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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氣象條件是根據作戰任務、規模、樣式和部隊武器裝備性能、訓練水平以及自然地理條件等提出的,是對影響作戰活動的氣象要素和天氣現象(如氣溫、濕度、氣壓、能見度、風、雲、雷電、降水等)所作的規定。不同軍種、兵種部隊和不同作戰行動,要求的氣象條件也各不相同。在諸軍種、兵種契約作戰時,還要確定綜合氣象條件。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諾曼第登入戰役,盟軍除將登入日選在新月或滿月的前一天到後二天外,根據參戰軍種、兵種對氣象的要求,還提出綜合氣象條件為:登入日和隨後的三天岸上風速要小於5.4米/秒,海上風速要小於 10.7米/秒;8000英尺(約2438.4米)以下雲量小於 3成,雲底高度不低於3000英尺(約 912.4米);能見度不小於3英里(約4.827千米)。作戰中,指揮員根據作戰原則,正確運用氣象條件,才能趨利避害,充分發揮部隊戰鬥力,取得預期的作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