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管理體制
政府與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的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但不得干預供銷合作社正常的經營活動。供銷合作社結構調整、企業改革、再就業工程等需要政府組織協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要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不允許隨意下達政策性經營任務和進行各種行政攤派。今後凡政府委託供銷合作社從事政策性業務,都要事先簽訂委託契約,明確責任和義務,並確保兌現。
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關係:各級聯社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責任,除國家委託的政策性經營壓務外,上級聯社不對下級聯社下達經營任務。
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按照社企分開的原則,理順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係。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社集體財產(包括所屬企事業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擁有對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權,企業重大經營、投資活動的審批權,企業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權,享有財產受益權,但不干預企業的具體業務活動。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成員社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各級聯社所辦企業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平等競爭。
進財入編
供銷社各級聯社機關“進財入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管理費。
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三定方案”:縣聯社的理事會人員和機構設定由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嚴格核定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仍維持現行渠道。
其它信息
供銷社各級聯社機關“參公管理”: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三定方案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法人及其治理結構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