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傷殘程度鑑定的臨床法醫鑑定項包括1.損傷程度鑑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2.傷殘程度鑑定 包括 I 級傷殘至 X 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3.因果關係鑑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5.保險理賠鑑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內容

一、可對傷殘級別進行鑑定
傷殘級別的鑑定是我們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重要依據,一般在委託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後,才能準確的計算賠償款。損害程度從輕到重對應的傷殘級別是10級到1級。鑑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
二、可進行後續治療費的鑑定
後續治療費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現需要後續治療或者康復的治療費用,可以在進行級別鑑定時一併提出委託鑑定。
後續治療費的索賠依據一般有三種:醫療證明、鑑定結論或者是後續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所以,為了減輕受害人的負擔,可在實際發生前申請鑑定一次性索要賠償。
三、可對護理級別進行鑑定
需要對護理級別進行鑑定的情況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後仍不能自理,或者是傷殘級別出來後確定需要依賴別人協助才能生活。護理級別直接影響護理費的數額,而出院後的護理費一般依據護理級別進行計算。護理分為了四個級別,分別是一、二、三、四級護理,與傷殘級別一樣,級別數字越低,賠償的數額越高。
四、可對誤工時間進行鑑定
這裡的誤工時間僅指受害人,不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需要對誤工時間進行鑑定的情況是,受害人受傷後接受治療至痊癒所需要的休養時間究竟要多久,一般針對沒有傷殘級別的受害人,有傷殘等級的受害人按法律規定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實踐中,沒有傷殘級別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在醫院未出證明,或者受害人認為醫院的證明不符自己實際的情況,可以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對誤工時間進行鑑定。誤工費的數額則直接受誤工時間的鑑定結果影響。

原則

(一)客觀評定原則

傷殘鑑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二)比照評定原則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三)分別評定原則

傷者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標準實施後,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四)排除原傷病原則

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時間

1.對於損傷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併發症影響鑑定結論的,在併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確定之前,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鑑定的等級低於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於損傷不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有些人認為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著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這是不對的,評殘主要看的是你恢復的情況還有醫治醫院的病歷等材料,與恢復時間無關。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第二次手術結束也就是體內沒有鋼板或者鋼針才算是治療完全結束,應該在第二次手術結束之後進行評殘,否則沒有評殘資格。

技術標準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屬於國家強制實施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2.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傷殘義務

1.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2.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3.及時作出鑑定結論。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4.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鑑定有關的問題。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5.保守案件秘密。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信息。

6.嚴格遵守有關迴避的規定。

7.妥善保管提交鑑定的物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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