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承辦市政府委託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擬定實施市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建議。
4、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市)、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保信訪的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5、執行全省地方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6、組織制定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工作;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9、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交流和經濟合作;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承辦省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的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0、指導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11、指導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政務公開、秘書事務等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全局業務綜合、督查督辦工作;負責組織人大、政協環保提案的答覆、處理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檔案管理、車輛管理、聯絡接待、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後勤服務工作;負責職工食堂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2 、機關黨委
黨務職責:負責組織發展、“三會一課”、黨費收繳、積極分子培養、“七、一”表彰等工作;負責精神文明、理論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各項文體活動、計畫生育、工會、婦聯工作。
紀檢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完成上級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監察職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完成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3、人事科
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環保系統科級及以下幹部管理管理工作;負責局內組織工作的目標考核及全局職工考核獎勵工作;負責制定環保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人才引進、機關、事業(企業)人員招錄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高級環境獎推選工作;負責全局工資福利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
4 、規劃財務科
組織制訂全市環境保護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編制市本級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資金使用計畫;承辦中央、省、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申報、項目專項資金跟蹤管理、項目推進;負責省委託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的日常跟蹤管理;受省環保廳委託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和對外聯繫;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參與經濟合作;負責科技標準、循環經濟;負責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和承辦市環保局交辦的諮詢事項。
負責全面預算控制資金管理及全局財務收入、支出計畫工作;負責規範財務管理及資金使用的運作工作;負責排污費、監測費、環評費的收繳工作;負責全局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及重大資金使用監管工作;負責全局有關財務方面對外協調及財務決算工作;負責環保專項資金審計工作;負責對基層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局財務審計、監督工作。
5 、法制科
法制職責:對本局制定的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開展本系統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和檢查;負責本局行政複議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聽證,審理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案件,審查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文書;負責本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覆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負責就本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組織開展環境法制調研和培訓,負責環境行政執法解釋,對下級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進行指導和監督;執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備案、統計等環境法制工作制度。
普法依法治理職責:全面落實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撰寫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定期組織召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會議;抓好領導幹部及職工學法用法工作;加強環境保護依法治理指導監督工作;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承辦局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6 、審批科
貫徹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及各項環境保護管理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核、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執行情況監督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試生產申請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負責對外縣(市)落實環評制度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市政府行政服務大廳環保局視窗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工作。
7 、污染控制科
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污染減排工作;負責實施總量控制及許可;核發排污許可證;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域劃分;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江河環境污染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市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各級黨政領導政績環保考核工作;負責對污染源達標認證、誠信系統管理;負責污染治理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計畫制定、決定、督辦和驗收;負責重點流域規劃項目建設的推進;負責提供環境保護資金計畫項目;負責制定清潔生產審核計畫、確定項目及組織項目驗收;負責老污染源和其他行政許可工作;負責環保治理技術、設備的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老污染源自動監控終端建設推進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工作;負責污染源檔案的管理;負責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
8 、自然保護科(生態市建設辦公室)
負責生態市建設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制定生態市建設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生態市建設考核目標體系的制定和考核;負責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對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實施監管;負責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監督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界江自然保護工作;負責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環境優美鄉鎮的建設;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9 、地區指導科
負責對各縣(市)環保局履行環境監管情況進行業務檢查和績效考核;參與制定涉及縣(市)環保局的工作計畫、工作方案和考核目標體系,並負責組織考核;協助黨群工作部對各縣(市)環保局班子進行政績考核;協調並配合解決縣(市)間跨行政區域、跨流域的環境問題;負責督辦、考核上級和市環保局交辦的各項業務工作;完成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0 、輻射安全科
負責貫徹執行輻射污染防治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全市電磁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源的環境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伴有輻射項目和X射線裝置套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審批;負責本轄區內的輻射污染源日常監督性監測和輻射環境監測網路的建設;負責對轄區核心技術套用單位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訂事故應急計畫、應急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理全市輻射環境污染事故、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從事輻射安全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指導縣(市)環保部門的輻射監測管理工作。
11 、危險廢物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計畫;指導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對全市危險廢物的轉移、交換、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協助省危險廢物管理中心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進行技術審核工作;對進出口單位進行技術評價並負責指導、監督進口廢物利用單位的利用情況及台帳建立;參與處置突發性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開展有關危險廢物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利用方面的技術研究、推廣、交流和培訓工作,為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政策諮詢服務;承擔市環保局交辦的相關工作。
12 、信訪科
負責受理環境信訪事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登記和初查;負責信訪案件的批轉、監督和反饋;負責“12369”環境信訪專線電話指揮中心工作;負責局長信訪接待日組織工作;負責網路輿情答覆工作;負責本轄區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調解;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業務溝通、聯繫、協調處理全市環境信訪案件。
13 、產業辦
貫徹國家環保產業的方針、政策,制定並實施我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我市環保產業質量管理標準體系,擬定相關技術政策;開展我市環保產品使用認可工作,對環保產品質量進行認證和市場準入;負責環保產品推薦,對進入我市的環保產品進行備案登記;負責對來我市投資興辦產業和招商引資的項目提供環保技術諮詢、技術指導、項目論證等專項環保服務;組織開展環保產業科學技術研究,組織開發、引進、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項目;開展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交流,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收集整理國內外環保產業的科技信息。組織推進環境保護技術(工程)的示範與論證,對環保工程承建資質審查、環保工程監理、環保工程項目招投標與外來環保產品準入審查登記實施監督管理;對我市環保專家認證規範化管理,出據專家諮詢論證結論。
14 、尾氣辦
負責佳木斯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統一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方面的法規、標準。負責對報廢車輛、舊車交易環保指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新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初檢,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查檢測、年度檢測及合格標誌的核發與管理。負責對車用燃料油生產、經銷企業燃料油中環保指標的監督檢測,保證油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淨化產品及其治理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在本轄區銷售的尾氣淨化產品的淨化效果進行跟蹤測試,限制不合格產品進入尾氣淨化市場。負責對全市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實施環保監督、指導和管理。負責對全市機動車停放地在用的機動車合格標誌和排氣污染進行監督抽檢,公安交通部門按規定予以配合。
15 、環境稽查支隊
負責對縣(市)環保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稽查;對縣(市)排污費征繳情況進行稽查,對排污單位欠繳、拒繳的排污費,以及漏繳、少繳的排污費,直接進行徵收或責成排污費徵收部門予以徵收;承辦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環境稽查工作。
16 、環境監察支隊
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依據市環保局的委託許可權,依法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負責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執行行政處罰;負責市區排污費核定和徵收工作;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負責承辦本局批轉的環境信訪案件;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企業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現場執法工作;負責對自然生態保護區、飲用水源地、農村和農業生態、畜禽養殖進行現場監察;負責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源線上監控設備運行與使用的現場監察工作;負責環境應急與風險源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和負責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下級環境監察部門的指導、監督;負責環境監察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參與市區建設項目、污染治理項目竣工驗收;承擔上級和市局委託的其他任務。
17 、宣教中心
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市環保局新聞發布會和對環境保護主要活動的通訊(包括政務信息)報導及重要事件的新聞報導;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推選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科學知識的普及與提高;負責考核全市環保系統環境宣教目標實施情況;負責組織開展“四.二二”世界地球日、“六.五”世界環境日等環保節慶日活動;完成上級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18 、信息中心
貫徹、執行上級信息中心關於信息化建設和發展的方針政策。落實、實施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和工作要求;負責組織制定本局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規劃,制定、健全有關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運行管理規定、制度、規範及標準;負責全局信息網、局辦公自動化的建設,實施“數字環保”工程;負責環境線上監測、監控中心及軟體平台的建設與維護工作;負責環保公眾網站的建設和維護;負責計算機主幹網路系統的設備選型、購置、安裝和維護;負責組織軟體系統的開發,並推廣套用。負責計算機病毒的預防及處理工作。負責與我局和Internet聯網及互聯安全管理;負責全局計算機及網路的系統管理及套用軟體的安裝、維護,檢查、保證網路通訊暢通,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負責計算機信息資源的組織、建庫、套用等工作;負責組織局管理人員和基層單位計算機專業人員的培訓;負責全局業務檔案管理工作。
19 、環境保護監測站
按照國家監測技術規範要求,對本市大氣、水體、生物、噪聲等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定期向黑龍江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和佳木斯市環保局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源動態等技術報告,並在媒體上發布空氣環境質量日報;參加全市污染源調查,對全市污染源排污狀況進行監督性監測,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工作提供監測數據,為政府部門制定環境法規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制定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完成管理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負責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本底和現狀監測、工程項目的“三同時”驗收監測,對排放污染物單位的污染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測;編寫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及各環境要素的季報;負責全市縣(市)區監測站及全市環境監測網的業務指導、質控考核、技術交流和人員培訓;參加本市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接收外部的委託的監測任務;開展環境科學研究,開發環境監測技術,參與國內、國際環境科學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負責室內環境質量監測,對室內環境質量出具監測報告;完成國家、省、市環保部門賦予的其它監測任務。
20 、醫療廢物監管中心
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制定全市醫療廢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醫療廢物處置費的收繳工作;組織全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的申報登記,建立醫療廢物管理檔案及相關資料庫,承擔醫療廢物污染源的調查;參與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運行費的核定,並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21 、環境科學研究院
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工作;負責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決策提供環境科學依據;為環境監管提供控制目標、措施和技術等方面支持;負責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環保科技及環境影響諮詢服務;負責承接區域規劃研究、清潔生產審核、污染防治等科研課題;負責開發、引進、推廣環境工程新技術、新產品。
地理位置
地址:長安路1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