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用地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儲備用地

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

土地儲備的對象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契約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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