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契約

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的區別

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債權契約的效力在於使雙方當事人享有債權和負擔債務,其並不能發生物權變動。要發生物權變動,有賴於在獨立的債權契約之外,實施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即物權契約。以買賣為例,雙方締結的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僅能使雙方當事人負擔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金的債權債務。要發生標的物和價金所有權的移轉,須另有物權契約,由雙方就移轉標的物和價金所有權達成合意。於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截然分開,各自獨立。這就是所謂物權行為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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