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定書

個人借款協定書樣本
  個人借款契約
契約編號:
借款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貸款人:中國銀行分(支)行
保證人:
身份證件號碼:
抵押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特別提示:
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請認真閱讀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條款,尤其是用黑體字表明的條款,對於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貸款人徵詢,貸款人將進行解釋。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一旦簽訂本契約,即認為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已理解並同意本契約的所有條款。
本契約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契約,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貸款金額。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以下稱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二條貸款用途。貸款用於。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契約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計收罰息。若遇本契約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收罰息。
第三條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貸款利率為月利率‰,利息從貸款放款之日起開始計算並按月結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無論法定利率是否調整,均執行本契約的約定利率,不分段計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貸款利率一年一定,於每一年度的貸款發放日根據當天的法定利率確定應執行的利率,貸款人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情況進行公告。
第四條貸款期限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契約的附屬檔案,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本契約生效後,以借款人名義將貸款以轉帳形式劃入在銀行開立的帳戶(開戶行:;帳號:),以支付本契約第二條所列用途之款項。上述行為視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六條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貸款發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一次性還本付息除外),還款日為每月日。借款人自願按下列第種方式歸還貸款本息(如放款日與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還款金額按實際天數計算):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歸還本息之和元;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首期歸還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遞減;
(三)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條借款人在中國銀行開立帳戶,戶名,帳號,並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貸款人於每月還款日從該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果該帳戶內資金不足償還當期款項,貸款人即可將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帳戶內的資金與貸款債權相抵銷。帳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抵銷當天人民銀行對外公布的匯率折算。貸款人為上述扣收行為時,應通知借款人。
第八條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契約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契約約定的利率上浮%計收罰息。若遇本契約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收罰息。借款人以長城信用卡歸還貸款本息發生透支,應立即無條件歸還透支本金,並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貸款人有權按追償信用卡透支款辦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條借款人需提前還款的,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貸款人,經貸款人確認後即不可撤銷。同時,貸款人有權按提前還款金額的‰計收損失補償金。
第十條本契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布本契約項下的貸款提前到期,並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違反本契約約定的條款,足以使貸款人認為借款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契約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七)根據本契約擔保條款約定,因擔保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擔保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八)根據契約法第68條規定,貸款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條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契約借貸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徵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後方可變更。本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訂立、執行本契約所需有關費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擔:
 抵押條款
第十三條抵押人自願將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抵押給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本契約借貸條款項下之借款的擔保,並保證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物詳細情況見本契約所附《抵押物清單》。
第十四條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契約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契約第二條約定所計收的罰息、按本契約第八條約定所計收的罰息)、因償還貸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實現債權的各項費用。
第十五條抵押期間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務履行完畢止。抵押人在本契約抵押設定並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六條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抵押物抵押期間由於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或貸款人規定的期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不能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提前處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權。
第十八條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須通知貸款人;抵押人以變賣、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有權的,須徵得貸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貸款人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設定抵押物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人應與貸款人、保證人合作。
第二十條因發生本契約第十一條所述情況,貸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須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並以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為防止保險中斷,貸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保險權益屬貸款人。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套用於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二十二條本抵押條款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抵押條款將不因其所擔保的借款條款的無效或可撤銷而無效或可撤銷。
保證條款
保證人根據借款人的請求,同意為借款人在本契約項下的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承諾並遵守本契約的如下條款: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契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四條保證責任範圍為本契約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契約第二條約定所計收的罰息、按本契約第八條約定所計收的罰息)、因歸還貸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證期間從本契約生效之日開始到本契約借貸條款項下債務最後一期還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兩年。貸款人依據本契約借貸條款中的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若保證人不按契約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保證人追索,而且僅需通知,貸款人即可將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內的資金與擔保債權相抵銷。帳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抵銷當天人民銀行對外公布的匯率折算。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承諾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並按貸款人的要求,幫助貸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與借款人、保證人商定,在貸款人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貸款人僅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將債權轉讓給保證人或第三人。保證人同意接受轉讓的債權,轉讓的價格不低於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罰金、違約金等之和。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由於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徵得保證人的同意。
第三十條本契約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三十一條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契約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一)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項所列人民法院起訴。
1、被告所在地;
2、契約履行地;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自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後生效,本契約中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契約約定的債務並履行本契約約定的義務後,本契約即告終止。貸款人將協助借款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檔案退還借款人。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不依本契約約定償還本契約項下債務,貸款人享有追索權。貸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違反本契約時,貸款人可以採用下述第
方式進行強制執行:
(一)通過公證直接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二)經司法機關裁決後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有權向有關個人徵信系統提供貸款信息;借款人嚴重違約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時,有權通過向社會公告的形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契約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登記、公證機構各存檔一份。
第三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貸款人(蓋章):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借款人(簽章):抵押人(簽章):
保證人(蓋章):法定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契約簽訂地:
契約簽署日期:年月日
契約附屬檔案:
抵押物清單
抵押人姓名抵押物名稱
抵押物座落
建築面積(平方米)評估值或原值(元)房屋產權證編號
備註
經雙方協商,上述抵押物財產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契約要求負責管理。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出售、贈與、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所有權的,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出租、再抵押抵押物的,須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簽章):
貸款人(蓋章):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簽字時間:年月日
註:本《抵押物清單》為《個人借款契約》(編號號)之附屬檔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