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五)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認為應支持的其他方面。 (一)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農牧業產業化基金的籌集、項目審核評估、資金下達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農牧業產業化項目應按項目契約約定的期限和內容完成。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內財農[2004]381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內黨發[2003]24號),規範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基金和項目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內政字[2004]15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牧業產業化基金重點投向農畜產品標準化生產示範區、無公害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元規定疫病區、出口農畜產品基地、農畜產品批發市場、產業化服務體系、國家和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項目。自治區主要採取周轉金、貸款貼息和資金補助等辦法對上述項目予以扶持。
已成為上市公司的農牧業龍頭企業暫不列為周轉金、貼息和補助範圍。
第三條 農牧業產業化財政周轉金、貼息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和自治區級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用於支持其技術改造、擴大加工能力、新產品開發和種養基地建設。
對有特色、有前景、有發展潛力的中小型龍頭企業也可適當支持。
(二)重點農畜產品批發市場,主要用於支持其改建和擴建,以及相關的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三)示範性農村牧區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用於其農畜產品收購貸款貼息和種養基地建設。
(四)對工商企業用自有資金投向農牧業加工領域的,視同銀行貸款給予同比例貼息。
(五)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認為應支持的其他方面。
農牧業產業化財政周轉金、貼息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為農牧業龍頭企業和優勢產業提供優質、專用和特色農畜產品的原料基地。
(二)開發、引進和推廣良種與技術,提升產品檔次和產業競爭力的項目。
(三)引進、推廣和套用農畜產品加工、包裝、儲藏、保鮮等新型適用技術的項目。
(四)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和認證體系建設。
(五)農牧業產業化服務體系建設及農牧業專業合作組織的服務設施和技術培訓。
(六)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認為應支持的其他方面。
第五條 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基金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公開管理。
(一)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農牧業產業化基金的籌集、項目審核評估、資金下達和監督管理。
(二)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定,牽頭組織自治區級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組織農牧業產業化項目實施,並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
(三)自治區財政和主管部門,根據農牧業產業化年度發展計畫,及時以立項指南的形式對資金控制額度、扶持重點、支持方式、資質條件、補助標準等申報要求作出規定,指導下級申報項目。
第六條 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由業務主管、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並按照屬地或財務隸屬關係,聯合以正式檔案逐級申報。除另有規定外,自治區不受理越級申報和獨家申報。
第七條 各盟市上報的項目總額或總數,與控制額度相比,應適當留出一定的淘汰率,以便通過審核擇優選項。淘汰率一般不超過1∶1.5。
第八條 為了發揮資金的規模效益,農牧業產業化基金支持的項目一般不應少於50萬元。
第九條 凡是申報資金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認真填報財政部統一編制的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文本和正式申請報告。申請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項目,還應編制可研報告。
第十條 各地上報的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由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初步篩選和匯總平衡後,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聯合進行審核,對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委託專業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一條 經評估選擇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項目庫是對農牧業產業化項目進行規範化管理和儲備的數據系統,由財政和主管部門共同管理。項目庫進行滾動管理,當年預算未能支持的項目可轉入以後年度備選,滾動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 資金分配方案確定後,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並下達資金。
第十三條 為了做到項目早申報、集中申報,資金早下達、早見效,下年度的農牧業產業化項目應在上年10月底以前審定完畢,以便編入下年度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和發展改革委扶持的農牧業產業化項目,參照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和發展改革委制定項目、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農牧業產業化基金經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統一銜接平衡後再行下達。
第十五條 農牧業產業化項目立項後,主管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執行契約,並對項目實施情況跟蹤檢查,確保項目的投資效果。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農牧業產業化基金實行報賬制管理。
第十七條 為了加強項目管理, 自治區財政和主管部門可在產業化基金中提取1%一3%的項目管理費,專項用於與項目管理相關的經費支出。下級財政和主管部門不得再從上級支持的產業化項目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
第十八條 農牧業產業化項目應按項目契約約定的期限和內容完成。末按項目契約約定完成任務或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和地區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下撥項目資金,儘快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同時要加強對農牧業產業化基金的監督管理,增加透明度和監管力度,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地應在次年三月底以前,將農牧業產業化基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上報自治區財政和主管部門。自治區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是否繼續支持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虛報、瞞報和騙取農牧業產業化基金。如有違反一經查出,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並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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