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縣林業局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人才隊伍的建設。

簡介

根據《中共光山縣委 光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光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光發〔2010〕5號),設立光山縣林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擔市林業局委託的出省木材運輸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全縣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四)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狩獵證的審核上報工作。
(五) 加強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光山縣林業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光山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有關地方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縣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全縣狩獵證審核上報工作。
(六)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措施,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林業產業建設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林產品生產加工,林產化工等產業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縣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參與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措施,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人才隊伍的建設。
(十二)按照許可權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屬的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相關業務工作。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光山縣林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務信息化辦公室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方面的職責,開展本單位入口網站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政務信息使用、利用和實時更新情況;利用網路平台,推進辦公現代化。
(二)造林綠化管理股(掛科學技術股牌子)
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國內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承擔光山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林業科學研究;
(三)森林資源管理股(掛林政稽查隊牌子)
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發布相關信息;擬訂全縣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監督森林資源及其管理機構;負責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
參與全縣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對全縣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和市場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負責對過境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製品、松香、野生動植物實施檢查;負責查驗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野生動植物運輸許可證和森林植物檢疫證。
(四)政策法規股(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辦公室牌子)
提出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指導、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按照許可權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屬的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中心相關業務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股
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研究提出國家和省、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承擔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及國有林場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有關法規、法律、政策的宣傳。
(六)林業產業項目辦公室(掛公益林管理辦公室、油茶產業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縣林業產業建設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管理全縣林產品生產、加工、林產化工等林業產業工作;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負責全縣退耕還林還草和沙漠化工作總體規劃、計畫的編制,督促檢查和監督全縣退耕還林還草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益林、省級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日常管理和森林補償基金的使用管理。
依據國家、省、市油茶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擬定全縣油茶產業發展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油茶種苗良種引進、培育、生產和種苗的質量監督;負責全縣油茶良種基地建設及油茶種植技術指導與服務。
擬定全縣花木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花木協會;指導、協調花卉產業中出現的問題,搞好花卉行業產前、產中、產後的全程配套服務;監督管理花木進出口交易檢疫;組織開展花卉行業調研,建立花卉網站,收集、整理、發布各類花卉信息;承擔光山縣油茶產業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光山縣花木產業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計畫財務股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並組織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縣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按職責許可權對縣級林業資金進行管理監督;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直屬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人事教育股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資、職稱、計畫生育、獎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共青團、婦聯、工會等工作;承擔林業新聞發布和林業宣傳相關工作;負責全縣林業人才培訓相關工作;承辦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承辦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承辦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重要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

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實施《森林法》等林業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資源和林業用地;起草全市林業工作方面的意見、辦法和規定;負責全市林業行政處罰和執法稽查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3.審核、指導全市林業系統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監督全市各項林業資金;指導和監督全市林業系統的財務工作。
4.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生態環境建設,組織實施北坡南山綠化工程、轄區的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工程、“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生態示範縣建設等國家生態建設重點工程;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承辦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實施對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指導全市林木種子、苗木基地建設。
5.負責全市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以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辦理林木、林副產品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市政府、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負責管理市級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6.組織實施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和濕地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瀕危物種進出境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

人員編制

光山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工勤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含紀檢監察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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