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湖北商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內蒙古湖北商會是在7萬名內蒙古發展的湖北同鄉搖旗吶喊中,在近千家湖北籍老鄉所辦企業的殷切期待中應運而生的,凝聚著身在內蒙古湖北人的心血,反映了鄂蒙兩地政府首腦的期望,綻放著一代湖北企業驕子的憧憬和夢想。
內蒙古是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視窗,其獨特的草原風光,民俗風情,歷史文化吸引著眾多有膽識、敢拼搏的湖北人到內蒙古來發展創業。截止目前,在內蒙古湖北籍人土有7萬多人,創辦企業1200多家,產業涵蓋房地產開發、建築建材、勞務施工、藥品器械、餐飲娛樂、煤炭能源等數十個行業,總投資1000多億元,年產值500多億元,年創稅60億元。湖北籍企業家正逐漸成為內蒙古經濟建設中的一支生力軍。
商會的籌建得到兩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廣大湖北籍企業家奔走相告、鼎力相助,特別是在十三個發起人的倡議和推動下,商會籌建工作突飛猛進。
商會從2010年5月籌建至今,已發展會員300餘名,其中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2名,副會長25名,常務理事14名,理事44名,執行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會計、出納各一名,均為專職人員,負責處理商會日常事務。商會下設:綜合部、法律諮詢維權部、商務協調部、會員組織部、資源開發部、對外聯絡部、監事部,責任到人,分工明確。商會的宗旨是:精心構建同鄉發展平台,加強鄂蒙兩地政企溝通,推進資源共享,提供諮詢服務,主持正義,依法維權,協調關係,聯絡友誼,合作互利,共同發展,舉全力推動內蒙古湖北兩地的經濟騰飛。
商會的成立,為在內蒙古發展的湖北企業精英找到了展翅飛翔的至高平台,嶄新的組織也將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拓展工作領域,摸索發揮作用的新路子,真正把商會辦成兩地政府值得信賴的商會,企業能夠依靠的商會,全體會員得以充分發展的商會。

商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內蒙古湖北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商會是湖北籍來內蒙古經商興辦實體投資者自願組成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廣大會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湖北籍來內蒙古辦實體的投資者在政策諮詢、信息交流、經濟活動等方面提供服務,同時大力開展以商招商,為策應內蒙古在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內蒙古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統戰部和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地址辦公設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積極為會員提供政策調研、法律諮詢與援助,市場經濟與信息分析等各種經濟活動方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加強湖北、內蒙古兩省區聯繫,組織各種招商活動,促進兩地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的交流與發展。辦好商會會刊,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做好專項基金管理,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湖北籍人士在內蒙古投資經營的企業,與商會有聯繫的經濟、科技、文教等有關企業承認並遵守商會章程,自願申請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商會章程;有加入並積極參建商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商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商會的活動;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商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商會工作;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制定、修改章程;在協商、推薦的基礎上選舉、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會員半數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在商會有較大影響力; 年齡不得超過65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會員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為特殊情況由執行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商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集合主持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商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協助會長主持常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商會常設機構各部門、全區各地市代表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商會資產和商會資產的經營;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對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務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章程經二零一零年五月一十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章程解釋權屬內蒙古湖北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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