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4年第23號
《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12月12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12月24日
管理規定
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提高內河運輸船舶技術水平,最佳化內河運輸船舶結構,防止船舶污染環境,提高運輸效能,促進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江河、湖泊、水庫及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從事運輸的船舶,但在與外界不通航的封閉性水域內從事運輸的船舶除外。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機構(以下統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具體實施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內河運輸船舶檢驗、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運用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水路運輸船舶和技術;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環保新規範的船舶、限制過閘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進行更新、改建;需要採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
第五條 禁止水泥質船舶、木質船舶、掛槳機船在京杭運河、川江和三峽庫區水域從事內河運輸。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掛槳機船在長江幹線、珠江幹線、黑龍江幹線及太湖水域從事內河運輸。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質船舶、總長5米以上的木質船舶、總長20米以上的掛槳機船舶從事內河運輸。
第六條 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的強制性要求。
第七條 新建、改建內河客船、危險品船增加運力的,應當按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具有許可許可權的部門批准。
新建、改建內河普通貨船增加運力的,應當在船舶開工建造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對符合條件的內河運輸船舶,由規定的發證機關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並註明船舶營運區域和船舶符合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的強制性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建造檢驗,取得船舶檢驗證書。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建造檢驗,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簽發船舶檢驗證書。不符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的,不予簽發船舶檢驗證書。
第九條 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記證書。不符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檢驗證書的,應當不予登記。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應當改建而未改建的內河運輸船舶,其《船舶營業運輸證》的配發機關應當對其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予以收回。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的強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航道管理機構應當不予辦理通過船閘、升船機等通航設施的手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加強對船舶的現場監管。
第十二條 內河運輸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對營運中的水泥質船舶、木質船舶和掛槳機船舶申請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內河運輸。
第十三條 對已經投入營運的水泥質船舶、木質船舶、掛槳機船舶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具體時間、航區另行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交通運輸部明文規定已經淘汰的水泥質船舶、木質船舶、掛槳機船舶從事內河運輸。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內河運輸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部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交有關證書、資料或者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有關內河船舶檢驗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按有關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號公布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部水運科學研究院,中國船級社:
為進一步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提高內河運輸船舶技術水平,交通運輸部對2001年頒布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並於2014年12月24日頒布了新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落實好《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定》的重要意義
新《規定》是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在總結近年來船型標準化工作經驗基礎上修訂的。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明確了船舶標準化是船舶技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標準船型的技術要求從船型主尺度擴大到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並進一步強調了部門間的配合,強化了船檢、海事、港航、船閘等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各個環節中的管控手段。新《規定》的實施,對於加快推進我國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進程,提高通航效率,促進節能減排,推動內河水運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加強宣傳,切實落實好《規定》,共同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
二、加強新建、改建內河運輸船舶的準入管理
2012年3月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公布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13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長江幹線、西江幹線等“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高等級航道水域內從事運輸的新建船舶應符合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新《規定》再次強調了該要求,並明確船檢、海事、港航和船閘管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不得為不符合《公告》中強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辦理檢驗、登記、營運和過閘等手續。
《規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時間,以船舶的開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為準。
三、組織開展現有船舶的標準化認定工作
為全面了解現有船舶的標準化狀況,請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和黑龍江省航務管理局按照《公告》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別牽頭組織完成長江、珠江水系和黑龍江的現有船舶標準化認定、統計等工作。對符合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的船舶,應列為“標準船型”,並在《船舶營業運輸證》上予以標註;不符合的,列為“非標船型”。對於限期退出市場的船舶,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四、建立船舶技術標準的動態維護機制
為提高船舶技術標準的適用性,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和黑龍江省航務管理局應建立內河運輸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的動態維護機制,定期對本轄區已公布的內河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進行評價,對需調整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標準應及時修改完善。中國船級社、部水運科學研究院等單位應加強對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的研究和跟蹤,及時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
交通運輸部
2015年1月20日
解讀
一、修訂背景
內河船型標準化是通過對內河船舶的外型主尺度及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術指標進行統一規範,從而最佳化船舶結構、提高通航效率、促進節能減排的系統工程。我部黨組歷來十分重視,特別是在目前發展綠色交通、調整產業結構的大背景下,內河船舶標準化的推進與這一總體要求是相契合的。內河船舶標準化工作從簡到繁、從單一航段到特定水域再到整個水系,經歷了逐步推進的過程。2001年我部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號出台了《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內河船型標準化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按照“開前門、關後門、調存量、推示範”的思路,綜合運用技術引導、財政補貼等措施,使船型標準化的推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推進到現在,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推進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通過修訂《規定》予以解決:一是船型標準化的技術指標體系在不斷完善和豐富,已由原來單一主尺度系列擴大為包括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術指標在內的指標體系,要求已提高。二是推進的進度效果與目標有差距。其中有財政補貼比例低、船東缺乏新改建船舶的內在動力的問題,需要與財政部門溝通解決;有推出的標準船型還未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實際的問題;更主要的是目前在推進實施中各部門的聯動還不到位,在監管上的合力還沒有形成,強制性手段不夠,一些非標準船仍能設計、新建並進入市場,船東缺乏淘汰壓力,非標準船淘汰緩慢。因此,需要通過修訂規章進一步強化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各個環節中的管控手段。三是《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將船舶標準化作為船舶技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準入和財政支持上有了明確規定,也需要通過修改《規定》予以落實。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將標準船型的技術要求從“主尺度系列”擴大到“指標體系”。隨著對船型標準化認識的深入以及國家對水運行業節能減排的重視,2012年我部發布了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將標準化指標由單一的主尺度系列,擴大到燃油消耗、碳排放等方面,要求新建、改建船舶應符合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包括強制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此次修訂,將原《規定》有關“船型主尺度”的內容調整為“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的強制性要求”。
(二)進一步強化了各相關環節的管控手段。船型標準化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運管、船閘管理、船檢、海事等部門在各個環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特別是如果沒有海事管理機構在幾個關鍵環節配合把關,船舶標準化工作則很難實質推進。《規定》對新建、改建內河船舶不符合指標體系強制性要求的,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等上位法規定,細化了各部門的限制性措施,一是在市場準入環節,對符合條件的內河運輸船舶,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要註明船舶符合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的強制性要求。對應當改建而未改建的內河運輸船舶,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予以收回。二是在船舶檢驗環節,明確了不符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的,不予簽發船舶檢驗證書。三是在船舶登記環節,明確了不符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檢驗證書的,不予登記。四是明確了對不符合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內河船舶,航道管理機構不予辦理通過船閘、升船機等通航設施的手續。通過上述各環節的把關,確保內河船型標準化的推進落到實處。
(三)將內河運力結構調整措施和船舶技術政策予以了落實。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明確,國家可以採取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制定和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促進水運行業結構調整。在實際工作中,我部已對一些重點內河通航水域的小噸位過閘船、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要求的船舶、單殼油輪等採取了禁止過閘、限期淘汰等限制性措施,並積極引導建造符合國家鼓勵發展方向的示範船。在此基礎上,《規定》結合實踐,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對限制性措施和補貼、補償政策予以了明確,規定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安全環保新規範的船舶及限制過閘船舶、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進行更新、改造;需要採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
三、徵求意見情況
我部於2013年組織開展了《規定》修訂起草工作,廣泛徵求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水系派出機構、航運企業的意見,並將該《規定》通過政府網站向全社會徵求了意見。我部對反饋意見進行了研究、梳理,就有關問題在部內做了多次溝通和協調,對送審稿做了反覆修改。《規定》送審稿於2014年12月12日交通運輸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2月24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