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是1956年第8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 規定兒童撫養涉及兩國或幾個國家時的共同法律適用規則的國際公約。

《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Convention sur la loi applicable aux obliations alimentaires envers les enfants

1956年第8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 規定兒童撫養涉及兩國或幾個國家時的共同法律適用規則。公約1956年10月24日公開簽字,截至1983年3月1日,批准國有聯邦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法國希臘義大利日本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瑞士土耳其。加入國有列支敦斯登。1962年開始生效。
在現代生活中,人的流動性較大,對兒童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有時遠在他國,有時甚至前往外國以逃避責任,兒童撫養義務在一些國家中成為迫切的國際問題。為此,有關的國際機構就這個問題成立了一些公約,主要有第8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兩個公約,即《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及1958年公開簽字的《兒童撫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後一公約保障前一公約的執行。此外,1956年6月20日聯合國主持下制定了《國外扶養費收取公約》,規定國外扶養費收取的辦法,這個公約可以幫助海牙公約的實施。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1972年第12屆會議中,又制定了範圍更廣的《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及《扶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新公約適用於全部家庭關係的扶養義務,包括兒童撫養義務在內。在批准新公約的國家間,新公約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兒童撫養義務公約。
1956年的《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適用於對21歲以下未結婚的青少年和兒童的撫養,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在內。但對於養子女,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公約時,可以保留不適用公約的規定。公約不適用於旁系親屬間的扶養關係。公約採取互惠原則,以互相承認法律適用為條件,根據公約規定所應當適用的法律如為非締約國的法律即不適用。公約只規定撫養義務,並不決定撫養義務人及撫養權利人間親屬關係的存在,例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並不因此當然成立親子關係。
《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一反過去以義務人屬人法為主導的思想,出於保護兒童目的,以兒童慣常居所地法支配兒童撫養義務。這個法律決定兒童撫養義務的存在、範圍、撫養義務人、有權提起撫養訴訟的人及起訴期限等,兒童慣常居所地變更時,變更後的關係適用新慣常居所地法。
對兒童慣常居所地法的適用有兩個例外:①在下列情況下締約國可適用當事人本國法:(a)撫養義務人與兒童有同一國籍,(b)訴訟由該國受理,(c)撫養義務人的慣常居所在該國。②為了保護兒童的利益,在兒童依慣常居所地法不能取得任何撫養權利時,則適用法院地國際私法所指示的法律。
根據公約規定所應當適用的法律明顯地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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