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包括漲跌停板制度和價格熔斷制度。

介紹

1、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主要用來限制期貨契約每日價格波動的最大幅度。根據漲跌停板的規定,某個期貨契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交易所事先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一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漲跌停板是以某一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也就是說,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加上允許的最大漲幅構成當日價格上漲的上限,稱為漲停板,而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格減去允許的最大跌幅則構成當日價格下跌的下限,稱為跌停板。

2、價格熔斷制度

此外,價格限制制度還包括熔斷制度,即在每日開盤之後,當某一契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並且持續一分鐘,則對該契約啟動熔斷機制。

作用

1、價格限制制度可有效降低違約風險,對保證金有替代作用。

期貨市場漲跌停板制度直接掩蓋了具體的均衡期貨價格的位置,在期貨市場價格達到漲跌幅限制後,交易者往往轉向相關的現貨市場來獲取均衡期貨價格的信息。如現貨市場也設定了漲跌幅限制,那么關於均衡期貨價格的信息會進一步模糊,使得投資者對未來的損失程度不能準確判斷,不斷地去補足保證金,而不會選擇違約,從而降低了整個交易的違約風險。

2、熔斷制度是啟動漲跌停板制度前的緩衝手段,發揮防護欄的作用。

有關規定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三章,對“價格限制制度”作了如下規定:

第八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契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第九條 股指期貨契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最後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0%。

第十條 每日開市後,股指期貨契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5分鐘的,該契約啟動熔斷機制。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5分鐘,是指只有熔斷價格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熔斷價格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熔斷價格的情形。

(一)熔斷機制啟動後的連續5分鐘內,該契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5分鐘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股指期貨契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未持續5分鐘,第一節交易結束的,第二節交易開始後重新進行熔斷檢查。

(三)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5分鐘,第一節交易結束的,熔斷機制終止;第二節交易開始後,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四)收市前30分鐘內,不設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終止執行。

(五)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第十一條 期貨契約以熔斷價格或者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二條 單邊市是指某一契約收市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格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格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格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期貨契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t交易日,Dt前一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Dt後一交易日稱為Dt+1交易日,依次類推,下同)出現單邊市,Dt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的,則該契約直接進行交割;Dt交易日不是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所將區分下列情形採取相應措施:

(一)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小於16%的,Dt交易日結算時該契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12%收取,收取標準已高於12%的按照原標準收取。

(二)Dt交易日與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計漲跌幅度大於等於16%的,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採取下列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限制開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強制減倉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期貨契約Dt+1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Dt+1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標準按照正常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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