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北京市版權局於2011年6月2日發布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該意見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該意見,傳播侵權作品的違規網路企業,將被市著作權局約談。
此次出台的指導意見共有14條,對網站規範資源分享平台的用戶上傳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意見中的相關規定,今後,在信息共享平台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應當提示網民不得上傳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同時,網站還應有效記載網民的姓名或名稱、網路地址等註冊信息,相關信息應保留一年。該意見還特別鼓勵網站推行實名註冊制度。
意見還提出,網站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五類作品上傳。這五類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及其他專業製作的長視頻作品;載有出版、著作權標識和再版編目的作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等電視、網路直播節目;一般公眾所熟知的知名作者、製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處於熱播、熱賣期間的其他作品。
另外,對於未經許可且多次上傳他人作品的用戶,網站應當對其予以禁止;對於制止無效的,應當終止服務,並向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指導意見還提到,鼓勵網站與權利人組織建立預先防範機制,通過採取指紋、水印、DNA等自動識別技術,以制止未經授權,上傳他人作品的行為。
意見全文
全市各網路經營單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中介服務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 為了規範網路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秩序,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著作權資源信息共享,我局經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制定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見附屬檔案)。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8月1日起試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
北京市著作權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作品(含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下同)網路傳播秩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著作權資源信息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認真遵守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利用網路平台積極宣傳著作權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自覺抵制各種侵權盜版行為,促進網際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信息共享平台首頁的顯著位置提示服務對象不得上傳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
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均須獲得授權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有效記載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網路地址等註冊信息。記載的服務對象信息應保留一年備查。
鼓勵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推行實名註冊制度。
第五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未經許可,多次實施上傳他人作品的服務對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終止服務,並向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第六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下述作品上傳:
(一)電影、電視劇及其他專業製作的長視頻作品;
(二)載有出版、著作權標識和再版編目的作品;
(三)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等電視或網路直播節目;
(四)一般公眾所熟知的知名作者、製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較高的作品;
(五)處於熱播、熱賣期間的其他作品。
第七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制止用戶上傳下列作品:
(一)根據權利人通知已經刪除的同一用戶上傳的同一作品;
(二)在著作權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公示聲明的作品;
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組織建立預先防範機制,採取指紋、水印、DNA等自動識別技術,制止未經授權上傳他人作品的行為。
第八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搜尋、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制止用戶連結根據權利人通知已經斷開連結的同一指向的同一作品。
第九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搜尋、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受理通知事務;對權利人以線上方式以及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交的,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應當立即受理,並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刪除侵權內容、斷開連結的義務:
(一)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刪除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連結;如遇到權利人一次通知的數量較大或有其他比較複雜的情況,難以立即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在24 小時內刪除或斷開;超過24小時未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向權利人做出書面說明。
(二)權利人通知刪除或斷開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等電視或網路直播節目的,應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刪除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連結;如遇到比較複雜的情況,難以立即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在1小時內刪除或斷開;超過1小時未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向權利人做出書面說明。
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權利人及其組織尤其是電視、網路直播節目的權利人提供快速通道,授權其以適當的方式參與刪除侵權內容。
第十條 鼓勵權利人將作品的版權資訊在著作權行政部門指定網站上發布聲明,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一條 鼓勵著作權使用者將希望獲得授權的作品需求信息在著作權行政部門指定網站上發布,為權利人認領著作權和授權使用提供便捷的通道。
第十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積極配合著作權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管、法規培訓和執法檢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積極行使自我保護的權利,運用“通知”方式或其他法律救濟途徑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台始末
針對網站侵犯著作權愈演愈烈的現象,北京市著作權局發布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並將於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資源分享網站要在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提示上傳者不得未經授權上傳他人作品。鼓勵網站推行實名註冊制度,登記上傳者的信息。
應運而生“經過多次打擊網際網路直接侵權盜版行為治理行動已經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對資源分享平台上用戶大量上傳而形成的大規模、群體性侵權事件,至今沒有採取任何有效的行政或司法保護措施。”北京市著作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國內目前包括百度、優酷、土豆、迅雷在內的日瀏覽量排名前十位的資源分享網站上,均載有大量用戶上傳的他人作品,並不斷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侵權浪潮。“這不僅嚴重地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網際網路經營的正常秩序,同時也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因此,規範視頻、音樂、圖文類資源分享網站的經營行為,制止大規模、群體性侵權事件,是今明兩年著作權保護的最突出、最緊迫的重點任務。”北京市著作權局有關負責人如是說。
北京市著作權局著作權處處長韓志宇認為,《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免責條款並不是資源分享網站的“避風港”,“避風港”原則的設立是有先決條件的。一是“避風港”原則並沒有取代《著作權法》關於授權使用的基本規定;二是近幾年在社會反響強烈的著作權糾紛事件中,資源分享網站都載有的貼片、綁定式的商業廣告,這不符合信息存儲空間的提供者不從上傳作品中獲得直接收入的規定。三是“避風港”只規定了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並沒有免除其法律責任。“但在今年一些重大的著作權糾紛事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資源分享網站並不是不能分辨原創作品和他人作品。” 很多音樂、視頻、圖文網站上本來就設有“原創”作品欄目。“因為他們心裡明白,根據中國網民的現狀,推廣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戶原創內容)模式和收費模式是很困難的。”韓志宇認為,這些網站在主觀上並不是要限制用戶傳他人作品,而是鼓勵、引誘、縱容用戶大量上傳作品,以達到快速集聚人氣,提高點擊率的目的。“一邊是遵紀守法的網站一個個地買著作權後播出,一邊是站在資源分享的大船上,不用花一分錢就可以擁有幾乎所有作品,這不僅是不正當競爭,而且是在試圖打法律的擦邊球。”
2010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了《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基本認定,允許用戶大量上傳他人作品造成侵權後果的,網站負有共同侵權責任。“這個《意見》目前已在北京市的網路著作權民事審判中普遍實施。”韓志宇說,制定和推進《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就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著作權法》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從正面引導、規範資源分享企業的經營行為和著作權使用行為。這是一個旨在從正面規範網路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秩序,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行業自律管理的行政性指導檔案。“更表明了政府希望通過引導、勸誡的方式推動網路企業的正版化,規範用戶上傳他人作品行為的願望。”韓志宇進一步解釋道。“打擊直接侵權盜版行為,要動用法律手段;解決資源分享和用戶上傳問題,則主要依靠正面規範的方式。”
從2009年下半年起,北京市著作權局就制定了一個指導檔案徵求北京高院的意見。認為從行政管理角度制定指導檔案意義重大,對貫徹執行高院的《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是一種有力配合。
在此基礎上,北京市著作權局把檔案草稿多次在網際網路企業中廣泛徵求意見,獲得了大多數企業的回應和支持。今年年初,北京市著作權局又請了一批專家對檔案草稿進行了論證,獲得了專家們的肯定和支持。同時國家著作權局非常支持北京市著作權局這種做法,新聞出版總署法規司還直接派人參加了草案的論證,認為這是一項網路著作權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希望先從北京做起,總結經驗,在適當的時候將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據了解,經過近兩年時間的調研和準備,北京市著作權局於2011年2月中旬把初稿交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5月10日,《指導意見》正式出台。
《意見》共有14條,規定網站應有效記載網民的姓名或名稱、網路地址等註冊信息,相關信息應保留一年。網站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五類作品上傳。這五類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及其他專業製作的長視頻作品;載有出版、著作權標誌和再版編目的作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等電視、網路直播節目;一般公眾所熟知的知名作者、製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處於熱播、熱賣期間的其他作品。對於未經許可且多次上傳他人作品的用戶,網站應當對其予以禁止;對於制止無效的,應當終止服務,並向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意見還提到,鼓勵網站與權利人組織建立預先防範機制,通過採取指紋、水印、DNA等自動識別技術,以制止未經授權,上傳他人作品的行為。
對於搜尋引擎網站上常見的侵權行為,《指導意見》也做出了相應規定。今後作品權利人發現網站中存在侵權內容時,可以通過線上、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通知網站;網站方面則應指定專門的機構受理此類通知。在接到通知後,網站應立即刪除相關信息或斷開連結;如遇到權利人一次通知的數量較大或有其他比較複雜的情況,難以立即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在24小時內刪除或斷開;超過24小時未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向權利人做出書面說明。
韓志宇稱,《指導意見》目前只是一個試行檔案,北京市著作權局將在執行過程中繼續收集人們的意見,希望它的內容不斷擴充,解決更多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問題。“為這個檔案將來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以及日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立法積累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