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實施權

先行實施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開始製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與專利技術相通的技術,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準備的,依法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該項技術。實施者的這種權利被稱作先行實施權或簡稱先用權
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權,這種壟斷權的存在常常剝奪了他人對自己勞動的成果的權利。如果兩個人各自獨立完成了相同的發明,只因一人先行提出了專利申請,從而導致他人對其發明不再享有獨占權。如果再進一步剝奪他人對該技術的實施權,則在一定程度上有悖於貫穿於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公平原則,但專利制度又不允許對同一發明創造授予兩項以上的專利權。為了彌補專利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這種缺陷,有必要對專利權作出限制,允許先行實施者在適當範圍內繼續實施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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