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剛[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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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剛,男,天津外國語大學校長,1982年獲遼寧師範大學日語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學位,1984年獲吉林大學日語語言文學專業碩士學位。現任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正局級)。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修剛修剛
1982年獲遼寧師範大學日語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學位。

1984年獲吉林大學日語語言文學專業碩士學位。

2008年日本武藏野大學授予名譽博士,日本關西外國語大學名譽博士。

2012年1月被中央文獻研究所聘請為博士後合作導師。

2007年“基礎日語”課程被評為“全國精品課程”,教改立項“基礎日語教學新模式的探討和研究”獲得“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2006年日語學科被評為天津市重點學科,使學科整體實力步入了全國前列。

社會職務

現任天津外國語大學校長,日語博士生導師第八屆中國日語教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教育部外語教學指導委員會日語分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特貼專家,教育部十五國家級立項評審和優秀教材評審會委員,天津市人大代表,天津市十大科技青年先鋒,天津市高校教學名師。經常代表中國日語界出席並主持國際學術會議,被日本多所大學聘請為客座教授,在全國日語界中具有很高的學術影響力。

研究方向

日語語言學、日語同聲傳譯、日語教育

研究成果

論文

​1.轉型期中國高校日語專業教育的幾點思考《日語學習與研究》2011.4
2.三十年歷史三十年華章《日語學習與研究》2009.5
3.中日高等學校日語教育的現狀與展望《日語學習與研究》2008.10
4.實現“中國夢”的文化基源《外交評論》2006.2
5.日語語法功能詞的定位《日語語言文化研究》2006.3
6.再論現代日語動詞的“體”《日語語言文化研究》2004.1
7.寺子屋教育的形成與演變,《日語語言文化研究》2004.5
8.日本明治初期“學制”的成功與失敗,《管理科學》2003.3
9.日本幕府末期的寺子屋教育,《天津師範大學學報》2003.2
10.寺村秀夫語法的歷史地位,《天津外國語學院學報》2000.2
11.日語的語法功能詞的定位《天津外國語學院學報》1999.1
12.中日動賓結構的對比《外語教學》1993.4

專著譯著

​1.《日本語言學概論》南開大學出版社2007.2
2.《終生教育的歷程》(合譯)南開大學出版社1994.8
3.《<茶經>與日本茶道的歷史意義》南開大學出版社1992.12

科研項目

​1.術語標準化研究與多語種術語對照詞典編撰”(國家社科基金項目07-09)
2.“從學前到大學外語人才培養模式研究”(天津市社科“十五”規劃重點項目06-08)
3.“強化自主學習能力和跨文化交際能力,培養高素質複合型人才的研究與實踐”(天
津市教委項目08-09)
4.“外來辭彙對中國語言文化的影響”(天津市教委重點立項03-05)
5.“日本教育政策導向與國民意識的形成”(天津市社科規劃課題(00-03)

教材教參

​1.《日語作品選讀》(高等學校日語專業系列教材主編)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7
2.《高級日語上・下》(高等學校日語專業系列教材主編)南開大學出版社2005.1
3.《商務寫作》(高等學校日語專業系列教材主編)(主編)2004.05

個人成就

科研獲獎

1.(論文)天津市第十一屆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獎
2.再論現代日語動詞的“體”(論文)天津市第十屆社科優秀成果三等獎
3.2001年12月獲天津市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榮譽稱號

1.2007年6月獲天津市高校教學名師稱號
2.2002年5月獲天津市勞動模範稱號
3.1997年6月獲國務院特貼專家稱號
4.1995年10月獲天津市十大青年科技先鋒稱號

人物事跡

對日索賠

2004年7月9日13時許,當日本廣島高等法院作出裁決:日本西松建設公司強擄中國二戰勞工案改判中國原告勝訴,這一振奮人心的訊息迅速通過越洋電話、電波、各媒體網站傳遍了全國,人們為中國勞工案在日本的高等法院獲得改判,第一次取得勝訴而興奮不已,也為人大代表修剛義務協助華工討回公道而深深地感動。
1945年日本戰敗後,300餘名華工陸續回國,沒有拿到任何報酬。
1998年1月,邵義誠、呂學文、宋繼堯3名倖存者和2名遺屬,共5名原告,代表360名受害勞工向廣島地方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先後經過17次開庭。

2002年7月,法院判邵義誠等人敗訴,主要理由是訴訟已超過了日本民法規定的20年時效期。隨後,邵義誠等人又向當地的二級法院—廣島高等法院遞交了抗訴書。修剛代表被這一訊息震驚了,作為一名精通日語的人大代表,應當為民代言,為華工討回公道,維護中國人民的尊嚴,他感到一種沉甸甸的歷史責任感。

責無旁貸

修剛代表決定主動請纓為華工義務服務。他充分發揮自己精通日語的專長,協助律師團和日本友人為華工出謀劃策;他在調查取證、召開研討會和聽證會時擔任同聲翻譯,幫助華工整理文字材料;他學習和研究日本相關法律,多次前往日本,就如何起訴等問題與律師團成員一起協商,為打贏這場官司盡心竭力。
對日索賠中,爭議最大的是訴訟時效。日本法律有個20年的訴訟時效和10年的“安全照顧期”。華工們在遣送回國時隔50多年後才提起訴訟,西松公司以此大做文章,堅持認為不應賠償,而一審法院也因為“時效問題”駁回華工們的訴訟。修剛代表協助原告與律師團的專家們認真分析案情,對時效問題進行重點突破。向法院陳述,華工在二戰期間被西松建設公司強擄至日本,被迫從事高強度勞動,在精神和肉體上嚴重受到傷害;中日兩國長時間沒有建立外交關係,不能自由往來,建交後赴日手續煩瑣、費用高昂,勞工無法承受;同時當初有放棄國家索賠的聲明,華工們意識不到可以通過對企業的訴訟解決。而更重要的一點是,日本戰敗不久,讓曾役使中國勞工的35個企業寫匯報書,並據此編寫了《外務省報告書》,但日本政府畏懼這份報告成為追究其戰爭罪行的證據,下令把資料燒毀,企圖隱瞞強擄華工的事實。

1993年,保存在日本民間團體的上述檔案被公開發表,真相才得以被揭開,華工索賠才有了強有力的證據。據此,修剛和律師團的成員堅定了勝訴的信念,主動出擊,據理力爭,重點攻克時效壁壘。

勞工勝訴

2004年7月9日開庭宣判那天,法官的一些細微的舉動讓大家看到了希望。

2009年12月20日,曾在二戰期間被強擄到日本的首批38名受害中國勞工中的5名倖存者及其他勞工的家屬,在濟南接受了日本西松建設公司方面交付的每人60萬日元(合人民幣4.5萬餘元)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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