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環保局

"1、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承辦市政府委託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

1、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承辦市政府委託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擬定實施市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建議。
4、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市)、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保信訪的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5、執行全省地方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6、組織制定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7、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工作;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8、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9、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交流和經濟合作;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承辦省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的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0、指導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貫徹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全監督。
11、指導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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