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述注

”《注》:“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 ”《注》:“食有酒者,優賓也。 ”《注》:“禮酒,饗燕之酒。

古籍簡介

《儀禮述注》·十七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四庫提要

清朝李光坡撰。光坡有《周禮述注》,已著錄。是書取鄭《注》、賈《疏》總撮大義,而節取其辭。亦間取諸家異同之說,附於後。其中《注》、《疏》原文有可以刪削者。如《士冠禮》:“筮人執莢抽上。”《注》曰:“今時藏弓矢者謂之韇丸也。”考《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公徒釋甲執冰而踞。”杜註:“冰,韇丸。或云:韇丸,箭筩。”《方言》曰:“弓藏謂之鞬,或謂之韇丸。”《後漢書·南匈奴傳》曰:“今齎雜繒五百匹,弓鞬韇丸一,矢四發,遣遺單于。”《廣雅》作“ ”。此傍借韇丸以明韇字之訓,非《經》之正義,刪之可也。至如《士冠禮》“贊者洗於房中側酌醴”《注》:“贊酌者,賓尊,不入房。”光坡節此二句,則賓不自酌而用贊者,義遂不明,為刪所不應刪矣。又《注》載古文、今文,最關《經》義。如《士喪禮》“設決麗於 ”《注》引古文“ ”作“捥”。考《管子·弟子職》:“飯必捧 ,羹不以手。”《呂覽·本味篇》:“述盪之 。”高誘注曰:“ ,古手捥之字也。”據此,則以古文之捥證今文之 ,義更明晰。而光坡概節之,亦為太簡。其旁采諸家之言,尤時有未審,如《公食大夫禮》曰:“飲酒、漿飲,俟於東房。”《注》:“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又曰:“宰夫右執觶,左執豐,進設於豆東。”《注》:“食有酒者,優賓也。”光坡引楊孚之說曰“上‘飲酒、漿飲、俟於東房’《疏》云:酒漿皆以酳口。此‘進設於豆東’《疏》又云:漿以酳口,不用酒,主人猶設之。是以優賓兩說,牴牾不同。下文:‘祭飲酒於上豆之間,魚臘醬湆不祭。’夫魚臘醬湆不祭,而祭飲酒,則知酒以優賓,但賓不舉耳,豈酳口之物哉?當以優賓之義為正”云云。今考賈前《疏》云:“酒漿皆以酳口。”謂二飲本並設以待賓用也。後《疏》云:“漿以酳口,不用酒。”謂二飲雖並設,其實賓止用漿耳。前後一義相承,並無牴牾。楊氏殊未解《疏》意。至於鄭《注》‘優賓’之義,亦謂賓酳口止用漿,而主人仍特設酒,故曰:‘優賓’。下文之祭飲酒,乃賓加敬以報酳禮之優,與他篇獻酬之酒、祭酒不同。觀鄭上《注》,明雲飲酒非獻酬之酒,則為飯後潔口之物可知。楊氏以設飲酒為優賓,而謂飲酒非以酳口,於鄭《注》‘優賓’之義亦為未明。且考《周禮·酒人》曰:“共賓客之禮酒、飲酒而奉之。”《注》:“禮酒,饗燕之酒。飲酒,食之酒。”賈《疏》:“‘飲酒,食之酒’者,《曲禮》曰:‘酒漿處右’。此非獻酬之酒,是酳口之酒。”則楊氏謂飲酒非酳口之物,與《酒人》《經》、《注》皆相矛盾矣。光坡取之,實未深考。然如《士冠禮》:“母拜受,子拜送。”光坡謂:“母拜受乃受脯而拜,非拜子也。”其義最允。蓋此“拜受”,如《大射儀》“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東北面獻於公,公拜受”,乃拜受觚,非公先拜其卿大夫也。又如《特牲饋食禮》:“主人洗角,升,酌,酳屍,屍拜受。”乃拜受角,非祖考先拜其子孫也。凡此之類,頗有可取。又如《喪服記》:“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萬斯同據以為嫂叔有服之證,光坡不取其說,亦深有決擇。三《禮》之學,至宋而微,至明殆絕。《儀禮》尤世所罕習,幾以為故紙而棄之。注其書者寥寥數家,即郝敬《完解》之類稍著於世者,亦大抵影響揣摩,橫生臆見。蓋《周禮》猶可談王談霸,《禮記》猶可言誠言敬,《儀禮》則全為度數節文,非空辭所可敷演,故講學家避而不道也。光坡此編,雖瑕瑜互見,然疏解簡明,使學者不患於難讀,亦足為說《禮》之初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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