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鑑定

價格鑑定

價格鑑定是指國家機關委託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例)中涉及財物的價值認定。

鑑定程式

一、價格鑑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委託價格鑑定;

(二)受理價格鑑定;

(三)現場勘估;

(四)鑑定、估算;

(五)出具鑑定報告書。

二、鑑定當事人委託價格鑑定,應當向鑑定機構遞交鑑定委託書。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委託鑑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三)委託鑑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託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鑑定委託書應當附有鑑定標的物的產權、技術標準等有關資料。

三、價格鑑定機構收到鑑定委託書後,應當對鑑定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價格鑑定受理條件的,鑑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契約規定的要求籤訂鑑定業務契約,約定鑑定有關事項。

四、價格鑑定人員承辦鑑定業務應當制定鑑定作業方案;鑑定機構應當建立鑑定結果內部審覆核制度。價格鑑定人員實施鑑定,應當對鑑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鑑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料。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後,價格鑑定人員應當對關係鑑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並按照選定的鑑定方法進行估算,作出鑑定結果。

五、鑑定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交付委託人。鑑定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鑑定標的物名稱、種類、規格、數量,鑑定目的,鑑定日期;

(二)鑑定標的物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勘估說明;

(三)鑑定因素分析,鑑定勘測數據,鑑定使用方法,鑑定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鑑定結果報告書由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價格鑑定承辦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鑑定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定結果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鑑定機構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可自行委託其它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主要區別

對 於價格鑑定人員來說,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的區別與聯繫應當不難理解,但是還是有不少人對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概念的認識比較模糊。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對 價格鑑定和價格評估有過明確的規定,為幫助大家正確認識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之間的關係,更好地規範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行為,現將這兩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繫進 行整理,供大家參考。

一、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的區別

價 格鑑定是指國家機關委託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財物的價值認定,簡稱“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或者“價格鑑定”。這種鑑定從 法務部門的角度看,是司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證職責,屬於國家機關的職能。價格鑑定不管是從司法機關的角度,還是 從政府行政機關的角度,都應當屬於國家機關性質的工作。主要包括檢察院、公安部門、監察部門等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對涉及物品價格舉證的事項、審判機關對 價格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價格進行判定時涉及的事項、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對涉及物品價格舉證的事項。

國 家設立的價格鑑定機構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具有社會中介機構無法比擬的系統優勢,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價格部門具 有調解、處理價格爭議的職能,因為價格鑑定系統進行價格鑑定中具有價格鑑定覆核裁定前置的程式。即使當事人對價格鑑定不服,產生了爭議,也可以按照程式和 制度進行覆核、覆核裁定和最終覆核裁定。只要嚴格按照現行的價格鑑定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式,能夠保障價格鑑定的公平公正。

價格評估是社會中介機構對當事人在市場交易過程提出的財產(商品)估價,價格評估是一種諮詢活動。這種委託完全是產權所有者當事人獨自負責的行為。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只需要對當事人負責,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質。

價格評估實際上也有兩重性質,一是交易價格諮詢,二是財產糾紛中辯護或者提供證據。但是,價格評估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者為單方當事人作證,與價格鑑定機構作為鑑定人為法庭提出價格鑑定,其性質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認同,這也是價格評估機構與價格鑑定機構的差異。

二、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的聯繫

一是工作程式相似。價格鑑定工作程式一般包括:委託、受理、調查、勘驗、測算、論證、出具價格鑑定結論書;價格評估工作程式一般包括:委託、受理、評估準備階段、現場評估階段、評定估算階段、撰寫評估報告。因此,從實質上看,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程式基本相同。

二是技術方法相似。價格鑑定的技術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諮詢法;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由此可見,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則相似。價格鑑定的工作原則是: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客觀原則、科學原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獨立性原則、客觀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專業性原則。由上可知,價格鑑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大同小異,基本相似。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