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受理有關違反城市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與投訴,查處違法案件。
(三)負責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負責城市戶外廣告、霓紅燈設定的監察管理。
(五)負責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監察管理。
(六)實施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監察。
(七)實施對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方面的監察。
(八)實施對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監察。
(九)實施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監察。
(十)實施對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監察。
(十一)實施對建築工程管理方面的監察。
(十二)實施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方面的監察。
(十三)參與協調和組織對全市違法(章)建築的拆除。
(十四)負責對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執法隊伍的業務指導、協調、培訓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