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保險費自動墊交的時點為寬限期屆滿的次日。 ? ? ? 發生墊交後,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發生保險責任時,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將先扣除墊交保險費及利息。 ? ? ?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沒有按照保險契約規定的日期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將給予投保人一個60天的寬限期,投保人在寬限期內交足其所應交納的保險費,不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的寬限期內仍未交付保險費,如果保單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費自動墊交”是保險公司提供給客戶的一項選擇權益,其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減少客戶因非故意的失誤導致保單失效,使其利益受損。因為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超過寬限期未交保費的被保險人如果想使保險單繼續有效,就必須按照保單復效的程式,重新證明他們的可保性。主要種類
保費自動墊付根據條款約定,自動利用保單已有的現金價值支付未來若干年的保費,直到已有的現金價值用完
暫時停止繳費
兩年內申請保單復效,暫時停止繳費,兩年內申請保單復效,補繳相關保費和利息
減額繳清
將保單已生成的現金價值用來一次性支付未來若干年所需保費
法律政策
條款一:投保人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簽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繳付所其所欠的保費,是保單繼續有效。
條款二:
自動哪個墊繳保費適宜於分期的長期性人身保險契約。它與寬限期條款的目的一樣,都是為了防止保單非故意停效,維持保單的有效率,保全保險人的業務。
條款三:
保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
-保險公司管理費用開支在保單上分攤的金額
-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推銷人員支付的佣金
-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
所需要的純風險保費
+剩餘保費所剩的利息
舉例說明
2002年5月11日,彭某向某壽險公司交納3907元投保一份國壽松柏養老金保險。保險契約第八條約定“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契約現金價值時,本契約效力中止”。附在保險契約中的《客戶服務指南》規定“按時交付續期保費,是維持保險契約效力的前提。如您未能在契約規定的交費日期及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契約效力中止,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該《客戶服務指南》還規定 “在契約約定的保險費交費日到期前或寬限期內,您可能收到我公司通過電話、書面或業務員上門等形式發出的交費通知,該通知僅作善意提醒”。 2003年5月11日,彭某交納第二期的保險費3907元。兩期的保險費產生現金價值5217元。2004年,因彭某生意虧損,未再向壽險公司繳納保險費。2004年7月12日及2005年7月12日,壽險公司為彭某墊交兩期保險費共7814元。該公司未通知彭某續交保費,也未在墊交後通知彭某,並出具相關手續。2006年8月15日,彭某向壽險公司申請解除保險契約,並要求退還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5217元,但壽險公司認為其已墊交兩期保費7814元,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是11694元,因此,在扣除墊交的保費及相應利息後只應退還3056.45元,雙方協商未果,彭某遂訴至法院。壽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了相關墊交憑證.關於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保險契約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保險公司也對保險條款盡了告知說明義務,故保險契約中自動墊交保費條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投保人未按契約約定期間及寬限期內交納保費時,保險公司自動為投保人墊交保費,並收取該墊交保費的所產生的逾期利息,並不違反《保險法》關於“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的規定,法律並未禁止保險人為投保人墊交保費,並收取相應的借款利息,且墊交保費是從維護契約效力出發,是有利於投保人的。《客戶服務指南》是保險人向投保人宣傳保險的有關常識及投保人應當注意的問題,並不是保險人對投保人關於保險條款之外的承諾,也未經雙方簽字認可,故對保險公司無約束力。況且《客戶服務指南》明確表示通知交費只是善意提醒,而非其約定義務,《保險法》也未規定保險人有通知投保人交費是其法定義務。因此,彭某解除保險契約時,應當扣除保險公司墊付的保費及相應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契約關於契約效力中止的約定不一致的,應采有利於投保人的約定,該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對投保人沒有約束力。即使該條款對投保人有約束力,保險公司未按照誠信信用原則履行通知義務,自動墊交保費,損害投保人利益的,該自動墊交保費的行為對投保人無約束力,故彭某解除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無權扣除其墊付的保費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