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權
摘要
保教權,是由羅馬教廷授予的由世俗政權承擔的保護天主教在非天主教國家傳播的權利和義務,是天主教傳教事業上的一種優惠特權。記載
葡萄牙國王
“葡萄牙國王的"保教權"(Patronatus missionum) 是在1493年從教皇亞力山大六世(Alexander ,VI ,1492-1503)手裡獲得的。當時,葡萄牙、西班牙向海外探險,開闢了通往美洲、亞洲和亞洲的航線。很多傳教士通過這些航線到當地傳教。從里斯本到好望角,到印度洋的航線,是葡萄牙人達。伽馬在1498年發現的。因此,列奧十世(LEO,X,1513---1521)在1514年將亞洲的保教權也授予了葡萄牙。"保教權"有幾項內容,到東亞的傳教士應向葡萄牙政府登記,應搭乘葡萄牙的商船前往亞洲,東亞的主教應由葡萄牙國王向教皇推薦,當地為傳教發生的交涉事務應由葡萄牙政府代理,在當地進行宗教儀式時,葡萄牙國五一的代表應在各國代表之前,葡萄牙政府負責提供傳教津貼。羅馬和歐洲
在中國,葡萄牙駐澳門總督負責監督中國的傳教事務。由於葡萄牙總督的壟斷,耶穌會內部為中國禮儀發生的爭論,在澳門得到協調,問題沒有暴露到羅馬和歐洲。”保教權在中國
“保教權”指的是16世紀西班牙與萄葡牙二國對殖民地傳教區的保護政策,到後來卻發展成為對傳教區的支配權。中國傳教區先是在萄葡牙的保教權下,18世紀,隨著葡牙帝國海上霸權的衰落,中國天主教的保教權逐漸轉至法帝國,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在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法國將傳教自由、設立教堂自由寫入“條約”之中,意即對華天主教享有“保教權”,如果說,早期葡萄牙對華天主教的“保教權”含有殖民主義色彩的話,那么,清末法國對華的“保教權”則含有相當的侵略主義色彩。“保教權”也成了教會之間表達共融的一個鴻溝。林則徐的虎口禁菸引發了中英戰爭,在英帝國的堅船利炮淫威之下,清政府被迫簽定了第一個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使清政府割讓香港,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岸為通商口岸。
定於1842年的《中英南京條約》,使各國列強看出清政府在城下之盟後面所隱隱浮出的腐朽無能,紛紛要求利益均沾,其中法帝國主義迫使清政府於1844年簽定了《中法黃埔條約》,在條約中均列入清政府準許天主教自由傳播,在五口岸地方法蘭西人犯有大小等罪均照法蘭西例處理,中國政府無權過問。而1858年的中法《天津條約》更籤定:“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其家”。兩年後“聯軍又來進犯,連陷津沽,直達北京火燒圓明園,迫簽《北京條約》,此條約對傳教也有規定,所沒收之教堂政府一律發還;準許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清末時間的政府,徹底的解除了雍、乾及嘉慶百年來的禁教諭令,從此門戶洞開。由於傳教士領有法國領事裁判特權的保護,於是在全國各地廣置教產,自由傳教,“從此以後,傳教士不必再躲躲藏藏了,且享有官廳的保護,甚至有些傳教士一當教友被控告於官廳時,他們竟出而袒護,但條約不能左右中國人民敵視外人的感情,也不能阻止流血事件的發生,因此,教士和教徒們犧牲的事件時有所聞”。 由於解除百年大禁之後,教會一下子自由了,且由於許多傳教士借列強保護下的民族優越感,嚴重的挫傷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是條約“將教會與帝國主義联系在一起了,因此種下了仇教的種子,由此生出了無數的教案與教難”。 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的發生了教案事件,僅1856年至1899年間就發生了三百餘起。影響比較大的教案有:廣西西林教案、貴州教案、天津教案等,其愈演愈烈,最後竟導致“扶清滅洋”的義和團運動。一方面,教難頻仍此起彼伏,“燒教堂,殺洋人”的浪潮席捲全國。另一方面法帝國主義借保教權為由橫加干涉,藉機擴展其勢力範圍,而許多傳教士則藉其蔭庇橫行霸道。以致有人感慨的說:“中國天主教在此後五六年中大概要靠著上述各種條約的條款……生存著”。 當時的情形確是照這種趨勢在發展。而這時,信教人數大增。是許多中國人到教堂里來躲避時亂,更可藉此顯赫的外衣來耀武揚威,或是吃官司之後,來尋求庇護的。數目是增長了,卻造成了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情形。在史式徽所著的《江南傳教史》中詳實的描述了這種情形。
這時的教會能夠自由傳教,購買田地,靠山無非是帝國主義的勢力撤消教禁並承其蔭庇。而修建教堂,派遣傳教士等教會事務,則須由法國駐京領事館來處理或代管,而中國教會與羅馬教廷之間沒有直接的上下聯繫。即使有,也得通過法國領事館來做中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