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簡政放權,促進建築業發展,現就建築業企業資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於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於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
二、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契約額3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契約額6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契約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築工程的限制。
三、將《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範圍修改為:可承擔各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
四、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許可權以及建市[2015]20號檔案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五、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六、勞務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和模板作業分包除外)企業資質暫不換證。
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