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青海省供銷合作社創建於1950年,50多年來,曾長期與省貿易(商業)廳合署辦公,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管理體制。1996年,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組建青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明確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全省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省政府領導,與原省貿易廳合署辦公。1999年底,在省級行政機構改革中,省供銷社機構單設,獨立運作。目前,全系統共有州、地(市)、縣聯社27個,基層供銷社74個,獨立核算單位130個,其中社屬出資企業6個,職工總人數2412人,總資產4.5億元。
根據青海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省供銷合作社職責、內設機構的通知》(青編辦事字[2005]08號)精神,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職責是:
1、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農牧區供銷合作社發展、改革的方針、政策。
2、負責制訂全省供銷合作社發展規劃;指導、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牧區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商品基地、初級市場、物流配送網路、農畜產品交易等中介機構;協調、指導農畜產品加工等項目建設。
3、根據省政府授權,對化肥、農藥等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進行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的邊銷茶、煙花爆竹、再生資源、良種等主營業務,並承擔邊銷茶的儲備,促進城鄉商品流通;協助鹽務部門加強鹽務管理,完善農牧區食鹽配送體系。
4、行使出資人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指導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內設機構
按照青編辦事字[2005]08號檔案精神,根據省供銷社承擔的職能,省供銷社內設: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財務審計處、供銷業務處、基層指導處、經濟發展處、省社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各處(室)職能如下:
辦公室1、協助省社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
2、負責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按照《社章》規定和理事會的要求,及時了解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情況和其他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工作;
3、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工作,為社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4、協調機關內部和對外關係,負責供銷系統對內合作和對外合作工作;
5、負責公文、秘書、機要、保密、信息、信訪、檔案等政務管理工作;起草省社黨組、理事會的有關檔案;
6、負責機關對外接待和行政經費的預算編制,以及計畫生育、車輛、醫療保險、安全保衛等工作;
7、監督、檢查社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和行政監察對象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決議、命令的情況,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8、對社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對象的違紀案件,以及本系統的重大違紀案件,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檢查處理;受理省社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黨員和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
9、協助省社黨組和理事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簽訂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配合有關部門對省社直屬企事業單位黨員和全體職工進行黨風、黨紀、政績和廉政勤政教育;
10、承辦省社黨組、理事會和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了解並反映各監事對供銷合作社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負責起草監事會的有關檔案,編寫監事會簡報;
3、負責組織監事會的調查研究,了解並反映理事會對供銷合作社全國代表大會決議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對國家委託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4、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社財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5、承辦總社黨組和監事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1、負責全省供銷社社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工作,承辦社代會、理事會換屆和屆中理事調整的有關工作;
2、負責省社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審批管理及老幹部管理工作;
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省社機關人員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考察、任免、交流、獎懲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協助社黨組開展省社機關工作人員錄用、
調配工作,負責接收、安置政策性人員和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辦理省社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退(離)休手續;
4、負責省社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人事統計、檔案、人才資源開發等工作;
5、負責省社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建設,嚴格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6、負責省社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職工思想政治教育、理論學習和黨風教育工作;
7、負責省社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共青團、婦女等民眾組織的指導工作,抓好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精神文明建設;
8、承辦省社黨組、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組織實施國家、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財會、稅務、金融、價格、審計的政策、法規和制度,依法制訂全省供銷系統財務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辦法;
2、指導監督全省供銷系統財務會計工作,對直屬企業年度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3、組織清產核資,協調處理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登記等社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社有資產的運營和保值增值;
4、審核、匯總、上報全省供銷社系統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向省社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及企業經營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5、負責省社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申報財務計畫,並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6、負責供銷社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依法制訂和建立內部審計規章制度,負責對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經營狀況、年度決算、經濟責任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
7、負責供銷會計學會的工作,做好全系統會計、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8、承辦省社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實施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委、省政府有關供銷社經營業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協調有關商品的經營政策,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食鹽、邊銷茶、煙花爆竹、再生資源以及各類農畜產品的經營、協調和管理,負責化肥、邊銷茶等國家和省級儲備,承
擔涉及省社業務的救災物資管理工作;
3、指導農畜產品和工業品經營,研究推廣連鎖、配送、代理等現代行銷方式,參與培育農產品市場體系;
4、制定社屬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屬企業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對社屬企業的經營、建設開發、聯營項目進行審查、批覆和監督,積極參與社屬企業項目管理工作;
5、負責供銷社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工作,指導協調農資、蜂產品、邊銷茶、煙花爆竹、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工作;
6、負責組織全系統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設工作,依法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利;
7、承辦省社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
2、指導全省供銷社系統基層組織體系建設,負責基層供銷合作經濟組織及農牧民的實用技術培訓;
3、研究制定基層供銷合作社改革與發展方案及實施意見,組織全省基層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試點、經驗交流和推廣工作:
4、指導社員股金工作,制定和完善管理辦法,加強組織與協調,推動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5、負責指導全系統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村級綜合服務社等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和建設工作;
6、負責省農畜產品行銷協會、省供銷經濟學會的工作;
7、承辦省社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組織制訂全省供銷合作社發展規劃,加強同省發改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等部門的聯繫,爭取資金及有關政策的支持;
2、負責指導供銷社系統的改革、改制工作,開展供銷社改革、改制的調研工作,為全系統發展與改革提供決策參考和依據;
3、負責供銷社系統的統計工作,指導、協調供銷社系統的經濟信息工作;
4、組織制定供銷社系統的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審批許可權內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對限額以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提出初審和立項建議,負責辦理國家基本建設專項撥款的申報、分配等。
5、組織協調指導供銷社系統的農業產業化、農業綜合開發、農畜產品加工、農村初級市場建設、物流配送網路、農業標準化生產示範基地等項目工作;
6、參與培育農畜產品市場體系,指導供銷社系統市場建設工作,引導農民進入市場;
7、承辦省社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機關後勤服務、晝夜值班、安全保衛工作:
2、負責機關房地產物業管理工作;
3、承辦省社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青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
青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全省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
青海省供銷合作社是全省供銷社的最高管理機構,對全省供銷社負有 指導、協調、監督、服務的責任。
第四條
本社實行自願、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
本社的宗旨是:依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
則,推動全省供銷合作社事業的發展,為全省農牧業、農村牧區、農牧民提供綜合
服務,促進城鄉商品流通,推動農業產業化進程。
第六條
本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和有限責任制。
第七條
本社依法享有獨立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八條
本社加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其社員社。
第九條 本社的職能與任務:
一、研究制訂全省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要求,爭取扶持政
策,維護我省各級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
三、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的業務經營活動,引導和幫助農民發展商品生產和有
組織地進入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四、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加強基層供銷社建設,選好領導班子,改善經營管
理,增強服務功能,按照經濟區域和主要集鎮建社的原則調整基層供銷社建制;
五、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予的職權;
六、指導各級供銷社發揮人才、信息、科技、經濟的優勢,加強與有關部門的
合作與聯繫,為發展城鄉經濟服務;
七、宣傳貫徹黨在農村經濟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加強
精神文明建設;興辦為全省供銷合作社服務的教育、科技和其它公益性事業;
八、參與全省和全國總社及其它部門組織的國內外經濟交往活動,發展經濟、
貿易、技術、人才交流和友好合作關係。
第十條 各州、地、市、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和其它跨地區、跨行業的專業合
作經濟組織,承認本社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社,成為社員社。社員社入社自願、
退社自由。
第十一條 社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參加本社組織的省際間和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和教育培訓等活動;
三、參與本社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經營;
四、要求委託本社解決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五、優先利用本社為全省供銷合作社爭取的優惠政策和經營服務設施;
六、申請使用本社合作發展基金;
七、參與本社管理,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社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決議;
二、完成本社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按規定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四、按受本社的領導、監督和檢查;
五、向本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六、維護本社的整體利益,支持本社的工作。
第十三條 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本社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審議和批准本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本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批准本社財務工作報告;
五、審議和通過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通過或修改本社章程;
七、通過接納社員社或取消社員社資格;
八、選舉或免除本社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九、討論並決定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本社理事會制
定。
第十六條 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本社理事會召集。遇
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會議:
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監事會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社的建議。
第十七條 召開全省供銷合作社大會的具體時間、會議議程,理事會須於開會
前一個月通知社員社。
第十八條 社員社對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建議議案,應在大會前半個月
提交理事會。
第十九條 召開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各項議案須有代表總數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召開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時,由出席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
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每屆任
期五年,對全省供銷社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組織召開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或臨時全省代表會議,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第九條的各項任務;
三、參與制定有關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頒發全省供銷合作社規章
制度;
四、完成政府委託的化肥、農藥、農膜等全省農業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農副
產品經營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五、積極組織全省供銷合作社向各級政府和全國總社申辦農業綜合開發和科技
扶貧等項目;
六、協調社員之間的關係,發揮聯合群體優勢,推進經營管理向企業化、集團
化發展;
七、組織供銷合作社幹部、職工進行各項教育和培訓,提高其整體素質;
八、對外代表本社簽訂有關協定;
九、選舉或免除本社理事會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 十、辦理本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
實行單位替補制。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主任、副
主任、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推選。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主任是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
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
況之一,可召開臨時會議:
一、本社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本社監事會的要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
任召集,會議須有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會,會議決議須有
出席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監事若干人組成,任期五年。兼職的
監事原身份和隸屬關係不變。
本社理事會的理事及其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全省代表會議決
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對國家委託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和本社財務
執行情況;
四、組織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監察機構的工作;
五、向全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受理社員社和社員的來信來訪,監督檢查本社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八、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九、選舉或免除監事會副主任、主任;
十、根據需要,要求召開臨時全省代表會議或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理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
時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會,會議決議須有出席監事
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個別監事對某項決議有異議時,可提出書面意見並附入記
錄。
監事調動更換,由監事會推選替補。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社直屬企業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享有所
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權。
理事會代表本社擁有對直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權,企業重大經營、
投資活動審批權,企業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的直屬企業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行使本社理事會賦予的財產
使用權,擁有經營、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權。
第三十六條 本社直屬企業主要開展跨區域和全省性的經營業務,並依法開拓
外經、外貿業務,完成政府委託的商品經營、服務任務。
第三十七條 本社直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離任審計制,推
行現代化管理,完善經營機制, 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社股本和公積金:
一、社員社入社和社員社入股金;
二、資本公積金,包括合作發展基金;
三、盈餘公積金。
第四十條 本社其它股本:
一、國有股本。承擔國家委託任務,由國家撥入的資 金,接規定由本社使
用;
二、其它法人單位投入的資金。
第四十一條 社員社認繳本社的股金,於入社時一次性交納。
合作發展基金的具體辦法由本社按總社有關規定製定。
本社對社員社、社員所入股金,按《供銷合作社股金管理辦法》進行吸收、管
理、使用、分紅。
第四十二條
本社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行資金的統籌使用和內部融通。
第四十三條
社員社退社,其股金應於年終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
第四十四條
本社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務設施,開拓示
范性的經營和生產項目,興辦教育、科技、文化事業,支援貧困地區發展供銷合作
社事業和災區供銷合作社恢復經營,以及其它新領域的開拓項目。
第四十五條
本社年終所得盈餘,在扣除應繳稅金後,
第四十六條 本社的法定地址為青海省西寧市,簡稱青海省供銷社。本社社徽
是棱形,內“≈”其意思是長江、黃河發源地“青海省",上方為“合作社”,英
文縮寫“C00P”。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青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第五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並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青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各州、地、市、縣供銷合作社,參照本社章程,制定同級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