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

對涉及標準諮詢解釋的,由相應標準的解釋單位處理。 對涉及標準內容調整或制訂、修訂的,由相應標準的批准部門處理。 落實標準員崗位職責,積極推進標準員崗位設定,構建標準員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制度,充分發揮標準員在標準實施、監督檢查、信息收集和反饋等方面的作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標〔2014〕32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協會,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工作,推動標準全面有效實施,充分發揮標準在落實國家方針政策、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維護人民民眾利益等方面的引導約束作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動重點領域標準實施
按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圍繞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節能減排、保障民生等重點領域,明確本行業、本地區標準實施的重點目標和任務。借鑑高強鋼筋推廣套用、無障礙環境建設等經驗做法,標準先行,加強政策引導、技術服務、督促協調,建立部門合作、專家支撐、上下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重點標準實施的試點、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完善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機制
按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建立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和相關監管機構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以強制性標準為重點,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開展標準實施情況專項檢查或抽查,依法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及時通報監督檢查結果,實現標準監督檢查工作常態化。
三、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
暢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渠道,廣泛收集建設活動各方責任主體、相關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對標準實施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分類整理,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標準諮詢解釋的,由相應標準的解釋單位處理。對涉及標準貫徹執行的,由相關監督機構處理。對涉及標準內容調整或制訂、修訂的,由相應標準的批准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反饋。要定期開展綜合分析,重點對標準制定提出建議,形成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的聯動機制。
四、加強標準解釋諮詢工作
按照“誰批准,誰解釋”的原則,完善標準解釋諮詢程式,規範本地區、本行業批准標準的解釋諮詢管理。對涉及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可由主編單位或技術依託單位負責。對涉及強制性條文或標準最終解釋,由標準批准部門負責,也可指定有關單位負責,解釋內容應經標準批准部門審定。按照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標準的批准發布、出版發行和強制性條文內容等信息,拓展標準諮詢服務手段,提高標準實施監督的服務水平。
五、推動標準實施監督信息化工作
在有條件的地區或行業,開展標準實施監督信息化工作試點,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標準實施過程和關鍵環節,探索標準實施的達標判斷、實時監控、責任綁定和追溯。將各方責任主體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記入單位和個人誠信檔案,作為評定個人和企業(單位)從事工程建設活動誠信的重要依據。
六、加大標準宣貫培訓力度
加強標準宣貫培訓工作,制定年度宣貫培訓計畫,發揮標準主編單位和技術依託單位的主渠道作用,採取宣貫會、培訓班、遠程教育等形式,積極開展標準的宣貫培訓。將標準培訓納入執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人員崗位教育範疇,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實施標準的水平。利用報刊、電視、網路等途徑,擴大標準化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標準化意識。
七、規範標準備案管理
按照《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落實備案程式和要求,含有強制性條文的標準應在批准發布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備案,不含強制性條文的標準應在批准發布30日內備案,備案標準名稱及備案號應面向社會公開。積極開展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試點,充分發揮企業標準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八、逐步建立標準實施情況評估制度
按照標準實施評價規範的要求,在節能減排、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對已實施標準的先進性、科學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開展評估。以政府投資工程為重點,對工程項目執行標準的全面、有效和準確程度開展評估。選擇有條件的規劃、設計、施工等企業,對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培訓及實施管理等企業標準化工作情況開展評估。
九、加強施工現場標準員管理
按照《關於貫徹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的意見》和《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相關要求,開展標準員崗位培訓,規範考核評價和證書管理。落實標準員崗位職責,積極推進標準員崗位設定,構建標準員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制度,充分發揮標準員在標準實施、監督檢查、信息收集和反饋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各部門應當進一步健全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強化其在標準實施監督工作中的指導、推進、協調、服務職責,積極發揮標準化協會、技術委員會、編制組及專家的作用,利用各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全面提升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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