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鈺年-案件簡介
傅增湘三子傅定謨之女傅鈺年認為,被抗訴人隱瞞巨額祖產,請求法院對家族財產進行析產。被抗訴人為一審被告、傅鈺年堂兄、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建築歷史學家傅熹年等8名傅家後人,傅熹年稱,所謂“巨額祖產”是其父財產,非祖父遺產。
傅鈺年一審起訴時稱,“文革”之後,傅家財產陸續被歸還,僅退還古玉就多達900餘塊,還有藏書、家具、印章等近兩萬件文物和藏品。這些藏品均由傅熹年負責接收,再與家族其他人員析產。但2004年,傅鈺年發現傅家家藏的兩塊玉被拍賣,她認為傅熹年等人隱瞞巨額祖產。故起訴傅熹年等傅家後人,請求法院析產。傅熹年則以被退還的古玉等財物,屬於其父所有為由抗辯。
法院調查發現,落實政策時,有關部門共發還傅家財物17885件24箱13捆1匣,其中涉及到爭議的古玉有1000餘件。國家文物局出具證明,證明傅熹年的父親傅忠謨,在解放前收集古玉。
去年2月,一審法院認為50餘件物品屬後人共有,駁回傅鈺年分割900餘塊古玉等遺產的訴求。
傅鈺年強調傅熹年領回的古玉等物,應該是祖父傅增湘的物品,繼續要求析產。她稱,落實政策時,如果傅熹年認為有些是其父親財產,那么應該負責舉證,否則就是祖父傅增湘的財產。另外,祖父生前收藏大量古玉,在其日記中有所記載。但作為財產接收人的傅熹年,未提供有記載古玉的日記,傅熹年毀滅祖父日記。
傅熹年一方認為,這些玉器大多數是其父親傅忠謨的財物,如果傅鈺年認為是祖父財產,應該舉證。另外,當時退還的日記,只是傅增湘日記的零星本,並不是全本。
傅鈺年-事件回放
1966年傅家財物被查抄,登記的戶主是傅忠謨。
1971年傅家被抄財物由傅忠謨和其長子傅熹年領取並保管。
1980年傅熹年通知其他子女分割財產。
1983年部分傅家人認為傅熹年隱瞞財產,起訴傅熹年。
1985年傅熹年稱將有大量文物要發還,並召集部分共有人簽訂財產分割協定。
2004年傅鈺年發現傅家家藏的兩塊玉被拍賣,她認為傅熹年等人還隱瞞了大量巨額祖產。
2005年傅鈺年將傅熹年等8人訴至一中院,要求析產。
去年2月一中院一審判決傅鈺年敗訴,傅鈺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