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我市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自治區與市、市與縣(市、區)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負責提出全市財政、預算、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稅收、財務、會計等地方規章項目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匯總全市預算;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監督全市各級財政預算的執行;管理市本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參與制定全市巨觀經濟政策,參與基本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對全市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的調控。
(五)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提出對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根據全市經濟發展計畫和全市財政預算的安排,擬訂農業稅收計畫;負責關稅聯絡工作。
(六)管理全市財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及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和資產;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管理全市非貿易非經營性人民幣購匯指標;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專用票據;管理和制定住房資金財務制度;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七)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地質勘探費和科技三項費用;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全市財政社會保障支出;草擬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執行國家的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資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管理和監督財產評估業務;審批有關國有企業工效掛鈎方案。
(十)管理和監督市人民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管理來賓市利用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及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貸款的轉貸工作,參與談判與磋商業務;監督管理全市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發行市場;負責國債兌付及國債二級市場的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在國際金融市場籌資。
(十一)監督執行會計管理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實行會計委派制度,負責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委派會計和承擔市直企業財務總監的派駐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
(十二)監督各縣(市、區)的財政收支和市直部門的財務活動;監督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加強民族地區財稅政策研究;制定全市財政科學研究計畫和財政教育計畫,組織全市財政幹部的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四)負責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行政事業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工作;
(十六)負責小汽車定編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區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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