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保險洗錢是指以商業保險這一金融服務為載體,利用保險市場及保險中介市場的途徑渠道,將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投保、理賠、變更、退保等方式來掩飾、隱瞞其來源或性質,以逃避法律法規制裁的行為。從本質上講,保險作為一種轉移、分散風險機制,本身並不牽涉洗錢。但現實中,保險業的某些特質屬性卻為洗錢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保險洗錢的主要形式
1.利用團體壽險洗錢。
團體壽險是法人利用保險洗錢的主要工具,國際組織如FATF和IAIS都很關注,國內學者的分析研究也較多,但往往將洗錢與受賄、逃稅、避稅、違反財務紀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釐清。筆者認為,根據利用團險目的的不同,團險洗錢可分為以下四種,只有前兩種因突破了國家(即國有企業股東或集體企業股東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額,屬於洗錢;後兩種在國家的工薪限額內,應分別屬於國家鼓勵的行為、避稅、逃稅及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
第一種,少數企業領導或全體職工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的洗錢。前者不讓職工知情,後者讓職工知情並間接地獲得其同意,但兩者都屬於用保險的方式貪污國有資產,是將貪污和洗錢合二為一,都要避免股東知情。在第一類中,投保企業將巨額保費分散到員工名下,以單位的名義購買團險,但通常只有幾位負責人知情。保單生效後,投保企業就“長險短做”,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將退還的保費匯入企業領導的個人賬戶。在保監會加強了對團險退保的監管後,就又多了一個環節,即“團險個做”。投保企業在保單生效後以“無力繳費”等為由,要求將團險改為個險,然後再要求退保,保費進入領導的個人賬戶。在第二類中,企業先以單位的名義為全體職工購買團體保險,然後退保,退還的保費存入職工的個人賬戶,由其自行支取。根據 《反洗錢法》的規定,這兩類都屬於上游犯罪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不過前者是少數領導貪污,後者是集體貪污。
第二種,企業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即“個險團做”。多以“職工出小頭,企業出大頭”的方式間接地獲得職工的同意。由企業收集職工的個人資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單,然後“代扣”應由職工繳納的保費,最後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這種為職工“團購”個人保險的方式既獲得了職工的同意,也繞開了保監會的監管。儘管領導可能得大頭,職工只能得小頭,但內訌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三種,購買企業年金、避稅或逃稅行為。第一類是購買企業年金。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為職工購買補充商業養老保險,保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顯然,只要企業支付的保費在4%以內,不僅合法,國家還免稅鼓勵。超過4%的部分只要是稅後所得,國家並不反對。第二類是避稅。企業為職工支付的保費雖然超過了4%,但能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就應屬於避稅。第三類是逃稅。企業為職工購買團體壽險, 然後要求團單改個單,職工個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單。企業支付的保費超過了4%,又無法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卻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就應屬於逃稅。如果在這三類中,包括保費在內的職工工資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四種,私設小金庫。企業以單位名義投保團險,然後通過退保變現。退還的保費被存入到指定賬戶,企業將其設為“小金庫”,以應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時逃避財稅部門的監管。這種做法雖違反了財務紀律,但只是改變了財產的占有形式,並沒有改變所有權關係,不屬於洗錢的範疇。
2.利用地下保單洗錢。
地下保單是指港澳保險機構的推銷人員進入內地向內地居民推銷,或由內地居民幫其推銷,甚至由港澳保險機構及其代理人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推銷,內地居民在境內完成保費繳納,再由上述人員將保費轉交給境外保險機構,最後由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外簽發的保單。可見,只要投保人的保費繳納過程是在內地完成的,境外保險機構簽發的保單就屬於地下保單。地下保單多以人民幣繳費,以外幣退保或理賠,它為黑錢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洗錢工具。
3.利用長期壽險洗錢,即“長險短做”。
洗錢者一般用大額現金躉繳保費,或在短期內完成期繳,或初始選擇期繳,不久即要求躉繳後續保費。短期內投保者會使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很高的水平,然後要求退保或質押貸款並聽任保單被註銷。“躉繳即領”是“長險短做”的一種變形。洗錢者往往為將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將被保險人的年齡“誤告”為接近退休的年齡,以躉繳保費的方式購買養老保險或即期年金。由於年金的領取方式較靈活,洗錢者利用這類保險既可實現大量現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領取全部保險金。
4.利用外匯保單、離岸保單洗錢。
外匯保單應以外幣繳納保費,退保、理賠也應以外幣支付。但少數外資保險公司沒有嚴格執行,有些外匯保單允許投保人用人民幣繳費,退保、理賠時可以選擇支付幣種。利用這種外匯保單,洗錢者在境內繳納保費,在境外退保變現即可實現跨境洗錢。此外,洗錢者還能實現本外幣的互換, 達到資金外逃或熱錢流入的目的。外匯保單的最新發展是離岸保單。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後,離岸保險業務將迎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洗錢者可能利用我國監管經驗不足的弱點進行洗錢。
5.利用新型保險洗錢。
新型保險如投資連線保險、分紅保險和萬能壽險等,屬保險、證券的混業產品。較之傳統壽險,它們的保障功能較弱,投資作用很強,是帶有保險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單持有人的資金可以在保險賬戶和投資賬戶間自由調配。因為其主要功能是投資,所以保費一般沒有限額。洗錢者購買這類產品,不但可以模糊資金的來源,改變“黑錢”的性質,還可以實現“黑錢”的邊洗邊賺。其最新發展是銀保通、銀保卡和保單賬戶。前兩種的資金可以在銀行賬戶與保單間靈活轉移,既能自動墊交保費,又能靈活支取;最後一種允許投保人將多繳納的保費存入保單中,客戶可以自由存取。洗錢者往往使資金反覆進出這些具有存單功能的保單,掩蓋其真實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
6.利用銀行保險洗錢。
銀行保險作為新的保險行銷形式,在壽險產品銷售中所占的份額急劇增加,日益受到銀行和保險業的重視。為適應櫃檯銷售的需要,銀行保險往往具有簡單、標準和易操作的特點,手續簡便、徵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銀行保險的核保標準較低、但現金價值卻可以很高,客戶可以反從銀行劃轉保費,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空間。比銀行保險更新的行銷方式是網上保險,投保人通過網路線上投保,線上支付保費。雖然網上保險需在網下補辦相關手續,但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單已經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變現。
7.利用行賄保單洗錢。
用壽險保單送禮可以彰顯親情與關懷,洗錢者(包括行賄者)也經常利用這種方式進行洗錢,一般由送禮方支付巨額保費,受禮方退保變現。團險中的行賄保單實質上是高額退費。在企事業單位採購團險時,保險公司會虛增保費,成交後再向有關人員贈送大額保單,由其退保變現,這屬於上游犯罪為 “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
8.財產保險中的洗錢。
財產保險洗錢的主要方式有保險欺詐、理賠欺詐和現金交易等。在理賠人員的配合下,理賠欺詐和保險欺詐還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洗錢者通常有計畫地用黑錢置換保險標的,然後製造保險事故,獲得賠款達到洗錢目的。洗錢者還可以購買他人的保險標的,然後變更被保險人,“出險”後再獲得賠款。產險標的出險率較高,現金交易簡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現金投保,保險公司一般也以現金支付賠款,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保險洗錢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保險洗錢的法律規制現狀
1、保險反洗錢立法滯後
根據國際經驗,反洗錢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家都建立了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包含有三個層次:反洗錢法律、法規以及具體的操作規則和制度。目前,我國的保險反洗錢法律系統還不完善。
我國尚無一部專門的反洗錢法,主要的反洗錢立法是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二,行政法規層次。主要有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三,規章層次。主要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賬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關於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
《保險法》中未涉及反洗錢的規定。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央行的三大法規只適用於銀行等金融機構,保險領域尚缺乏具有針對性的反洗錢規則。
2、保險反洗錢監管組織不健全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 年7 月成立了反洗錢工作處、支付交易監測處,專門負責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具體工作。在人行的督促下,我國各銀行機構也著手建立相應的反洗錢機構。但是 “保監會”及各個保險機構仍沒有成立相應的反洗錢機構。這種保險監管的漏洞將會給洗錢者的保險洗錢活動打開方便之門。
另外,我國雖然設立了包括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但是會議議定事項由相關部門在各自範圍內實施,不單設機構。由於反洗錢涉及多個部門,任務繁雜,如果沒有一個專門負責的機構,一個案件往往會經過多個部門,延緩了辦案的速度,降低了辦事效率,錯失辦案良機。
(二)保險反洗錢的法律規制完善路向
隨著保險洗錢活動的日益猖獗,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在積極探討如何有效地規制保險領域的反洗錢問題,歸納目前有關保險反洗錢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幾點:一、保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央監測系統,適時監控境內所有保險公司的出單系統。在該系統建立完成前,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報表的方式,上報出單情況,保監會對表的真實性進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懾作用。目的是將“問題保單”納入監控範圍。二、通過監控系統掌握退保受益人與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對於沒有血緣和姻緣關係的受益人要進行密切監控。三、要有制度來約束保險公司,對於提前退保的團體險,尤其是國企和國企控股的公司,保險公司有義務上報有關部門,追蹤錢的來源和去向。四、要有制度約束,不準國企以及國企控股的企業把年金交給外資保險公司,不準國防工程項目投保外資保險公司,因為員工的全部信息以及項目的投保內容等事關國家經濟安全和政治安全。五、對身居要職的公務員和國企高管層,不準在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六、出台相應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大額(10萬以上)付款金建立檔案制度,保留線索。七、出台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保險業務人員,對合夥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實行重罰。
筆者認為,保險領域的反洗錢首先應當在各領域全面反洗錢的大背景下展開,遵循一個全面的反洗錢規則和機制;同時,保險反洗錢又應當充分考慮到保險洗錢活動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是與保險這一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殊性聯繫在一起的,針對保險洗錢,應當採取特殊的規制方式。總結起來,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借鑑國際立法,完善保險洗錢法律規制制度
我國目前保險洗錢立法可謂一片空白,《保險法》等保險相關立法未提及,而人民銀行發布的系列辦法又不適用於保險領域。未來規制保險洗錢活動的一個首要方面就是完善保險洗錢法律規制制度。首先,要在處於立法過程中的統一的《反洗錢法》中設定有關保險洗錢規制的原則性規定或專門條款;其次,可以考慮在《保險法》修改時,加入有關保險反洗錢的規定,為保險洗錢規制制度的構建提供法律依據。另外,在前述法律未出台或未跟進的情況下,針對保險業洗錢頻發的具體現狀,可以優先考慮重新修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範圍擴大到保險領域。
2、完善保險洗錢監管機構
目前對保險洗錢進行監管的唯一可以稱為機構的組織就是“聯席會議”,保監會和各保險公司均未成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保險洗錢進行監管。可以說,保險洗錢監管機構的缺乏是保險洗錢日漸猖獗的一個重要原因。聯席會議固有的制度缺陷,加之我國政府機關效率和行為方式特殊性,使得具有隱蔽性、複雜性的保險洗錢很難受到有效的監管。鑒於此,完善保險監管機構,已經成為加強保險洗錢規制的當即要務。完善保險洗錢監管機構,應當從兩個層次入手,一個層次是在中國保監會設定專門的保險反洗錢辦公室,同時在各級保監局設定專崗負責保險反洗錢事宜。同樣,第二個層次,應當要求各保險公司,包括外資保險公司,在總公司設定專門的保險反洗錢辦公室或聯絡處,同時,在各省級分公司設定專崗,負責保險洗錢活動的監控、報告、調查等。
3、借鑑國際經驗,加強對保險機構的監管
2002年1月,包括亞洲很多成員國在內的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發布了自己制定的針對保險監管和保險實體的AML準則。儘管該準則並非強制執行,內容完整性欠佳,但是目的在於根據保險業自己的法則做公斷。AML的基本準則IAIS認為一個成功的反洗錢系統需要很多原則支持:與相關的反洗錢法律的仲裁權匹配;識別你的客戶(包括財富來源);與不同法律規定和監管代理合作;通過保單、訴訟程式和員工培訓與公司的反洗錢系統交流。未來應當參照國際保險反洗錢的一般經驗,對保險機構加強反洗錢方面的監管,要求保險機構做到以下幾點:
(1)確定客戶身份
保險機構應盡力確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務的客戶的真正身份。所有保險機構均應訂立有效程式,以獲取可證實的有關新客戶身份的資料;應制訂明確管理制度,保證公司不會與未能提供身份證明的客戶進行重要的商業交易。
具體說來,保險機構應確認保戶的下列資料:真實姓名及常用姓名(已核對證明檔案);當前正確的永久地址;出生日期和國籍。
(2)保存紀錄'
保險機構應實施具體程式,以保存內部交易紀錄,以便司法機關審查洗錢嫌疑人所有有關交易的歷史資料。
對人壽保險保單通常須保留整套的證明檔案,包括由擬訂保險契約的投保單時已審核的資料,到契約期滿處理有關契約的證明,因期滿、賠付或退保而結算的保單。保險公司、代理人和經紀人應遵從一般的程式,保存這些契約的紀錄,從投保日起計至少保存5年,以符合法定期限。
(3)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保險機構應制定一套程式和政策,使員工能夠通過上述洗錢的徵兆識別可疑交易,並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4)遵守法律
保險機構的管理層應確保所從事的業務活動符合高度的道德標準及與有關的金融法律法規。同樣,在國際化的背景中,保險機構不應向那些有足夠理由認為是與洗錢行為有關的交易提供服務或幫助。
(5)與司法機關合作
保險機構在有關客戶資料保密的規章或契約義務容許的範圍內,應與司法機關充分合作。對有意呈報經過纂改的、不齊全或有誤導性資料的客戶,保險機構應提高警覺,避免給予該客戶任何服務或指導。如發現任何跡象,確認投保人用以購買躉繳壽險保單的款項來自犯罪活動,保險機構便應依法採取果斷措施,例如拒絕幫助該客戶、與該客戶斷絕關係,以及凍結該保險契約使之不可退保等。
(6)加強內部管理保險機構
加強機構應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發出關於反洗錢的明確批示,並應以書面方式傳達到各分支機構、部門或附屬公司的全體管理層和有關員工,並應定期檢查該指示的執行情況;保險機構應依法編訂業務指南,訂明在展業、核保、保單管理上防範洗錢的處理程式;保險機構致力與司法機關保持緊密的合作關係,並須在其機構內指定單一的控制處,指示職員向控制處迅速報告涉嫌洗錢的交易,控制處應與有關司法機構保持聯絡,確保涉嫌洗錢的交易可迅速轉達至有關單位;保險機構應採取積極措施,對新老員工進行有關洗錢的防範經驗的培訓,以培養員工對洗錢活動的認識,使其保持一定程式的警覺性,能夠在有所懷疑時舉報;保險機構應指示下屬稽核及視察部門,定期檢查員工是否遵守有關洗錢活動的政策、程式和監察措施;此外,保險機構應定期檢查洗錢的方案及程式的有效性,防止其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