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傷殘評定是國家對因戰爭或因其他事故負傷致殘人員評定殘廢等級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傷殘情況和殘廢等級的科學鑑定。
外國評定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傷殘評定工作。蘇聯軍人因傷、因病致殘,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一、二、三等殘廢;殘廢原因分為因公致殘和非因公致殘;殘廢撫恤金按軍人殘廢時的職務工資與軍銜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最高為75%,最低為30%;殘廢等級定期複查,一等殘廢兩年複查一次,二、三等殘廢一年複查一次。美國軍人在服役期間,非因本人過失致殘,按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百分比評定其殘廢程度;殘廢軍人可以短期或長期退休,所領殘廢退休金數目為本人的基本薪金乘以喪失勞動能力的百分比。
中國評定
中國古代早有撫恤傷殘士兵的記載,三國時諸葛亮說:“古之善將者,養人如養己子……傷者,泣而撫之;死者,哀而葬之”(《諸葛亮集·哀死》)。北宋趙禎(宋仁宗)曾規定:“軍人經戰至廢折者,給衣糧之半,終其身”(《續資治通鑑長編》卷 133)。明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頒令:“士卒戰傷,除其籍,賜復三年”。清代,據《嘉慶大清會典》和《戶部軍需則例》記載,陣傷兵丁賞銀,頭等傷30兩,二等傷25兩,三等傷20兩;隨征官兵的跟役及子弟因戰受傷的賞銀,按上例依次減少5兩;奴僕隨征戰傷的賞銀,頭等傷12.5兩,二等傷10兩,三等傷7.5兩。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於1934年10月16日公布的《陸軍平戰時撫恤暫行條例》及1940年 9月27日公布的《陸軍撫恤暫行條例》,將傷員按一、二、三等傷,分別給予撫恤。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戰爭時期,也制定了有關傷殘評定工作的條例和規定。土地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制定的《中國工農紅軍撫恤條例》,第7、8兩條就具體列舉了6種傷殘情況為全殘廢,9種傷殘情況為半殘廢。紅軍撫恤委員會據此對紅軍傷員評定等級,給予合理的撫恤。抗日戰爭初期,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抗日將士優待撫恤條例》,晉察冀邊區政府頒布了《撫恤殘疾軍人辦法》。其他抗日根據地政府,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辦法,並在貫徹執行中進行了傷殘評定工作,一直沿用到解放戰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保障革命殘廢軍人的生活,賦予他們政治榮譽,及時制定了《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使傷殘評定和撫恤工作制度化。
評定標準
各國傷殘評定的標準各不相同,中國根據殘廢者的殘廢輕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將殘廢劃分為四等六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必須有專人照顧的,為特等殘廢;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動需要他人扶助的,為一等殘廢;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受到重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為三等乙級殘廢。一身兼有數處傷殘的,評定殘廢時以重者為準;如數處傷殘合併以後,影響到勞動能力的程度相當於高一級的,按高一級評定。凡傷愈後並未影響其勞動能力者,如子彈穿皮傷肉,不列入殘廢等級。
1987年,中國對殘疾人開展了抽樣調查,國家頒發了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病殘疾 5類《殘疾標準》。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均按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程度各分為一、二兩級(表1)。
聽力語言殘疾包括3類:①又聾又啞,即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②聾而不啞,即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③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失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單純語言殘疾不分等級,聽力殘疾則按聽力喪失程度分為聾與重聽兩種(表2)。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通常用智力商數(IQ,按一定方法測定的智齡與實際年齡之比)來衡定,分四級(表3)。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殘缺,四肢或軀幹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評定方法是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即將日常生活分為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大小便、寫字8項,在未考慮康復措施的情況下,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有困難的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根據總分將肢體殘疾劃分為4個等級(表4)。
精神病殘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續一年以上未愈,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評分,將精神病殘疾劃分為四級(表5)。
這10個問題是向知情人就病人最近一個月內有關以下10個方面的情況提出詢問:①職業工作情況;②婚姻職能、夫妻關係;③父母職能(若是父母);④社會性退縮;⑤家庭以外的社會活動;⑥在家中活動過少;⑦家庭職能表現;⑧對自己的照顧;⑨對外界的興趣和關心;⑩責任心和對將來的計畫性。對以上10項進行確切了解後給予評分:無異常為0分,確有功能缺陷為1分,有嚴重功能缺陷為2分。如果只有一個問題評為1分,或各題均評為0分,不屬於精神病殘疾範圍。
管理原則
主要有:①區別對待的原則。中國為進行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而制訂的5類《殘疾標準》,大部分與國際統一標準基本一致,但不排除有關部門依據業務需要而制訂的部門標準。有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區別對待的政策。②技術鑑定的原則。一般在傷殘者出院時,由醫生作出技術鑑定,提出殘廢等級意見。③審核的原則。殘廢軍人出院時,回部隊的,由部隊政治機關審核;到地方的,由部隊介紹到地方政府審核。經過審核,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④公正撫恤的原則。退出現役或退休的特等、一等殘廢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二、三等殘廢人員,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由政府和民眾協助其安家立業。所有殘廢人員,均按因戰、因公和在職、在鄉之不同,定期發給一定標準的殘廢撫恤金,並享受社會各方面給予的照顧。
社會意義
主要表現在:①殘廢等級的評定直接為撫恤提供可靠的依據,使撫恤工作納入科學的軌道,保證對傷殘人員的撫恤公正、待遇合理。②界定殘廢等級可以對勞動能力進行明確的鑑定,有利於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職業培訓和就業,使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能夠得到合理安排,各得其所,充分開發其潛在的勞力、智力資源。③傷殘評定有利於培養和發展傷殘人員的自尊、自立、自強的心理意識,有助於形成尊重、愛護、幫助傷殘人員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