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

2012年2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新政發〔2012〕2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加強配租配售管理;加強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機制;加強組織領導8部分。

基本信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2012〕25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進一步加快全區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範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儘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住房保障職責,合理確定保障範圍、方式和標準,完善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續的城鎮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區實際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二)基本原則。城鎮住房保障工作要堅持立足區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廣覆蓋、多層次的保障體系;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多渠道籌集資金;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範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進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三)目標任務。到“十二五”期末,全區力爭新建(籌集、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城鎮、國有工礦企業、國有農牧場、林場棚戶區危舊住房123萬套(戶),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面超過20%,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

(四)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房源,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小戶型租賃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區,要加快建設廉租住房,提高實物配租比例。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其中: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計為廉租住房保障任務;面向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引進人才等群體實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計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任務。
各地要充分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委託企業代建,縣(市、區)人民政府逐年回購。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的規定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可申請政府貼息,縣(市、區)人民政府最高可按照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貸款額度的100%給予貼息,貼息幅度可按2個百分點左右掌握,貼息期限按貸款期限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5年,具體貼息政策由各地確定。企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本企業職工出租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補助資金情況給予貼息,貼息比例最高為所建公共租賃住房實際貸款額度的100%,貼息幅度可按2個百分點左右掌握,貼息時限不得超過3年。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集中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單位申請,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各地可對當地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各類在租、空置房源及集體宿舍進行排查摸底、統計建檔,由政府或公租房管理部門統一租賃後,面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出租,或通過購買戶型面積符合標準的住房向保障對象出租,發揮既有房源的公共屬性和租賃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凡使用財政投資補助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建成後按照投資比例實行共有產權管理,財政投資部分登記為政府產權。企業投資建設面向本企業職工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安排投資補助。各地要儘快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管理辦法,報自治區城鎮住房保障辦備案。
(五)因地制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各地可根據居民住房和收入狀況、房價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建設規模。房價較高、房價上漲較快的城市,要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供應。
(六)積極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各方主體積極性,實施棚戶區改造。對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城市棚戶區和國有工礦棚戶區,由當地政府或棚戶區所屬工礦企業牽頭實施改造。堅持居民個人出資、企業(單位)給予適當補助、政府給予政策支持、滿足職工生活生產基本需求的原則,加快國有林場、國有農牧場危舊房、煤礦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步伐。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要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銜接,妥善解決原住戶的住房問題。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加大自治區補助力度。中央代地方發行的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各地要根據財力情況安排資金支持所屬縣(市、區)工作。各縣(市、區)必須把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優先安排,加大投入力度。各縣(市、區)每年要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其中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土地收益應全部用於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管理費用和風險準備金後,全部用於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安排比重。各受援地區要加強與援建省市的協調配合,將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對口援建規劃,爭取對口援建資金支持。完不成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縣(市、區),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八)保證建設用地供應。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商定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單列,做到優先供應、應保盡保。自治區每年從新增土地指標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於城鎮保障性住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對使用新增建設用地且符合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加快審批進度,隨報隨批。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和具備“淨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計畫指標,優先滿足保障性住房建設需要。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相關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限價商品房建設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的基礎上,應考慮土地價款交付、開發建設周期、配建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規模、土地節約集約程度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採取綜合評標方法確定競得人。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套型面積、擅自改變容積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況專項督查,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房銷售的,由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全面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各地應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向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各地應結合實際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設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規定,報自治區有關部門備案。
(十)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地(州、市)、縣(市、區)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債券、信託投資、資產運營等方式籌集資金。金融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具體事宜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項目建成後,貸款一年兩次還本,利隨本清。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形式發放貸款。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其中,廉租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下浮10%執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積極爭取擴大我區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加大與保險資金合作力度,積極引進保險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積極引導各類社會資金通過BT、BOT等方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
(十一)建立聯席辦公會議制度。自治區和各地要建立城鎮住房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聯動機制,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聯審聯批。對項目前期審批工作,要急事急辦,最佳化審批程式,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要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制定限時辦結的具體規定,最大限度地壓縮審批時限。

四、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十二)科學合理規劃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要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安排布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相對完善、城鎮近期建設規劃中優先發展的區域。
(十三)嚴格落實配建制度。城鎮保障性住房堅持集中建設與配建相結合,鼓勵配建。普通商品房小區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應不低於項目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0%;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應不低於項目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5%。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普通商品房項目因土地、規劃條件限制等原因未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單位應按照需配建的規模,繳納一定費用,由政府進行異地建設。具體繳費標準由縣(市、區)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按區域,參考同期、同質量、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確定。
(十四)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城鎮保障性住房以中小套型為主,具備基本使用功能,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並具有使用空間和功能的可拓展性。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建築規劃設計要體現地域特點、民族特色和時代特徵。廉租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住宅建築面積應在35—60平方米左右,新建集體宿舍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及國家、自治區有關建築設計的標準和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價商品房建築面積應不超過90平方米。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在使用前可進行簡易的裝修。作為宿舍使用的保障住房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電器等設備。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自治區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規範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建設行為。
(十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保障性住房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強化工程質量保障措施。要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準。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要嚴格復驗,杜絕使用不合格材料。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實行在住房建築上設定質量責任永久性標識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把竣工驗收關,對存在質量問題或隱患的,決不能交付使用。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對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十六)加強項目巡查。繼續深入開展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巡查工作。自治區城鎮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派駐巡查員,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開展駐地巡查。各地要健全督查督辦機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所屬縣(市、區)工作的督導。嚴格執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對土地落實、資金籌措、項目前期手續辦理、項目開工、分配入住和後期管理等重要環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專項督查,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五、加強配租配售管理

(十七)明確準入標準。城鎮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準入制度。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規定的程式申請租賃或者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可以按規定的程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具體標準,並根據實際適時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確保保障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供應。
(十八)規範申請主體。城鎮保障性住房可以家庭、單身居民作為基本申請單位。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住房保障,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有重疊。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一併申請。
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單身居民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申請地工作的人員可以作為單身居民申請。
多個單身居民可採取合租方式申請成套的城鎮保障性住房。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積、人均最低住房保障面積等因素確定多人合租的人數標準。
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有用人單位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式統一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進行認定、審核、公示,並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無用人單位的,可按單身居民或家庭申請程式直接提出申請。
(十九)規範審核流程。健全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工商、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規範受理流程,嚴格準入審核。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申報人應當簽署同意接受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核查的書面檔案,領取並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提供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
社區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在社區、單位內公示。申請地城鎮居民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同時做好相應調查核實、公示工作,並在規定時限內將調查核實情況轉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示期滿後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將申請材料及公示情況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認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審查意見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併報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會同民政、社保、公安、工商、稅務、金融、房產管理(房屋登記)、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收入、資產、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條件、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情況,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對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對弄虛作假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即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十)嚴格租售管理。住房保障部門應通過公開評分、搖號等方式確定申請家庭(個人)輪候順序,建立輪候名冊,並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申請輪候順序,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分期、分批組織申請家庭(個人)參加配租配售選房。住房保障部門輪候排序、選房工作應公開進行,邀請紀檢、監察、公證部門以及申請人代表現場監督,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輪候排序、配租配售結果應在相關媒體、街道、社區、用人單位等地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於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
(二十一)規範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下列規定確定:
1、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等因素構成,並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2、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標準,按低於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
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規定的出租、出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向本單位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其租金標準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住房建設和管理成本,綜合考慮住房所在區域、周邊環境和配套設施情況、保障對象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與同區域商品住房的市場銷售均價保持合理差價。
經濟適用住房具體銷售價格按區域土地取得和開發平均成本、建築安裝成本、稅金、利息和利潤(不超過3%)等因素確定。
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位應當在土地出讓前提出,並作為相關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具體銷售價格應當按土地出讓價格和開發成本、建築安裝成本、稅費和利潤(不超過6%)等完全成本因素確定。

六、加強使用管理

(二十二)健全管理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明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相關責任單位及管理職責,加強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和資產管理。各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服務機構,具體承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資產移交、產權產籍管理,租金費用收繳、入住和退出驗收、接管、結算,建立使用和維修檔案等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出資由住房保障部門或指定其他部門,對應實施回購的保障性住房進行回購,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十三)規範使用管理。住房保障部門要完善租售契約,明確保障對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權利和義務。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契約,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契約示範文本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在街道、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機構的組織下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承擔物業服務;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的,應納入所在項目統一物業管理。

七、健全退出機制

(二十四)加強日常監管。各地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檔案和保障對象收入審核檔案,動態監測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城鎮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個人),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的變動情況。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入戶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二十五)完善退出方式。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收入狀況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但仍無力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可以提高其租金標準,或者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一個租賃期後,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申請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購買其租住的住房。非成套公共租賃住房、企業單位建設面向本單位職工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售。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住房條件得到改善,已超過保障標準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契約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六)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負總責,地(州、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抓好落實的原則,建立目標責任制。自治區每年與各地簽訂城鎮住房保障年度目標責任書,各地(州、市)要與所屬縣(市、區)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各地(州、市)要切實負起責任,全面推進當地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各級政府要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加快進度,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
(二十七)加強協調配合。自治區城鎮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督查督辦和考核驗收等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計畫、組織實施項目建設與工程管理,加強日常管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各地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和爭取中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稽查和建設協調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管。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編制土地供應計畫,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供地政策,加快用地報批,確保土地落實。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負責研究制定相關金融信貸支持政策,並協調督導政策落實。自治區林業廳負責組織督導全區國有林場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直屬林場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自治區農業廳負責組織督導自治區國有農場危舊房改造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直屬農場危舊房改造。自治區畜牧廳負責組織督導自治區國有牧場危舊房改造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直屬牧場危舊房改造。自治區監察、審計、民政、公安、稅務、統計、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保證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開展。
(二十八)加強監督考核。各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負責人是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第一責任人。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對城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明顯滯後且未能按規定時間節點完成工作進度、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規範且社會反映強烈的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每年年底,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根據城鎮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情況,對執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地(州、市)、縣(市、區)減少其下年度自治區專項資金補助標準,並啟動問責程式。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單位及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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