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事項和例外事項

保留事項和例外事項,是指被英國議會保留的其在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威爾斯進行立法所擁有權利的事項。
聯合王國位於維爾敏斯特的中央政府下放某些領域的權力給這三個國家,使其可以自行制定法律。但某些領域的立法許可權則保留在中央政府。
這些被中央政府所保留立法許可權的事項被稱為保留事項,並作為指引來表明哪些領域的事項是被下放到這三個國家,哪些不是。這些規定分別由這三個國家不同的法律以及隨後的修正案進行說明:
《1998年蘇格蘭法案》及其修正案《2012蘇格蘭法案》
《1998年北愛爾蘭法案》以其修正案《2006年被愛爾蘭法案》
《1998年威爾斯政府法案》及其修正案《2006年威爾斯政府法案》
在蘇格蘭,《蘇格蘭法案》明確列出一個有限的事項清單。任何沒有在法案中名列的事項都被授權給蘇格蘭議會。保留的權利可以通過《1998年蘇格蘭法案》的第30條從維爾敏斯特轉移到蘇格蘭。
在北愛爾蘭,北愛爾蘭議會的權力不包括保留事項或例外事項。從理論上講,保留事項可以在之後下放,但是例外事項則不會被認為可以進一步被下放。事實上,兩者的差別很小,因為議會對於兩個列表的全部權利負責,議會必須同意才可以下放這項權利。
於此相反,在威爾斯,下放到威爾斯國民議會的事項被明確列出,任何為明確列在法案中的事項都默認保留在維爾敏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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