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向市公用事業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二次供水的設計方案,應經市公用事業局審查同意。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保證供水水質不受污染,保障城市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使用無塔供水、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抽升設備及自備水源的水場、蓄水池等第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向市公用事業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築許可證前,應就二次供水設施徵求市公用事業局意見。
第五條:二次供水的設計方案,應經市公用事業局審查同意。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竣工後,由市公用事業局組織竣工驗收。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的部門,應通知市公用事業局參加竣工驗收。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經市公用事業局驗收合格,由市公用事業局發給《二次供水設施準用證書》並抄送衛生防疫機構備案。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應補辦《二次供水設施準用證書》。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應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城市供水管網內直接抽水。
第八條:蓄水池、高位水箱等蓄水設施,應當加蓋、加鎖,進水也、溢流孔、排污孔等應有密封防護設施,不得有跑、冒、滴、漏水現象。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應有利於清洗和消毒。其所用建設材料必須無毒、無害。
第九條: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設施周圍三十米的範圍內,禁止設定旱廁和開放型的垃圾堆。對已建的旱廁和開放型垃圾堆,應限期搬遷。
第十條:在城市供水管網壓力較低的區域內,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進行蓄水。
第十一條: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在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對二次供水設施應經常性檢查、監測,維護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不受污染。
衛生防疫機構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應定期進行監督性監測,對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暫停使用。
市自來水公司應根據二次供水的水質情況,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提供清洗、消毒、水質檢驗等有償服務。
第十三條: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時,應立即通知市公用事業局採取措施;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應當妥善處理,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業局責令補辦手續,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供水。
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時間蓄水的。第十五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按照《河南省城市供
水管理辦法》第43條第六款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市公用事業局的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第十七條:各縣(區)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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