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規範並監督執行。
(三)制訂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實施辦法、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統籌管理全市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貫徹落實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我市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進入本市就業的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市職業分析和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在國家和省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制定全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習、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政策;落實全市職來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五)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研究擬定我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實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負責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工作;審核並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評定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承辦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調配工作。
(六)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及其它勞動報酬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資確定辦法;擬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落實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落實省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
(七)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負責全市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調解和仲裁工作,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和涉及勞動工作的信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綜合管理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按照社會保險的政策、標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出審核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九)負責全市勞務輸出管理工作,開闢勞務輸出渠道,為我市富餘勞動力轉移搞好服務。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
(十一)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我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省際、國際勞務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養老與失業保險科
人事科
醫療保險科
勞動保障監察科
基金監督科
勞動就業科
工傷保險科
職業技能開發科
機關黨委
勞動工資科
紀檢監察室
仲裁信訪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