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債務清算

債券債務清算

債權債務清算指清算組對被清算公司的各項往來款項進行清理和結算。

法律規定

依照公司清算程式,清算組應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三次在兩種全國性報紙上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清算公告應載明企上名稱、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和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必須在成立之日起20日內,書面通知己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欄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債權人應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並提交有關債權數額及其擔保情況的證明材料。未在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限內由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但公司明知而未通知的債權人不在此限。債權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企業剩餘財產分配結束前,請求清償。債權人申報債權以後,由清算組負責對債權人申報的情況予以作定,然後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清算組關於債權的核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涉及財產分配的清算活動應當中止。對於財產抵押擔保債務的清償,債權人可在變賣該擔保物的金額中優先得到清償,金額不足部分視同公司的非財產抵押擔保債務。非財產抵押擔保債務應在支付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國家各項稅費、歸還銀行貸款和承兌公司債券之後作出清償。清算組對於沒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也視同到期處理,但應扣減相應的利息。企業由於破產而進行特別清算的,在清算前6個月內不能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不能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也不能放棄債權。如有上述行為,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財產,併入特別清算財產範圍。清算組應及時收回公司所有債權,併入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結束前,併入公司剩餘財產或抿減債務,對確實不能收回的債權,應及時向董事會說明原因,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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