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規定家庭成員不在同一國時扶養義務的法律適用規則。1973年10月2日公開簽字。截至1983年3月1日,已有聯邦德國、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盧森堡、土耳其、法國、荷蘭、葡萄牙、瑞士批准。公約於197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在近代生活中,人的流動性較大,由於移民、工作、離婚、分居、戰爭或其他原因,家屬分散,因此對成年人的扶養義務與對兒童的撫養義務一樣,成為國際社會關心的問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1956年的《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及1958年的《兒童撫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的基礎上,加以改進擴大,成立1973年的《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和《扶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並在批准新公約的國家間,分別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公約。
《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適用於家庭中的一切成員,包括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在內,但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公約時,可保留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①夫妻及離婚後原來夫妻間的扶養;②對21歲以下的未婚未成年人的撫養。也可作出保留使公約不適用於下列扶養:①旁系親屬,②姻親,③一造當事人未出席而其慣常居所亦不在其地的法院所作的離婚、分居及婚姻無效的判決中所規定的扶養。
公約不要求相互條件,根據公約所應當適用的法律為非締約國法律時也適用。
公約只規定扶養義務應當適用的法律,作為扶養義務先決問題的親屬關係,也依規定扶養義務的法律決定,但只限於扶養目的有效,因此,扶養義務法上的親子關係、夫妻關係,並不產生親屬法上的親子關係及夫妻關係,後者的準據法不在公約規定範圍之內。
扶養義務應當適用的法律為扶養權利人的慣常居所地法。慣常居所地變更時,從變更時起,依變更後的慣常居所地法。如果依慣常居所地法權利人得不到扶養時,則依扶養權利人及扶養義務人雙方共同的本國法。如依共同的本國法也得不到扶養或沒有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受理機構的內國法。旁系親屬及姻親間是否有扶養義務,依扶養關係人共同的本國法的規定。在沒有共同的本國法時,依扶養義務人慣常居所地法的規定。離婚後,原來夫妻間的親屬關係已不存在,這時的扶養義務應適用離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分居及婚姻無效時的扶養義務。
上述法律都是內國法,不適用反致(見反致和轉致)。應當適用的法律如明顯地違反締約國的公共秩序時則不適用。
公約的一個創新是規定社會安全機構或救濟機構的求償權。社會安全機構或救濟機構向扶養權利人所提供的給付,能否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依該機構組織法的規定。
規定扶養義務的法律決定下列事項:①扶養權的存在、範圍及扶養義務人;②有權提起扶養訴訟的人及提起訴訟的期間;③社會安全或救濟機構向扶養權利人提供給付時,扶養義務人償還債務的範圍。
不論關於扶養義務的法律如何規定,在決定扶養數額時,必須考慮扶養權利人的需要及扶養義務人的資力,以期公平合理。
扶養義務是資本主義國家用以減輕家庭矛盾的一種方法。在資本主義社會,扶養權利人都是經濟上的弱者,由於各國牴觸規則的不同,扶養義務人可以利用各國法律的不同,減輕或逃避自己的責任。《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統一締約國間的法律適用,使扶養義務人責任明確,對扶養權利人是一種保障,但公約對於其適用的範圍規定一些保留,大大減少了公約的作用。此外,扶養義務要切實履行,還須《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扶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和1956年在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國外扶養費收取公約》互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