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發展
我國建國六十年來,儲蓄存款制度一直實行的是記名(虛名)儲蓄制度。其記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碼亦可以是親友的名字。特別是活期儲蓄,銀行只認存摺不認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摺出示印鑑或輸對密碼(由取款人開戶時約定)銀行即按折付款。儲蓄存款實名制是已開發國家早已實行的一項金融制度,也是絕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實行的金融制度.
施行原因
1、我國現行的儲蓄存款記名制可以說從源頭上造成了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已經妨礙了改革開放的進程,到了積重難返的地步。
稅收征管困難,偷逃稅款嚴重。納稅是公民的義務,現實條件下,能偷逃稅賦成了個人的本事,對不少財務管理人員來說,逃稅倒成了其義務,稅源流失過多,根源在於我國的現行儲蓄存款制度根本無法支持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和監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於建立公民的信用體系,不能明確個人對國家應盡的義務,無法通過稅收槓桿調節居民收入差距和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使國家集中力量辦大事。
2、記名制使我國的相關調整政策無所適從,實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針對我國內需不旺、消費疲軟的狀況,國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費的政策,如連續下調利率、鼓勵消費信貸、徵收儲蓄利息所得稅、增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刺激教育消費等等,但這些政策實施效果很不明顯,為什麼?因為儲蓄存款記名制掩蓋了貧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機構很難對症下藥,對少部分暴富階層的人士來說(據非官方資料,這部分僅占存款人數7%的階層控制了約60%以上的儲蓄存款總額),收入只是數字的增加減少,錢對他們來說幾輩子也花不完,該有的都有了,因此他們對刺激消費的政策很麻木。
3、個人信用制度無法建立起來。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一切經濟關係要靠信用來維繫,沒有好的信用制度,就會產生“交易冷淡”和“投資鎖定”現象,由於互不信任,交易方式會向現金交易和以貨易貨等原始的刻板的方式滑落,“銀行惜貸、企業惜投、個人惜借”的悲觀情緒瀰漫,造成經濟活力日益下降,巨觀調控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個人信用制度建立當然是一個複雜的程式,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規建設、金融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等諸多內容,但儲蓄存款實名制則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內容。
4、我國實名制施行時間
2000年4月1日起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確立了我國的儲蓄實名制。
實行途徑
1、以現有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建立儲蓄存款實名制。信用是公民活在世上的面子和通行證,個人信用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能否享受貸款、透支和分期付款,還影響到退休保障。在儲蓄存款實名制的記錄和支持下,每個人的每一筆收入、交易、納稅、借款、還款的情況都記錄在案,作為考核信用的基礎。
2、明確一個申報確認期,對現有個人帳戶及個人財產進行申報登記,說明可計算的合法來源,對於到期按兵不動,無人認領的,以及無法說明合法來源的,國家給予凍結調查,違法收入將沒收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