擴大商會的影響;
三是積極回響“感恩回報”的倡導,進一步發揚企業家們的慈善美德,籌建了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助學基金會。首批募集資金920萬元,首批資助80位貧困大學生入學。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素毅為基金會成立揭牌,並為貧困學生髮放助學基金。商會的企業家還以不同的方式積極參加多種社會公益和各種慈善活動,如汶川、玉樹大地震和舟曲土石流救助等,成為我區慈善事業的推動者;
四是組織會員企業家進行投資考察活動。去年1月,國務院關於建設海南省國際旅遊島的決定剛公布,商會就組織20多位企業赴海南考察,現在已有9家較大的企業在海南進行了投資開發,投資額200多億元;
五是,積極開展外事活動,提高商會的社會知名度。去年7月20日、9月10日商會分別接待了莫三比克國家和美國密西根州政府考察團。並與美國密西根州區域開發中心締結了“友好合作夥伴”關係,密西根州政府代表團為商會贈送了《友好合作夥伴》牌匾。
2011年1月23日,商會召開了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進行了換屆選舉,一致推選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創始人、第一、二屆會長趙希增為本會的榮譽會長,推舉商會原常務副會長、內蒙古富恆集團董事長郗樹森為第三屆鄂爾多斯商會會長
商會新一屆領導班子產生後,工作熱情更高,思想更加活躍,經過研究,要改變過去單打獨鬥的創業方式,走捆綁投資、聯合創業之路,商會28位會員企業家籌資3億元在鄂爾多斯市註冊成立了投資集團公司,並在鄂爾多斯市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鄂爾多斯市民間資本投資服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借貸,促進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陽光化。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內蒙古鄂爾多斯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 OF ERDOS INNER MONGOLIA《CCEIM》)
第二條 本會的住所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東落鳳街4號。
第三條 本會的性質:鄂爾多斯籍或在該地生活工作過的,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的工商業者和其它關心支持鄂爾多斯經濟發展的各界人士為會員,以市場經濟為紐帶,促進經濟發展為目標,保障合法權益為基點,而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具有獨立資格的地方性社團法人。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憲法為準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尊重工商業界行規和習慣,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努力整合各種社會技術、經濟、資源、地域、文化、人力優勢,充分發揮“鄂爾多斯效應”,真正成為促進內蒙古自治區商界與本地區及國內外商界之間經濟合作,信息共享,市場互補、共同發展的中樞和橋樑。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本會依法接受上述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溝通企業與下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商、聯絡、組織重大項目的研討會,為本會會員的創業經營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幫助;
(二) 發展、強化會員企業與國際間商會、行業協會、貿促會及社會各界的良好關係,共同創造寬鬆、祥和、互利、雙贏的投資經營環境。
(三) 努力促進“鄂爾多斯效應”的輻射面,加強雙邊、多邊、經濟合作,為會員與區內各盟市之間,國內外各界人士之間投資經營,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使會員企業對外開放向高層次、寬領域、新技術等縱深方向發展;
(四) 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外地企業之間的關係,規模市場競爭中的企業行為,調解、處置會員中發生的經濟糾紛和有關問題;
(五) 為會員企業創新機制,投資合作,開拓市場、選擇項、捕捉商機、經營決策創造條件和共享信息;
(六) 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開展邊貿與進出口業務,開展項目投資、經營合作及考察、申報、核准等有關事宜;
(七) 廣開融資渠道、協調與金融界的關係,負責會員互助基金的籌措、管理、撥放、回收、增值等事宜;
(八) 負責與金融、稅務、技術監督、物價、消協、工商、審計、會計、司法等部門的溝通,為會員排憂解難;
(九) 負責為會員提供及時、優質、高效的日常法律諮詢,訴訟、非訴松、仲裁案件代理,承擔法律顧問,參與項目談判,契約起草、簽訂、審查等各類法律服務,依法保障、維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
(十) 開展專業培訓,組織專題報告、演講等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幫助會員學習掌握政策法規及現代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升會員的政治、業務水平和素質,提高經營管理的運籌能力;
(十一) 組織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研討會、新聞發布會等,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界的精誠合作和友好往
來;
(十二) 負責組建會下設的各種規格、形式的分支機構和內設機構,並實施具體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是鄂爾多斯籍或在該地生活、學習、工作過的內蒙古自治區範圍內的工商業者,中介組織和各界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凡與本會有業務工作聯繫的工商業者、各界人士、不受籍屬、地域等條件限制,也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或特邀會員。特邀會員與正式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有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實際能力、願望和奉獻精神;
(四) 團體會員須有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等法定手續;
(五) 個人會員須品行良好。受過刑事處罰的已滿兩年,但過失犯罪除外。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六) 提交入會申請表;
(七) 經會員管理部審查,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八)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九) 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十)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十一)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十二) 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十三)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十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其它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者經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面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般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十五) 會費;
(十六) 捐贈;
(十七) 政府資助;
(十八)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十九) 利息;
(二十)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尊師重道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四年九月三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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