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標準種類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法務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法務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法務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十級傷殘標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評定標準: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e. 眼內異物存留;f. 外傷性白內障;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q. 頭皮無毛髮40cm2以上;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補;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b. 膽囊破裂修補;c. 腸系膜損傷修補;d. 脾破裂修補;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癒合;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e. 子宮破裂修補;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g. 膀胱破裂修補;h. 尿道輕度狹窄;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d. 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c. 雙上肢前臂鏇轉功能喪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準:
【鑑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範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積<5%,但≥1%;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17)雙眼矯正視力≤0.8;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23)晶狀體部分脫位;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26)外傷性瞳孔放大;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30)鉻鼻病(無症狀者);31)嗅覺喪失;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36)鼻中隔穿孔;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39)開胸探查術後;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45)卵巢修補術後;46)輸卵管修補術後;47)乳腺修補術後;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49)慢性輕度磷中毒;50)工業性氟病I期;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52)減壓性骨壞死I期;53)一度牙酸蝕病;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鑑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範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2、發聲或言語不暢;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7、甲狀腺功能低下;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
【鑑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2005)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慧型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髮,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藥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鏇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鏇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鑑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慧型;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九級評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4]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九級傷殘
4.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f)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盲目3級以上;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e)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l)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m)頭皮無毛髮25%以上;n)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b)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 頸部損傷致:
a)嚴重聲音嘶啞;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肺葉切除;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膽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d)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c)尿道狹窄;d)膀胱部分切除;e)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f)子宮部份切除;g)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b)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c)雙上肢前臂鏇轉功能完全喪失;d)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構破壞;f)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g)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準:[5]
【鑑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
【適用範圍】工傷職業病
九級
1)癲癇輕度;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11)面部有≥8cm或三處以上≥1cm的瘢痕;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31)發聲及言語不暢;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35)肺修補術;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37)膈肌修補術;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39)食管修補術;40)胃修補術後;41)十二指腸修補術;42)小腸修補術後;43)結腸修補術後;44)肝修補術後;45)膽囊切除;46)開腹探查術後;47)脾修補術後;48)胰修補術後;49)腎修補術後;50)膀胱修補術後;51)子宮修補術後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54)乳腺成形術後。
三、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
【鑑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2005)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肌力4級)。
2.9.2顱蓋骨缺損25cm2以上。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腦組織疻發切除術。
2.9.5顱內異物經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外展神經麻痹。
2.9.7輕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禿以達頭皮面積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響容貌。
2.9.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容貌。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側鼻翼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超過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視力2級。
2.9.15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2.9.16雙眼瞼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容貌或功能。
2.9.17復視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內陷5mm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9.21牙齒脫落7枚以上。
2.9.22舌體缺失13以上。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術。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難Ⅱ級。
2.9.28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2.9.29心臟異物經手術治療。
2.9.30食道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膽道修補術。
2.9.34膽囊切除。
2.9.35胰修補術。
2.9.36脾臟部分切除。
2.9.37小腸切除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一側腎部分切除。
2.9.41輸尿管修補術。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補術。
2.9.44一側睪丸切除。
2.9.45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一側輸卵管切除,或一側卵巢切除。
2.9.47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經手術治療。
2.9.50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X線片示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合併骶髂關節脫位。
2.9.54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5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7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鏇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鏇轉>20°。
2.9.60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斷裂,遺有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9.65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66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鑑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6]
【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
1.顱骨缺損9cm2~24c㎡;2.一手食指兩節缺失;3.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缺失;5.一足拇趾末節缺失;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脫、椎間盤、髕骨、半月板切除術後;10.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後;11.陳舊性節脫位肩關節成形術後、肩袖損傷修復術後;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13.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18.雙眼矯正視力≤0.6;19.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20.眼球內非金屬異物不宜取出;21.淚器損傷,手術無效;22.一側瞼外翻合併瞼閉合不全;2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24.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25.發聲及構音不清;26.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27.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術後;29.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30.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後;31.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後;32.支氣管成形術後;33.陰莖部分切除術後;34.腎部分切除術後;35.脾部分切除術後;36.子宮修補術後;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38.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