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曾任奉化市畜牧獸醫總站站長。
違紀事件
違紀事實
2012年12月,被告人何建雲利用擔任奉化市畜牧獸醫總站站長、負責畜牧獸醫總站工作的職務之便,與奉化市永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蔣亞倫(另案處理)等人約定,虛構污水生化處理科技推廣費的名義,將畜牧獸醫總站公款人民幣30萬元撥付給奉化市永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再轉交給被告人何建雲。2013年4月,蔣亞倫按照約定,將收到的人民幣30萬元存入其本人銀行卡交給被告人何建雲。同年6月、8月,被告人何建雲分多次支取該人民幣30萬元轉存至其個人銀行卡並用於購買房子。2014年6月,被告人何建雲在得知奉化市審計局已審計出奉化市永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收到該推廣費人民幣30萬元存在多頭申領財政補助的情況下,因害怕被查處,遂將人民幣30萬元存入蔣亞倫銀行卡內交給蔣亞倫,並於2014年8月25日,由蔣亞倫通過奉化市永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賬戶將人民幣30萬元退還給奉化市畜牧獸醫總站。
2013年12月,被告人何建雲與奉化市新聯達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約定,將畜牧獸醫總站公款人民幣30萬元撥付給奉化市新聯達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將其中的人民幣20萬元公款轉給被告人何建雲。同月,蔣某按照約定,將人民幣20萬元存入被告人何建雲提供的蔣某的銀行卡內。同月,被告人何建雲分多次支取人民幣20萬元轉存至其個人銀行卡並用於購買汽車和日常開銷等。2014年5月,被告人何建雲因害怕該事情被奉化市審計局審計發現,遂將人民幣20萬元交給蔣某,並於2014年5月14日,由蔣某通過奉化市新聯達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賬戶將人民幣20萬元退還給奉化市畜牧獸醫總站。
提起公訴
2014年10月16日,奉化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依法對奉化市畜牧獸醫總站原站長何建雲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何建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繆國存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對二人提起公訴。
雙開處分
何建雲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2015年1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奉化市紀委、監察局研究並報奉化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何建雲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