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權力清單

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關於公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權力清單的通知閩審改辦〔2014〕123號 [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2014-12-30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14〕40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保留行政權力333項。其中,省級行使81項,實行屬地管理252項。具體為:行政審批15項、行政確認7項、行政處罰269項、行政強制2項、行政監督檢查31項、其他行政權力9項。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保留的行政權力事項中,需要以掛牌機構、直屬機構或其他機構名義行使職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實行屬地管理的事項,省級部門應加強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對重大事項、特殊情形或跨區域的事項,省級部門仍可直接行使相關職權。 各級各部門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外或超出規定許可權實施行政權力事項,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附屬檔案: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權力清單 福建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表一:行政審批(共15項)
序號項目名稱子項名稱實施依據審批部門共同審批部門審批
對象
備註
1建築業企業及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認定(含2個子項)1.施工總承包序列和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二級、三級資質;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鋼結構、橋樑、隧道、核工業、海洋石油、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和城市軌道交通);涉及水利、公路交通、信息產業、通信、鐵路、電力、民航的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認定1.《建築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59號)
第十條 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企業 
1建築業企業及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認定(含2個子項)2.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二級資質認定4.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部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和審批工作規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號)
第十一條 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二、三級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等有關事項,可參照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准新的企業資質的一個月內將批准的檔案、申報書以及申報資料的電子版按規定報建設部城建司備案。
    
2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含2個子項)
1.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99項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的實施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招標投標法》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3.《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第149號)
第十二條第一款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2007年建設部令第154號)
第七條第二款 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造價諮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乙級、暫定級資格認定
3工程監理企業專業乙級、丙級,事務所資質認定 1.《建築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58號)
第十條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企業 
4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認定
(含2個子項)
1.勘察企業乙級、丙級資質、勞務資質認定1.《建築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60號)
第九條 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具體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企業 
2.設計企業乙級(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丙級資質認定
5城鄉規劃乙級、丙級編制單位資質認定 1.《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註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2.《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2012年建設部令第12號)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資質許可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規劃編制單位 
6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核定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77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企業 
7物業服務企業二級資質核定 1.《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04年建設部令第125號,2007年修正)
第四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企業 
8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綜合、專項資質認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141號)
第三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質量檢測機構 
9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28號)
第三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企業 
10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核准 1.《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定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2.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附屬檔案1第21項“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准”,實施單位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建設單位 
11高速公路服務區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許可 《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2002年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2年修訂)
第二十條第一款 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在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許可的,發給燃氣汽車加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企業 
12房地產估價機構一級、二級、三級資質認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10項 (項目名稱)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142號,2013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資質許可條件,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管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資質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許可中的違法行為。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房地產估價機構 
13國家和省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 1.《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審批:
(一)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與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重點監管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按規定程式報經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准後,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形式徵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少於七日。公眾意見應當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重要依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建設單位 
14建設類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含2個子項)1.二級建造師執業註冊1.《建築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第153號)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7號)
第九條 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註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個人 
2.二級結構工程師執業註冊
15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及建築施工特種操作資格證書審批(含2個子項)1.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的考核工作,並負責中央
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個人 
2.建築施工特種操作人員考核
表二:行政確認(共7項)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實施依據備註


1白蟻危害地區的確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30號)
第二條第四款 白蟻危害地區的確定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施工圖審查機構確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第五條第一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3招標、投標、評標、中標無效的確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七部委第30號令)
第八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契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契約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屬地管理


3招標、投標、評標、中標無效的確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3.《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十屆人大第24次會議通過)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
(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者不公正行為的。
上述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
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11號令)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定。
屬地管理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的無效確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11號令)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定。
屬地管理


5招標投標轉讓、分包無效的確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3號修訂)
第八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令第11號)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定。
屬地管理


6招標代理無效的確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013年9部委令第23號修改)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定。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2006年建設部第154號令)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資格許可範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該工程招標代理無效,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
 


7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無效的確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
 


















表四:行政強制(共2項)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實施依據備註


1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屬地管理


2在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影響燃氣安全的物品,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搬離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十二、《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修改)
第六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搬離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搬離。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屬地管理


表五:行政監督檢查(共31項)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實施依據備註


1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鄉規劃法》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2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1992年建設部令第22號)
第十二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划進行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3城市地下工程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1997年建設部令第58號)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工程由開發利用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進行管理,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4城市綠線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綠線管理辦法》(2002年建設部令第112號)
第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5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建設部令第126號)
第四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屬地管理


6城市紫線保護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03年建設部令第119號)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保護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7城市藍線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藍線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145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藍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8城市黃線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黃線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144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黃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9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
第七條二款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10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建設部等7部委令第162號)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11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線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線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定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
屬地管理


12燃氣生產、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第四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2.《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生產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止燃氣經營並依法予以查處。
屬地管理


13城市道路施工質量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屬地管理


14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2001年建設部令第104號)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使亮燈率不低於 95%。
屬地管理


1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建設部令第157號)
第八條 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設定垃圾箱(桶)、轉運站等設施。單位內部上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屬地管理


16本省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第152號)
第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17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
3.《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81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准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屬地管理


1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四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第十二條 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對其嚴格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准。
4. 《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6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對事故多發地區、安全管理薄弱的企業和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部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5.《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81號)
第六條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屬地管理


19建築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建築裝修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房地產、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修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屬地管理


20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後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屬地管理


21風景名勝區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第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2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第七條 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2.《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五條 福建省建設委員會主管全省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市、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2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質量管理程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2.《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准行政許可實施細則》(建標[2005]124號)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或本行政區域內“三新核准”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24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是否超出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籤字蓋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檔案和資料,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25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2003年建設部令第117號)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6建設工程項目抗震設計質量審查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規定》(1994年建設部令第38號)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抗震設計質量進行審查、監督。
2.《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6年建設部令第148號)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執行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屬地管理


27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1.《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
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2.《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
三、對於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28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質量的監督檢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號)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並對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執行抗災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的檔案和資料;
(二)發現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責任人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必要的檢測、鑑定,並提出整改措施。
屬地管理


29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規定設立政府公積金專戶的;(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30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定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0〕94 號)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擬訂全省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產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管理房地產開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白蟻防治、房屋租賃、危房管理、房屋面積管理。
 


31村鎮建設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0〕94 號)
(十三)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國家重點鎮、省級中心鎮的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屬地管理


表六:其他(共9項)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主體實施依據備註


1追回被挪用住房公積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
 


2占用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批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確定的公共廁所、環衛專用車輛停車場、垃圾轉運站、進城車輛沖洗站、垃圾填埋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屬地管理


3責令停止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活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屬地管理


4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的監督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套用監督管理辦法》(1992年建設部令第17號)
第三條 新建房屋建築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繼續安裝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第四條 原有房屋安裝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畫,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期分批進行改造。
第七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維修或者更新。
屬地管理


5省管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七部委11號令)
第三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6建立工程建設企業信用檔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9年、福建省人民省政府令第106 號)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加強對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動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屬地管理


7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專項審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2年原建設部令第111號)
第六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審查難度大或者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9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舉報投訴的核實處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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