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成立於 2005 年 8 月 20 日,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區內 88 家旗、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和 5 家獨立法人農村信用社自願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基本信息

服務宗旨

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業務活動以為社員社提供服務,促進社員社的發展為宗旨。

基本職能: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授權下,承擔對全區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

業務範圍

履行對全區農村信用社的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職能;組織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經批准參加資金市場,為農村信用社融通資金;辦理或代理農村信用社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現任領導

張建成:自治區聯社黨委副書記,提名自治區聯社主任。

行政處罰

2017年,原銀監會對內蒙古、江西、河南、廣東、四川等5家省聯社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5家省聯社在具體履職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對農合機構偏離支農服務主業沒有有效糾正。部分省聯社沒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積極引導農合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對“離農脫農”問題不考核、不糾正、不處理,導致少部分縣域農合機構嚴重偏離支農戰略定位。二是在落實風險防控處置責任方面履職不力。個別省聯社沒有切實承擔對農合機構風險處置的牽頭責任,風險防控不作為,導致轄內風險持續積聚,高風險機構數量上升,對地方金融安全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三是違規開展相關業務。部分省聯社嚴重違反監管規定,違規設立實體企業、未經批准超範圍開展業務等,個別省聯社甚至越權干預農合機構經營決策,違規牽頭組織發放大額、異地、非涉農貸款,形成大額風險暴露。四是高管人員違規履職問題突出。內部治理嚴重缺失,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准而實際履職等違規問題多發。

經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告知、陳述申辯意見覆核和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一系列法定程式,銀保監會統籌協調相關銀監局依法對內蒙古、江西、河南、廣東、四川等5家省聯社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了行政處罰。機構處罰方面,對5家省聯社合計罰款3172.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70.5萬元。人員處罰方面,對省聯社63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取消任職資格、警告和罰款,其中42人合計罰款4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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