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交易行為監管概述
保險交易行為監管是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保險監管機構推動實施交易行為標準的主要目標是為投保人提供高度的安全性,並保持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保險交易行為監管可以促進保險人、中介人和消費者之間建立良好的關係,從而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和對消費者的保護。監管原則應該提供業務操作的基本標準,而不論業務發生在什麼地方。
1999年12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發布的保險交易行為監管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領域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儘管主要是從零售保險市場的角度中進行闡述的,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原則不適用於批發業務和再保險市場。
保險交易行為監管的原則
1.誠實原則。2.熟練、認真和勤奮原則。
3.審慎原則。
4.向客戶披露信息原則。
5.向客戶獲取信息原則。
6.客戶利益原則。
7.接受監管原則。
8.投訴處理原則。
9.管理和控制原則。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管理條例》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公司管理規定》等監管規章中對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行為監管有明確具體的要求。保險監管核心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確保保險公司及中介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具有足夠的知識、技能和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