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產品定價的原則
儘管影響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費率的因素不同,厘定的依據和方法不同,但在厘定保險費率時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保證補償的原則。保險人按厘定的保險費率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必須足以應付賠款支出及各種經營管理費用。保險的基本職能是通過補償或給付提供經濟保障,而保險費是保險人履行補償或給付的主要來源,因此,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應能充分滿足其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需要,以保障被保險人的保險權益,並維持保險人的穩定經營。保險費率是保險人收取保費的依據,從實現保險基本職能的角度看,保險費率水平應與提供充分保障的要求相適應。否則,不僅會危害保險經營的穩定性,而且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因此而受到損害。
(2)公平性原則。保險費率應當與保險標的的風險性質和程度相適應。一方面,投保人所負擔的保費應與其保險標的面臨的風險程度、其所獲得的保險保障程度、保險權利等相一致;另一方面,面臨性質或程度相同或類似風險的投保人應執行相同的保險費率,負擔相同的保險費,而面臨不同性質、不同程度風險的投保人,則應實行差別費率,負擔不同數額的保險費。
(3)合理性原則。即保險費率水平應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及保險人的經營需要相適應,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費率過高,雖然有利於保險人獲得更多的利潤,但同時加重了投保人的經濟負擔,不利於保險業務的擴大;費率過低、,則會影響保險基本職能的履行,使被保險人得不到充分的經濟保障。
(4)穩定靈活的原則。保險費率一經確定,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但從長期來看,保險費率還應隨著風險的變化、保險保障項目和保險責任範圍的變動及保險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以保證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性。
(5)促進防損的原則。保險費率的厘定應體現防災防損精神,即對防災防損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險人降低其費率或實行優惠費率,而防災防損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險人可適當提高費率以示懲戒。
保險產品定價的目標
1.生存導向型目標
如果遇上生產力過剩或激烈的競爭,或者要改變消費者的需求時,保險公司要把維持生存作為其主要目標。為了能夠繼續經營,繼續銷售險種,保險公司必須定一個比較低的價格。此時,利潤比起生存而言要次要很多。
2.利潤導向型目標
利潤導向型目標分為3類:獲得最高當期利潤目標、獲得適量利潤目標和獲得預期收益定價目標。獲得最高當期利潤目標通常以一年為準;獲得適量利潤是指與保險人的投資額及風險程度相適應的平均利潤;獲得預期收益為預期的總銷售額減去總成本。
3.銷售導向型目標
採用銷售導向型目標的保險人認為最高收人將會導致利潤的最大化和市場份額的成長。收入最大化只需要估計需求函式即可。銷售導向型目標又可細分為達到預定銷售額目標、保持和擴大市場份額目標、促進銷售增長目標。
4.競爭導向型目標
競爭導向型目標可分為市場撇脂策略和穩定價格目標。一些經營規模大、經營效率高、資金雄厚、競爭力強的保險人,有時喜歡制定高價來“撇脂”市場,而後通過逐步降低價格,將競爭者擠出市場或防止競爭者進入市場,即採用市場撇脂策略。一些規模大、實力雄厚的保險人,常以穩定價格作為定價目標,以避免激烈的價格競爭造成的損失。同時,也可通過穩定本身產品價格來穩定行業競爭態勢,保持其優勢地位,獲得穩定收益。
保險產品定價的方法
保險定價方法是保險公司為實現定價目標而選擇的厘定費率的方法。定價方法通常分為3類:成本導向定價方法、競爭導向定價方法和客戶導向定價方法,如下圖所示。
(一)成本導向定價方法
成本導向定價方法是指保險公司制定的產品價格包含在生產環節、銷售環節以及服務環節發生的所有成本,以成本作為制定價格的唯一基礎。當市場中只有一家保險公司,或者利用該方法的公司是市場的領導者時,成本導向定價方法最有效。成本導向定價方法可分為以下兩種。
1.成本加成定價方法
成本加成定價法就是在產品成本的基礎上,加上預期利潤額作為銷售價格。成本加成定價法有計算簡便、穩定性大、避免競爭、公平合理等優點。
2.損益平衡定價法
損益平衡定價法又稱目標收益定價法,是保險公司為了確保投資於開發保單、銷售和服務中的資金支出能夠與收入相等的定價方法。損益平衡定價法的優點是計算簡便,能向保險公司表明獲得預期利潤的最低價格是多少。
(二)競爭導向定價方法
競爭導向定價法是以競爭對手確定的價格為基礎,保險公司利用此價格來確立自己在該目標市場體系中的地位。競爭導向定價方法具體有以下幾種類型。
1.隨行就市定價法
隨行就市定價法是指保險公司按照行業的平均現行價格水平來定價。這是一種首先確定價格,然後考慮成本的定價方法,採用這種方法可以避免競爭激化。隨行就市是本行業眾多公司在長時間內摸索出來的價格,與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比較符合,容易得到合理的利潤。
2.滲透定價法
滲透定價法是指保險公司利用相對較低的價格吸引大多數購買者,以此獲得市場份額並使銷售量迅速上升的定價策略。一般在需求的價格彈性高,市場潛力大,消費者對價格敏感時,公司採用低費率可以增加銷售收入。
3.彈性定價法
彈性定價法又稱可變定價法,要求保險公司在產品價格問題上同客戶協商。這種方法主要是被銷售團體保險產品的公司所採用,它們參與大宗團體保險生意的競標或提交協定契約。團體保險的銷售過程常常以競標開始,在競標過程中,競爭對手會逐個被拒絕淘汰,最後客戶與成功的競標者簽訂協定契約。
(三)客戶導向定價方法
客戶導向定價方法又稱需求導向定價方法,是指保險公司制定分銷商或保單所有人雙方可以接受的價格,或者是根據購買者的需求強度來制定價格。需求強度越大,則定價越高;需求強度越小,則定價越低。
參考文獻
1 孫秀清.中國區域保險發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7
2 劉平等.保險學原理與套用.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