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監督

(三)不動產信託; (九)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信託監管包括批准、審查、備案、報告。

簡介

信託監督是指其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完整性,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由國家的有關機關對受託者進行的監督。民事信託的監督由法院進行。法院可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示或以職權對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並可組織檢查委員會選任成員,令其做必要的處理。包括:選定信託管理人,並付給相應的報酬;批准信托資產作為自有資產;決定變更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批准受託者的辭任;決定解聘、任用受託者。公益信託的監督由主管部門實行。
審查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股東資格審查:股東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誠信狀況、“一參一控”、外資比例(25%、20%)。審查業務範圍包括:一般性業務經營許可:大牌照。特定類型業務經營許可:小牌照。創新類具體業務個案經營許可。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制定部門規章,形成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

經營範圍

信託公司經營範圍是由公司本外幣業務經營範圍(章程)規定分為: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三)從事同業拆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種類

信託監管包括批准、審查、備案、報告。其中包括,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其中變更有:變更名稱、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公司住所、改變組織形式、調整業務範圍、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修改公司章程、合併或者分立、例外事項,如設立分支機構等。
信託監管業務為創新業務資格,如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託、受託境外理財等;創新業務個案,如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受託境外理財等;關聯方交易,逐筆向銀監會事前報告;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例外事項,如以固有財產進行限定類型以外的投資。
信託監管管理包括非現場監管報告:信託財產(銀行)專戶、信託專用證券賬戶、信託專用資金賬戶的開立情況;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信託公司年度報告;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檔案,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內部審計報告;董事、高管人員離任審計結果;重大突發事件報告
信託監管的監管理念對於不同信託人員不同。管法人:股東行為和公司治理是經營前提。管風險:風險管理是監管導向。管內控:內部控制是內生基礎。
提高透明度:信息披露是必要手段。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分為: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性、資產管理、盈利能力、商業銀行CAMELS要素評級法、資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 quality)、盈利性(earnings)、流動性(liquidity)、對市場風險的敏感度(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信託監管:“好公司”標準、信託主業突出、依法合規經營,無違法違規違約記錄、盡職管理,忠實履約,正常償付到期信託本金和信託收益、創新能力強,善於在信託框架內推出新產品、公司治理規範,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各司其職、內部控制有效,有清晰的前後台分工,體現職責分離和監督制衡,能夠親自管理信託事務、風險管理有章有法,五級分類,提足撥備、信息披露、非現場監管報表編報做得好,公司透明度強、關聯方交易發生少,關聯方交易公開公平,按規定信息披露、較多採用信息技術等先進手段進行服務和管理。
信託監管的監管環節包括,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跟可細分為取締,吊銷金融許可證、停業整頓,責令改正、部分業務、部分高管的禁入或者暫時禁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警告、行政處分等處罰、限制高管出境、限制股東權利、向司法機關申請財產凍結、接管和重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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