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意思主義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契約生效時設立。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權《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契約生效時設立。

基本解釋

債權意思主義屬於導致物權變動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僅僅憑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權發生變動。物權的變動因當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無須以交付或者登記為要件。

三種條件

這種模式主要運用在下列三種模式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契約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
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
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
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權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契約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
抗善意第三人。

三:動產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
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契約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契約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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