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在實施具體的產品開發步驟之前,必須把握對產品開發最終成果,即對新產品的內容構成的理解。與核心產品、有形產品、延伸產品相對應,產品開發的內容可以分為產品的基本屬性設計、產品的基本要素設計、產品的外延設計等三個方面。
1.產品的基本屬性設計
產品的基本屬性設計的內容主要是客戶所需要的核心利益,也就是產品最為基礎的使用價值。對於財產保險而言,主要滿足客戶規避各種可保風險所致的財產及相關利益損失等方面的需求;對於人身保險而言,各種產品主要是滿足客戶保障、養老、健康、傷殘等方面的需求。保險產品的核心價值在於能夠通過經濟補償與保險金給付提供以上各方面的財務保障。
保險產品除了具有經濟補償與保險金給付的核心功能之外,還具有基金積累與防災防損等派生功能。在集合大量同質風險的過程中,形成了保險基金用於履行分擔個別風險單位所發生的損失與給付的義務。保險基金的積累與投資為新型保險產品開闢了廣闊的設計空間,如各種財產和壽險的分紅、投資連結及萬能保險。作為經營風險的專業機構,保險公司在處理風險事故的過程中也形成了豐富的經驗,進而可以為客戶提供相應的風險諮詢眼務。
2.產品的基本要素設計
由於產品所能為客戶提供的核心利益必須要通過適當的產品形式,因此產品開發除了要定位產品的基本屬性之外,還需要圍繞著基本屬性設計出產晶的各種構成要素。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
(8)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契約的年、月、日。
上述保險契約的基本內容包含了保險產品基本要素,這些事項一般以保險條款的形式進行表述?下面分別介紹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等保險產品的基本要素。
(1)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那么保險契約無效。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基礎。沒有保險標的,客戶的保險利益也無從談起,具保險契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保險標的是產品設計的基本前提,只有明確了保險標的,才能將產品與客戶的保險利益聯繫起來,才能設計出符合客戶需要的保險產品。在產品設計的過程中,首先必須選擇恰當的保險標的。
(2)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公司劉般保人保險標的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條件下應承擔契約規定的經濟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契約確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在產品設計過程中,在明確保險標的之後,必須根據客戶的可保利益慎重規劃保險標的的範圍,明確哪些內容可以納入承保範圍之內。儘管客戶都需要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進行完全的保障,但是由於客戶的支付能力不同,而且客戶對可保利益的保障需求的強弱程度也有差別。因此,在保險責任範圍的規劃中,必須強調滿足客戶的優先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領域,客戶對保險標的具有的可保利益主要是各種原因導致的財產損失和利益損失,能夠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主要有火災、自然災害、經營利潤、交通意外及某些職業類的法律責任等。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人的壽命與身體,保險責任範圍一般為死亡金、生存金、滿期金、疾病給付、意外傷殘給付和醫療費給付等:一個新產品的保險責任過寬,精算難度會增大,同時所要求的保險費也會提高,客戶支付能力有限,支付意願不強;保險責任過窄,則保險產品難以完全滿足客戶的保險保障需求。因此,可行的方法經常是將保險責任範圍進行細分,推出不同種類的新產品,有主險和附加險之分,主險滿足客戶的基本保險需求,各式各樣的附加險則靈活地滿足客戶更進一步的其他保險需求。
為了能在法律允許和規定的範圍內更為清晰地限定保險責任,保險條款一般都有責任免除的設計。責任免除是指保險責任範圍之外的損失,具體規定有除外地點、除外時間、除外風險、除外損失等方面。責任免除的表述一般有列舉和概括兩種方法,有些時候也結合起來使用。列舉主要是將各種除外條件用列舉的方法一一說明,概括主要是指條款指出除了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外的一切損失不予賠償的各種類似表述。
責任免除的設計需要考慮法律對保險契約的要求、業內約定俗成的某些慣例、保險公司自身的風險態度等。如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將被保險人患愛滋病期間作為責任免除則是壽險業在設計契約時的通行慣例;在契約生效特定期間作為責任免除,則是保險公司考慮到控制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需要,反映了業務管理的謹慎態度。並不是保險公司設定了責任免除,客戶的某些保險需求就難以滿足,如戰爭、間接損失雖然作為責任免除,但保險公司還專門提供戰爭險和利潤損失險對該類事故進行承保。
(3)保險期間與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間是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限,是保險契約從生效到終止的時間。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短期健康險及意外險的保險期間一般是1年。人身保險中的長期性壽險及年金的保險期間有固定的長期年限,如20年;也有到達一定年齡為止,如80歲;還有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的終身性保險期間。雖然我國《保險法》的基本要求在保險契約中載明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一般在實際操作中均更為完備地約定了保險責任的起止時間。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保險契約從交費後的次日開始生效,保險期間與保險責任的起止時間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期間有時並完全不等同於保險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時間。在產品設計中,比保險期間更重要的是對保險責任起止時間進行設汁。保險人也可以出具暫保單,為客戶提供正式契約簽訂之前的臨時性保障。在財產保險中,貨物運輸保險契約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契約在保險責任開始後,契約當事人不得解除契約;在人身保險中,涉及重大疾病保障的產品,為了控制投保人逆選擇,通常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延長至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的一段期間(如180天)之後。
(4)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所謂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它是財產保險契約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確定保險價值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根據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即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在契約中約定。二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確定。依照第一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稱為定值保險;依照第二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稱為不定值保險。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由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再保險的具體情況不一樣,保險金額與保險金賠償與給付適用的原則與標準也有差異。
l)財產保險的賠償適用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並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此可見,損失補償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保險契約,在一定條件下有權獲得合理的充分補償;二是在不超過標的價值及被保險人可保利益的前提下,如,果按照保險金額等於或大於保險價值,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數額,僅以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賠償恰好可以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以前的狀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如果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損失補償原則對保險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對保險方而言,規範了其賠付行為;對被保險方來說,則是獲得賠償的同時避免了不當得利。
2)人壽保險、醫療津貼保險、年金等產品,保險金一般按照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標準給付;醫療費用保險按照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但最高不超過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按照傷殘標準進行給付,最高給付不超過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總體而言,人身保險中的產品基本都是按照保險金額進行給付,在保險實踐中也有按照保險金額的倍數進行保險金給付的人身險產品;屬於費用型的人身險產品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3)責任保險、海上保險、再保險的保險金額計算比較複雜,某些方面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在責任保險中,都有各種責任限額的規定。例如美國的綜合性一般責任保單,其限額為身體傷害每人10萬美元,每一事故以30萬美元為限,即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的客戶有3人以上受傷時,其總共賠付的保險金限額為30萬元,每人賠付金額不得超過10萬美元。海上保險不僅承擔由於各種危險事故造成的船舶或貨物損失,還承擔不同性質的費用損失賠償。因此海上保險的實際保險金額賠付項目眾多,計算複雜。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公司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業務性質、營業方針、管理經驗等因素,確定自己的承保能力,將超額的責任轉移到再保險人承保,以此確保經營的安全穩健。超出承保能力的部分責任就是再保險的保險金額,它可以按照原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金額計算,也可以按照實際發生的原保險人損失金額計算。根據保險金額規定的不同可以將再保險分為溢額、定額、定額溢額混合再保險等;根據損失金額可以將再保險劃分為超額損失再保險、累積超額損失再保險、超過賠付率再保險等。
(5)保險費。
保險是一種社會化的安排,通過保險杉[制,投保人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在接客群多被保險人轉移過來的相似風險的同時,也收集了大量的有關損失的資料,這樣,保險人就可用統計方法來預測損失,並用所有風險轉移者繳納的資金(保險費)來支付損失。具體來說,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之一。保險產品不同於其他產品,作為產品價格的保險費是保險人事先運用科學合理的精算技術根據損失發生率和死亡率等經驗數據厘定出來的。而其他產品,如製造業的產品是在生產出來之後,以實際發生的生產成本作為定價基礎。因此,保險費是新產品設計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
(6)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保險金的支付,財產保險基本上都適用損失賠償原則,而人身保險中除了費用型的保險之外都適用按照契約進行定額給付的原則。保險金的賠償或者給付,都以發生保險事故為前提條件。在保險事故一時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保險人也可以酌情預付部分保險金。一旦保險事故確定,責任分割完畢,保險人將支付剩餘的保險金,如果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也應返還保險人預付的保險金。保險人為了增強被保險人的責任心,有時在契約中規定一定的免賠額,在這種情況下,免賠的部分,被保險人得不到賠償。如果財產保險的標的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可以獲得代位求償權,向責任方請求賠償。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覆蓋面廣、歷史久遠,保險產品的內容設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複雜性,綜合保險需求、保險實踐慣例、保險產品監管政策取向與具體規定等諸多因素,才能設計出具有較強的需求針對性、實踐的可操作性、產品政策合規性的成功產品。根據保險性質的不同,保險產品基本要素設計的方法內容適用不同的原則,專業性極強,本章僅做了概括性介紹,感興趣的讀者欲了解更為詳盡的內容可參考相關的保險專業方面的書籍。
3.產品的外延設計
任何一種新產品的推出,都必須有適當的外延設計,以提高產品的知名度與吸引力。產品的外延設計主要是指產品的品牌與形象設計,還包括其他與產品相關的服務項目,如風險諮詢、防災防損等附加值服務。下面主要介紹產品的名稱選擇、形象設計、宣傳支持等內容。
(1)產品名稱的選擇。在選擇保險名稱時,應該與保險的基本屬性與基本要素相對應?使保險的客戶群在最初的接觸上能夠大致清楚該產品的功能。如中國人壽的生命綠陰疾病保險,客戶看到名稱即能明白這是保障疾病的產品,“生命綠陰”的名稱也能讓客戶聯想到健康保障的寓意。選擇產品的名稱還應能夠延伸到其他同類產品,仍以中國人壽的產品為例,該公司的重大疾病類保險,基本上都以“康”字打頭,如康寧、康恆、康宏等;分紅型保險基本上以“鴻”字打頭,如鴻壽、鴻盛、鴻祥、鴻瑞、洲泰等。
(2)產品形象的設計。產品代表著公司的實力與形象,因此產品形象的設計必須與公司整體形象統一起來。在細分市場的基礎上,產品基本屬性與基本要素應能體現出與其他公司不同的差異性優勢,並圍繞這種差異性優勢進行產品形象設計。如日本的Hartfort保險公司突出自己在投資理財服務上的優勢,選擇專門經營銀行代理渠道銷售的變額產品,產品形象也完全圍繞著理財進行設計,這樣提升了所經營的產品與公司的整體形象之間的一致性效果。
(3)產品的宣傳支持。確定了產品的功能、名稱、形象,還必須通過宣傳支持才能提高市場的認知度和接受度。產品宣傳方式有媒體宣傳和資料宣傳等。一般而言,公司的整體形象通過媒體進行宣傳,而產品的宣傳通常用資料宣傳。產品推出時,必須首先讓公司內部相關部門了解,尤其是銷售人員必須完全了解。保險公司一般都會通過領導宣導的錄像資料、培訓資料進行內部宣傳;同時根據不同目標客戶群,選擇適當的宣傳方式和文案設計,通過產品宣傳資料可便於客戶了解情況,及時與銷售人員溝通,如銀行櫃檯銷售的保險,一般都會有宣傳彩頁供客戶索取,宣傳彩頁的內容包括投保範圍、保險責任、保險利益演示、注意事項等。
基本原則
(1)市場性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業發展的內在規律要求保險公司在險種的設計、開發和銷售等方面必須按市場的需求來進行運作,市場需求是保險產品開發的基礎,沒有市場的需求,產品即便是開發出來也沒有生命力。因此,保險企業必須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開發新產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企業的轉制及改制,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環境保護,住房商品化,國家醫療制度改革,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化和教育產業化等,均為開發新的壽險及非壽險產品,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2)效益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經營必須講效益,而產品的開發就必須從效益性出發,做到保險新產品的開發既能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範和減少風險,’為公司帶來合理的商業利潤。新開發的保險產品要取得可觀的經濟效益,必須注意處理好三個關係:第一,社會效益和自身經濟效益的關係:第二,產品開發與銷售推廣的關係;第三,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
(3)合法性原則
保險產品的開發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社會道德規範。保險產品開發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保險產品的有關條款上。要求保險產品的條款不僅遵守國家的基本法、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還要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4)規範性原則
開發新產品與完善現行險種是保險公司業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建立有效的保險產品開發機制,實行規範化管理,提高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能力,是保險市場競爭和發展的需要。對於新產品的開發,要有一套規範的流程及嚴格的管理辦法,並實行條款逐級報批制度,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條款的名稱、條例應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充分體現公司的企業形象。
(5)國際性原則
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後,中資保險公司要想在中國保險市場中站穩腳跟,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保險產品開發工作必須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需要,增強與國際保險市場接軌的能力,在條款設計上積極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因此,必須加強對國外保險市場的調研,使條款設計更趨完善,更加貼近市場。如我國保險市場上新開發的計算機設備保險、智慧財產權保險、律師責任保險及壽險方面的分紅產品、投資連結產品,都向國際化保險產品邁進了一大步。
基本步驟
保險產品的開發是指從產生產品創意到銷售產品所經歷的整個過程。在整個產品開發的過程中,保險公司開發人員必須始終確保正在開發的產品能夠滿足市場的需求、符合法律和監管的要求並達到公司的財務目標。產品開發通常包括以下六個步驟。
(1)形成創意
形成創意是保險產品設計開發的第一步,是對能夠滿足現有客戶和潛在客戶某種需求的新產品所做的構想和構思。創意是新產品形成和推出的基礎,但並不是每一個創意都能與真正的市場需求相吻合。保險產品的創意是否能夠最終成為現實,與產品創意過程的長短、難易程度、保險企業本身所擁有的技術、行銷管理水平的高低以及創意的來源渠道甚至創意數量的多少,存在著重要的關係。
(2)創意優選
產品創意對於發展新產品是必需的,但有了產品創意並不一定能使其付諸實施,也不一定能使這種產品成為有前途的新產品。因此,保險企業可以根據其具體的目標和經營能力進行創意優選,主要目的在於儘可能早地發現好的創意,並放棄不可行的,甚至是錯誤的創意。保險企業在進行創意優選時,可考慮以下因素:新產品的市場空間;新產品的技術先進性與開發可行性;新產品開發需要的資源條件與其配套服務的要求:新產品的上市促銷及行銷能力;新產品的獲利能力和社會效益評價。
(3)綜合業務分析
保險公司在對保險產品創意進行優選後,會得到一些有初步可行性的創意,但這些創意是否真正可行,還應就產品概念、產品的市場需求、產品的適宜性和效益性進行具體的分析。
(4)產品技術設計
產品技術設計的主要活動包括設計契約格式、設定產品的財務價值,並確保程式和人員配置足以支持產品的各個方面。在技術設計的過程中,精算師和產品開發小組的其他成員要深入研究以確保新產品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
(5)新產品實施
新產品的實施首先需要保險公司呈報契約格式以及得到相應監管機構的相關檔案,從而獲得有關產品的各種許可,建立適合新契約的信息系統和管理措施;其次需要保險公司制定宣傳和推廣產品的計畫並設計培訓銷售人員和員工的資料,法律部的員工瀏覽廣告和培訓資料等,某些情況下還要將廣告、培訓資料和契約等資料一起呈報,以確保遵守了相關的法律和監管;最後,銷售隊伍還要接受有關產品銷售的培訓,才能開始新產品的銷售。
(6)產品評估
在產品開發的所有過程以及之後的各個時期中,產品開發小組必須確保新產品能夠實現保險公司的財務目標,同時也遵守相應的法律和監管法規。在簽發和銷售產品之後,保險公司必須不斷監控新產品的業績,並且與產品結構中設定的預期業績相比較。如果結果不滿意,就應該及時對新產品做相應的調整,放棄或用改進後的產品來代替。產品監控中所收集的信息能夠刺激新創意的產生,以促進公司重複產品開發的循環過程。
3.保險費率的厘定
在保險產品的開發過程中,保險企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確定保險產品的價格。保險費率就是保險產品的價格,是計算保險費的指標。保險費率的厘定是保險經營的基礎,保險費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關係到保險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的高低。
一般保險費率厘定的方法有:判斷法、分類法和增減法。
(1)判斷法。判斷法又稱個別法,是指逐個考察每個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並分別進行風險評價後,再由保險業務人員依據經驗判斷,單獨厘定每個標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這種方法不太科學,在相當程度上依賴保險企業的經驗判斷。但這種方法在損失風險形式多樣且多變,不能採用分類法時,或者對某種保險標的缺少統計資料時比較適用。運用判斷法制定保險費率,要求決定費率的人具有豐富的承保經驗,並通曉該項保險標的所涉及的各種風險因素。在海上保險和一些內陸運輸保險中常使用這種方法厘定保險費率。
(2)分類法。分類法是指把具有類似特徵的損失風險歸為同一類別承保,按相同保險費率收取保費。分類費率往往以表格形式印成費率手冊,因此也稱手冊費率。保險業務人員在承保時,按規定的條件選擇適用費率計算保險費,使用非常方便。例如,在我國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中,將輕工產品分為八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率標準。又如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企業一般按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及結構等因素,將建築物分為若干類,每類中再分若干等級,分別厘定保險費率。
(3)增減法。增減法是根據分類法制定出的各類保險標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作為基礎費率,在承保時再根據具體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加以修正,在基礎費率上增加或減少,厘定出實際保險費率。當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保險標的有特殊危險,或要求在一般危險責任之外增加別的危險責任,經保險企業同意以特約承保方式承保時,就應在基本費率基礎上增加一定的費率。反之,當保險標的的危險頻率低於基本費率標準時,則以基本費率為基礎,相應減少一定的費率。
保險費率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構成。
(1)純費率。純費率是純保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也稱淨費率,它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後進行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費率。財產保險純費率的計算依據是保額損失率。影響保額損失率的因素有:第一,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即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的次數與承保的全部保險標的件數的比率;第二,保險事故的損失率,即受災保險標的的件數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的次數比率;第三,保險標的損毀程度,即保險賠償額與受災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的比率;第四,受災保險標的的平均保險額與全部保險標的平均保險額的比率。基於財產危險不確定因素的存在,為了保證賠償,還應包括特大損失可能發生的因素,保險企業要在純費率的基礎上加一定比例的穩定係數,使純費率更具科學性和準確性。人壽保險純費率的計算依據是利率和死亡率。
(2)附加費率。附加費率是附加保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它是以保險人的營業費用為基礎計算的,用於保險人的業務費用支出、手續費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險利潤等。通常以占純費率的一定比例表示。附加費率由費用率、營業稅率和利潤率構成。一般來說,保險企業的營業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業務費用。包括代理費用、宣傳廣告費用、稅金、工資、辦公費用、培訓費、招待費等。
第二,防災防損費用。包括為被保險人購置防災器材費用、防災宣傳費用和防災獎勵費用等。
第三,準備金。為了保持保險財務的穩定性,保險公司必須積累一筆準備金,即用於應付發生重大損失時,當年保險基金不足以賠付時而準備的資金。附加費率在保險費率中處於次夏地位,侶附加費率的高低,對保險食業開展業務、提高齋爭力有很大的影響。
人壽保險費率也是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與財產保險不同的是,反映人壽保險風險狀況的指標不是保險損失率,而是人口群體的死亡率和生存率。因此人壽保險費率的厘定關鍵就在於死亡率和生存率的確定。而保險企業一般使用生命表來確定死亡率和生存率。生命表又稱死亡表,是根據以往一定時期內各種年齡死亡統計資料編制的一種統計表。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每個年齡的死亡率。生命表通常分為國民生命表和經驗生命表。國民生命表是根據全體國民或者特定地區的人口死亡統計數據編制的,資料主要來源於人口普查的統計資料。經驗生命表是根據人壽保險或社會保險以往的死亡記錄分析編制的。生命表中記載的死亡率、生存率是厘定人壽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人壽保險純費率的厘定,除了考慮死亡率和生存率外還應考慮利息因素。估計保險金的利息收入。因為利息因素的影響,一筆資金存不同時期的價值是不同的。
主要策略
保險產品開發的策略指保險產品開發的方法和途徑,它集中地體現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戰略,是保險公司經營策略的重要構成部分。產品開發的目的在於選準公司的業務經營方向和戰略,爭取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較大的市場份額。各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時可以根據保險市場的具體情況和公司的現實條件採用不同的技術策略、組合策略、組織策略、時機策略。
1.保險產品開發的技術策略
保險產品開發的技術策略主要包括:創新策略、改進策略、引進策略和更新策略。
創新策略即根據市場需求特點及趨勢,設計開發出全新保險產品,如著名的英國勞合社在保險產品開發上曾經多次首開先河,從而也奠定了其在世界保險業中300年來的特殊地位。但是因創新產品要承擔較大的風險。產品創新需要企業具有雄厚的技術實力、管理實力和行銷實力,一般的小公司難以為之。
改進策略既對現存保險公司的險種進行技術改進,保持其長處,克服其缺陷,以便對保險客戶更具吸引力。該策略的運用可節省公司的人力、物力,所以許多保險公司採用這一策略來競爭保險業務,但它也存在著險種面孔老並易被其他公司仿效的缺陷。對於小保險公司而言,走技術創新之路比較困難。而對現有產品進行適當改進,應當是一條捷徑。改進可以是功能上的完善,也可以是保險費率、繳費方式、服務形式等方面的進步。
引進策略即直接從其他保險公司那裡原樣引進險種。這種策略因有具體參照物又不費財力、人力,風險甚小,雖然在運作中具有滯後性,但也被許多保險公司採用。
更新策略即對公司過去開發過的老險種進行改進,使之符合保險客戶的現實需求。
2.保險產品開發的組合策略
在對現有保險產品進行橫向、縱向或交叉組合的基礎上,可開發出適合市場需求的保險新產品。組合方式一般有:
①財產險之間的組合,即對現有財產保險產品進行合理重組,如汽車保險與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組合在一起銷售,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等;
②人身險之間的組合,如養老金保險為主險,大病保險為附加險的組合;
③財產險與人身險相組合,即對這兩個大類所含小類進行合理組合,例如財產險系列中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險。
3.保險產品開發的組織策略
在開發產品的過程中,如何組織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保險公司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組織策略。一般有自主開發和聯合開發兩種方式:自主開發險種即保險公司通過自己的市場調查部門、產品設計部門及專門人員來開發保險產品,它一般被實力雄厚的大保險公司所採用;聯合開發險種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與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人、經紀人或有關社會機構的合作,共同設計推出新險種,這樣可以少走彎路,並提高險種的質量。
4.保險產品開發的時機策略
險種開發出來後,找準適當的時機進入市場也是很重要的。在保險經營實踐中,並非各種險種都是率先投入市場就好。保險的競爭需要抓住時機,時不待我,但何時開發新產品,是要仔細研究的,主要有搶先、跟隨和拖後三種策略。
①搶先策略,就是爭取在保險市場上最先推出某種新產品。因為市場上有需求,又無競爭者,所以搶先推出新產品可能為企業帶來可觀利潤,可最先占領某類保險市場、提高公司的形象和信譽,但正因為搶先一步,無先例可以借鑑,也面臨著一定的風險。競爭中處於市場領先地位的企業通常採用這一策略;
②跟隨策略,即根據其他保險公司的某一新險種經營情況,摸清市場情況及該險種效益情況後,結合本企業特點,緊跟潮流開發新產品分析該險種市場和效益。同時,當某一險種的效益滑坡、走向衰竭之時迅速撤離市場,避免損失;
③拖後策略,即先觀察其他企業的產品經營績效,借鑑其經驗,吸取其教訓,再開發或改進產品。雖然在產品開發時間上落後了,但往往具有後發優勢,開發出更新、更有吸引力的險種去吸引保險客戶,也會取得良好的產品行銷效果。
總之,保險公司在觀念上應以動態的觀點去看待保險產品,因為保險產品存在的意義在於其能夠滿足保險客戶的需求,而保險需求又在不斷變化,保險產品也應隨之變化。由於保險需求具有多層次性,保險產品的保障內容也應該具有多層次性。保險產品的開發必須為保險行銷、保險承保、防災防損以及保險理賠等打好基礎,為其他保險經營環節的順利開展作好準備。
通常程式
儘管各國保險公司甚至一個國家不同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開發均有自己的特色,但就其通常程式而言,主要包括下列六個步驟。
1.保險市場調查
保險公司必須先進行市場調查,了解保險客戶對新的風險保障的需求及其市場潛力,調查公司原有的經營狀況,從中尋找保險產品開發的方向和設計點。將了解到的市場上所關心的、期望的甚至急需的風險防範事項進行研究,從而為開發能夠喚起消費者需求的保險產品提供思路。
2.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即新產品的開發要與保險企業的精算技術、行銷實力、管理水平相適應,並且通過對新產品的預計銷售額、成本和利潤等因素的分析,判斷產品是否符合企業目標、行銷戰略以及是否能夠有利可圖。保險公司要根據自己的業務經營範圍,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對險種開發進行可行性分析,選擇險種開發的重點,初步構思主要考慮開發什麼保險業務,其內容一般包括險種名稱、業務性質、主攻方向及其與公司現有業務的聯繫等。
3.保險產品設計
保險產品設計包括核心產品、形體產品和附加產品三個層次的設計。
(1)核心產品。核心產品即保險產品的基本功能或者說對被保險人提供的基本利益。不同的保險產品,基本功能有所不同。這些基本功能又是通過具體保險條款來確定的。由於保險條款是保險險種的主要內容。所以,保險條款的設計便成了險種開發的關鍵環節。有形保險產品設計實際上是保險核心產品的有形展示問題,包括品牌設計、形象設計等。
(2)產品形象。它實際上是企業形象的體現,在設計操作上應與企業宗旨、企業文化、業務特色相吻合,與企業形象相一致。
(3)附加產品。附加產品即保險企業提供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附加利益或服務。可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建立適當的機構和制度,配置適當的人員為客戶提供諮詢、核保、承保、防災、防損以及理賠等服務,努力提高產品的競爭力。
4.保險產品鑑定
保險產品設計完成後,保險公司一般有其專門的險種設計委員會或有關專家顧問諮詢機構對其進行鑑定,其內容主要包括:險種的市場,即業務量大小;險種能否給公司創造效益以及條款設計中有無缺陷等。如果鑑定通不過,則需要重新進行市場調查、可行性論證及條款設計工作。因此,鑑定環節實質上是公司對險種開發部門的設計進行審核和把關。
5.保險產品報批
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事先由保險客戶所購買。產品設計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作為保險消費者的保險客戶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一些國家,險種報批是保險法律規定的一項必經程式。審批保險條款等也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定權利,尤其是對一些主要險種更是如此,以便維護保險客戶的利益。我國《保險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6.正式進入市場
經過上述五個程式,保險產品即可投入市場,但對新產品而言,其生命力往往要經過保險市場的檢驗,因此,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的最後階段便是試辦,待試辦證實該項產品的生命力後再大規模推廣,並爭取迅速占領市場。另外,再作出正式進入市場決策時,還必須考慮針對已選定的目標市場決定推出的時機、推出的地點。推出時機的選擇往往考慮與目標顧客消費時機或消費旺季相吻合,如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可選擇在旅遊旺季到來之前推出。推出地點的選擇則必須考慮能與目標顧客群相吻合。
總之,上述程式是險種開發中的通常程式,對於各保險公司而言,其具體步驟與內容可能有所差異。例如,有的公司設有專門的市場調查部門、險種開發部門,擁有一支專門的險種設計隊伍。有的公司則由展業或承保部門負責進行;有的公司藉助於代理人的力量;還有的只是借鑑其他保險公司的條款開展業務。
組織安排
合適的戰略需要依靠有效的組織來落實,新產品開發的有效組織是戰略具體執行的重要方向。許多研究證明,組織協調的好壞與資源支持的力度是新產品成功開發的關鍵。成-功的組織方式需要經過長期磨合形成一致、可行、既定的產品開發程式,能夠有效壓縮開發成本、加快開發進度,進而提高產品進入市場的成功率。由於保險公司在目標、文化、前景、市場、產品、客戶和分銷渠道等方面的差異,各家保險公司的新產品組織安排方式也不完全一樣,在這家公司行之有效的方式也許在另一家公司會得到令人沮喪的結果。問題的關鍵是需要找到能調動公司各種相關積極因素的組織安排方式來保證新產品開發的成功。
(1)市場行銷與研究發展的合作
無論採取哪種產品戰略,市場行銷部門與研究發展部門的密切合作,都是戰略得以執行的基礎條件。一個好的戰略需要把行銷和研髮結合起來,行銷部門識別和評估客戶需求,研發部門的目的是找到一種合適的方式滿足這種需求,並通過精算技術的提高力求創造性地為客戶增添新的產品功能或利益。通常,保險公司都會設定專門的市場行銷部門來負責市場研究、公關宣傳和業務企劃等工作,研發部門則負責保險產品管理和精算工作。這兩個部門之間的協作決定了發現市場機會和技術實現的結合程度。成功的產品開發來自於行銷和研發部門很好的合作,兩者需要在需求調研、目標市場確定、市場定位、契約設計和精算技術等所有方曲進行充分的溝通。在探求推動新產品戰略的成功關鍵因素過程中,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行銷和研發可以單獨發揮驅動成功的重要作用。
(2)新產品戰略中的跨職能部門合作
新產品戰略的成功絕不僅僅依賴於行銷和研發的成功結合,業務管理、信息技術、財務、分銷渠道的工作也必須包括在內,要協調所有相關的資源、技能、觀念以及行為。行銷和研發的協作可以很好地完成市場機會識別、產品創意和產品設計等工作。然而一個成功的新產品戰略絕不是停留在行銷和產品層面上。業務管理部門需要在契約、核保、核賠等方面為新產品的順利面世做好鋪墊:信息技術部門需要為新產品的管理做好系統設計工作:財務部門需要就新產品的保費收入、理賠或給付支出、預期利潤等重要指標進行測算和評估;分銷渠道的管理部門需要準備好新產品的銷售材料、培訓材料和促銷計畫等。
(3)產品開發的組織形式
產品開發的組織形式有很多,但是對於特定公司而言,哪種組織形態更能發揮效用則取決於公司的優勢、管理者的風格和技能特色及公司以往的經營歷史。由專門的產品管理部門或精算部門主持新產品開發,是保險公司實施新產品開發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同時還有產品開發委員會、專門項目小組、合作開發等輔助形式,這裡將集中介紹和評價新產品開發各種常見的組織形式。
①產品管理部門。大多數公司將產品開發的任務交由產品管理部門負責。產品管理部門不僅負責新產品的開發,還負責已有產品的管理。經驗表明,保險公司新產品的開發成本較高,需要市場研究、產品管理、業務管理、客戶服務、銷售渠道等各部門跨職能的協作配合,牽涉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由產品管理部門負責產品開發的好處是能夠將新產品開發和現有產品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有利於充分挖掘整個公司產品組合的協同效應。一方面可以通過新產品開發來充實公司的產品組合,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升級更新繼續擴大現有產品的銷量並改善業務盈利性。產品管理部門單獨負責產品開發的弱點在於,如果該部門採取技術和產品導向的話,則容易忽視市場、客戶,難以開發出具有高度市場針對性的產品。另外,有些公司為了強調新產品開發的重要性,成立專門產品開發中心,負責新產品的開發事宜。
②精算部門。不少保險公司將新產品開發的任務交由精算部門負責。由於保險產品開發需要損失率、死亡率、發病率等數據,這些數據主要靠精算部門蒐集和測算。同時,產品開發是極具精算技術性的工作,缺少精算師的參與,根本不可能開發出新產品。有精算技術支持,是新產品開發成功的可靠保證。精算部門不僅要負責產品開發,還要負責公司產品組合的資產負債的匹配性管理。如果為了一時的財務績效改進而漠視市場需求,就可能會危及業務收入的增長潛力。因此,無論是產品開發部門還是精算部門支持開發新產品,都必須在保證技術可靠性的前提下,與市場研究部門充分溝通,增進對市場的認識深度。
③產品開發委員會。在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層對新產品開發給予充分重視的條件下,一般會設立產品開發委員會,授予產品研發部門技術主力很高的等級來體現該項工作的重要性。產品開發委員會通常由主要部門的主管、總精算師、公司總裁成員組成。總精算師擁有高出部門主管的許可權和聲望,得到公司上下的普遍尊重,負責產品開發委員會的實際運作。新產品的開發優先權由這個委員會來確定,並由他們負責甄別創意和協調技術在產品中的運用。該委員會負責協調工作,不會涉及產品開發過程的具體細節,因此開發必須由相關職能部門完成。這種組織形式的優點是將高級管理層的工作注意力有效集中於產品創新,使高級管理人員能夠集體參與到以創新為手段的產品開發戰略中。
④專門項目小組。通過組建專門項目小組實施新產品的開發,集中公司內部各部門的優勢人力資源完成項目任務。這種組織形式的優點在於公司高層能夠抽出時間應對新產品開發的重大挑戰,參加項目小組的成員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持續的工作熱情。公司總裁能夠通過階段匯報會的形式獲悉新產品開發的進度情況並做出及時的方向性反饋。項目組形式的缺點在於項目的成功不代表新產品開發的最終成功,項目成果必須順利交接到職能部門進入程式化的日常運作中,才能使新產品充分發揮應有的戰略作用,而不至於被當作所謂的保密檔案鎖到公司檔案櫃裡。
⑤合作開發。並不是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有充分的資源在內部進行新產品開發,通過購買專業服務或者併購、聯盟等形式實現新產品的合作開發,是在自身所不擅長的領域進行開發工作的有效組織形式。外界有多種專業服務可以彌補公司技能與資源的缺陷,有專門的市場凋研公司可以幫助做創意和測試新產品,可以聘請專業的精算諮詢公司提供產品開發的技術支持,可以和某方面具有互補性的領先公司實行戰略併購或聯盟,前面提及的聯盟就是主動性新產品戰略的有效實現手段之一。購買專業服務的成本一般較高,但是對比較小型的保險公司而言,不失為繞過大量基礎建設投入的變通方法之一。而且,專業機構可以帶來更有創造性的思路和建議,其中立的地位保證了在預測時能夠更多地避免偏見。
總體來看,產品管理和精算等職能部門主要牽頭負責實施新產品開發工作,是保險業產品開發的主流形式:由於優先權、資源條件、技能水平的不同,產品開發委員會、專門項目小組、合作開發等組織形式是新產品開發的輔助形式。
戰略制定
1.產品開發戰略與公司戰略的關係
產品開發戰略是公司戰略的組成部分之一。公司戰略是一種給出公司總體方向並促使公司採取行動的總體框架。為了形成比較成熟的戰略,公司必須系統地診斷經營環境所賦予的機會與威脅,分析公司的優勢和劣勢,了解市場需求的構成和驅動競爭的關鍵因素。在此基礎上,公司將戰略構想轉化成為目標、方案、計畫和預算,將競爭優勢與市場機會結合起來,運用適當的策略和良好的控制來最終完成目標。
產品開發戰略屬於公司整體戰略的一個模組。也就是說,產品開發戰略必須依賴於公司的資源能力和經營環境。因此構架並執行成功的產品開發戰略,必須回答有關優勢、劣勢、既往成功的關鍵因素、市場需求、競爭對手、監管政策、自然、人口、經濟、社會等一系列有關公司整體戰略的問題。同時,產品開發戰略必須配合公司整體戰略的目標。如一家大型保險公司為了更高銷售額的業務增長,必須落實到依賴什麼產品來實現市場拓展目標;如果是為了調整業務構成,那么必須清晰地回答產品政策如何調整才能更好地實現效益型結構最佳化的目標。
在確定公司整體戰略目標及了解公司優勢劣勢的基礎上,考慮可供選擇的產品倉,1新戰略才顯得更具有現實意義。
2.產品開發戰略的類型
產品開發戰略可以分為主動戰略(proactive)和被動戰略(reactive)。主動戰略就是預先採取行動,首先向市場推出競爭者難以匹敵或不易模仿的產品;而被動戰略則是等競爭對手推出新產品,如果對手獲得成功,再進行模仿或改進,推出更成熟的產品。
從自身的能力上來看,促使公司採取主動戰略主要依賴於技術實力,如某些在國際卜享有盛譽的再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多年積累的專業優勢開發地震、洪水等自然巨災保險,其雄厚的專業技術實力保證了在費率厘定和風險評估方面的領先地位;擅長金融創新的保險公司更願意開發技術複雜的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以此引領市場潮流。然而,在新產品開發上,尤其在定價精算基礎方面採取主動戰略,必然冒著巨大的創新風險。因此許多保險公司更願意採取被動的新產品戰略。在我國保險處於初級階段的發展時期,引進、模仿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產品,成為大多數保險公司的現實選擇。我國內地壽險公司沒有較為準確的“疾病發生率”表,因而在重大疾病條款設計時,借鑑和參考香港和台灣地區的數據;在制定年金保險時最初採用的是日本的生命表。
每一種戰略都有其適用的一定條件,以下結合中國保險市場實例說明每種戰略在什麼時候使用。下表區分了主動戰略和被動戰略的各種類型。
主動戰略 | 被動戰略 |
研究與發展(R&D) | 防禦 |
市場調研 | 模仿 |
併購 | 改進 |
聯盟 | 反應 |
1.主動戰略
(1)研究與發展(R&D)。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在研究與發展方面主動加大投入,為新產品的開發創造先決條件。如美國安泰國際保險公司從1999年開始就參與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主持的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專題研究,加深了對有關中國國情和政府相關部門政策導向的理解,為未來的企業年金推出做好前期準備。一些富有遠見的基金公司也試圖影響養老基金的政府政策,積極組織專家進行相關課題的研究,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的立法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做了較為充分的準備。由此司見,積極主動的新產品戰略可以建立在領先的開發技術與努力研究產品的基礎之亡,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與政策制定者密切溝通,加大研究投入力度,為參與角逐未來新興市場而積極準備。
(2)市場調研。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識別客戶需求並開發產品來滿足這些需求,採取主動性的戰略。這樣的戰略要求公司通過市場調研手段,加強與客戶的接觸與溝通,理解客戶的需求,並在此基礎上開發產品以滿足客戶進一步的需要。在這方面,保險公司意識到市場調研對產品開發的重要意義,如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下設市場研究處,專門從事市場調研工作,對該公司的產品開發及銷售推廣起到良好的支持作用。友邦人壽通過與客戶接觸,發現中高層次客戶的理財需求難以通過現有產品滿足,在2003年下半年業內並不看好投資型新產品的態勢下,逆勢推出力能保險,滿足其客戶的理財需求,豐富並完善自身的產品序列。
(3)併購。對於企業價值成長而言,併購是一種有效的發展戰略。因為從產品角度來看,被併購的公司對於收購公司而言可能意味著得到其原先並不具備的新產品。收購公司從而能夠較容易地涉足被併購公司一些利潤豐厚的保險產品領域。
(4)聯盟。併購可以實現主動性的新產品戰略,聯盟同樣能夠達成這樣的效果。中國人壽與慕尼黑再保險公司合作開發健康險,由慕尼黑再保險公司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中國人壽發售名為”康恆”新型的健康險產品。通過合作協定,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無需設立保險公司就可以獲得對中國健康保險的數據經驗,而中國人壽則獲得國際領無的健康險產:品沒計及運作經驗,並取得在該業務上的再保險支持。聯盟也可以通過設立合資公司的形式實現。2003年11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國國際集團(AIG)簽署戰略投資協定,雙方將加強戰略合作,並共同開發意外險和補充健康保險產品。在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的共同開發上,雙方合作是強強聯合,人保財險可獲得AIG的技術支持,AIG則可分享人保財險的銷售網路。無疑上述兩種類型的聯盟?均為合作雙方創造了共贏的新產品成長空間。
2.被動戰略
(1)防禦。防禦戰略是通過反擊競爭者的新產品來保持自己現有產品的銷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例如,在國內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銷售一度消沉,而分紅保險比較暢銷的時候,一些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則紛紛轉移重點,採取積極的防禦策略,連續推出分紅產品,從而鞏固自己在分紅業務中的市場份額。
(2)模仿。模仿戰略主要運用於在競爭對手新產品獲得成功之前進行快速的複製。在2003年中國遭遇“非典”襲擊的時期,在北京出現了首批專門針對SARS的保險產品後,各家壽險公司緊隨其後,推出類似的產品,但產品的保險利益主要是醫療費用和現金津貼兩個類型,被保險人投入成本與獲得保險保障大同小異。在產品類似的條件下,壽險公司的競爭領域則主要在客戶服務方面。
(3)改進。在被動性的新產品戰略方面,更為明智的是尋找改進產品及其定位的方法。例如由於個人信用制度缺失,高風險不堪忍受等原因,2003年下半年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紛紛撤出汽車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市場。針對以上原因,一些財產保險公司開始對車貸險進行重新定位。新產品以人性化的產品設計、差異化的產品價格和個性化的免賠比例,增加了投保人的可保利益,擴展了責任範圍,細化了保險責任,從而為新的車貸險賦予了諸多優勢。
(4)反應。反應戰略,即是公司根據客戶的需求及時做出反應,以滿足客戶的需求。能夠滿足客戶個性化的需求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產品設計能力?包括契約設計與費率厘定。如再保險業務領域中的臨時分保,不同於具有固定性質的契約再保險,再保險人需要就投保方提出的個別情況對各項再保險條件進行磋商,其契約設計和費率厘定對雙方部是考驗,一般比契約分保和超額分保費時費力,運營成本較高,不是再保險人可以長期依賴的業務,因而臨時分保常常作為業務交換之用。另外,歐美保險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五花八門的特殊產品.也是反應戰略的表現,一些社會名流給自己的某些身體器官投保巨額保險,如明星為自己的頭髮投保,演奏家為自己的嘴唇投保,香水調製專家為自己的鼻子投保等特殊產品,成為保險業的趣聞。這些人士對保險保障有特殊的要求,而保險公司為了體現卓越的產品設計能力和廣泛的保障能力,往往願意提供這些特殊的產品服務。
意義
保險產品的開發是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內容,它對於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增力嘛險公司的收益、滿足保險消費者的需求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保險產品的開發是保險公司其他經營活動的前提
保險產品的開發是保險經營活動的起點,保險是以風險的承保為經營對象的業務,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夠作為可保風險,這就需要在保險產品開發的過程中確定可保風險、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只有在新產品開發過程中確定了這些重要的內容,保險公司保險展業、承保等其他經營活動才能順利進行。
2.保險產品的開發是保險公司爭奪更多的市場份額,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
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主要是市場的爭奪,而關鍵又在於保險客戶的爭奪。為了爭取更多的客戶,保險公司就要研究分析人們的需求方向,開發設計出新的保險產品。成功地開發保險產品,還可以為公司帶來好的經濟效益。所以,保險產品的開發是保險公司爭奪市場份額、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方式。
3.保險產品的開發客觀上推動了保險公司精算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
保險產品的開發能力反映著一個保險公司的精算技術和風險管理水平,因為一個新險種的開發必然涉及到精算技術、經濟學、法律、心理學以及公司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基礎數據的積累。為了贏得競爭,保險公司就必須在產品開發上下功夫。因此,保險產品的開發有助於公司精算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從而提高公司的競爭能力。
4.可以更好地滿足人們的保險需求
人們在日常生活和生產過程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就需要各種各樣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各種保險產品。人們的購買力、消費偏好的不同,對保險產品的需求也不同。各類組織也有著不同酌保險需求。新產品的開發可以更好地滿足人們的保險需求,提高人們的消費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