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出
休謨問題,是18世紀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David Hume 、1711年舊曆4月26日(註:新曆是1711年5月7日:18世紀舊曆比新曆早11天)-1776年8月25日)首先提出的,是個未能很好解決的哲學問題,主要是指因果問題和歸納問題。
《人性論》在誕生之初並沒有引起怎樣的反響,休謨憑著自己的樂觀和熱忱又分別對其三卷進行改寫,其中第一卷就是《人類理智研究》。休謨問題就是在《人性論》的第一卷和《人類理智研究》裡面提出來的。休謨指出,由因果推理獲得的知識,構成了人類生活所依賴的絕大部分知識,而他對這類知識的研究是獨一無二的,“無論古人和今人都沒有從事過” 。在給自己的《人性論》寫的《“人性論”概論》一書中,他同樣重點介紹了對因果推理的說明,指出這個說明可以作為全書的一個“樣板” 。休謨對因果關係的普遍、必然性進行反思所提出的問題被康德稱為“休謨問題”。
認知論維度
因果問題
休謨指出,大多數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隨著另一件事物而來,兩件事物之間必然存在著一種關聯,使得後者伴隨前者出現,休謨在《人性論》以及後來的《人類理解論》一書中反駁了這個理論,他指出雖然我們能觀察到一件事物隨著另一件事物而來,我們並不能觀察到任何兩件事物之間的關聯。而依據他懷疑論的知識論,我們只能夠相信那些依據我們觀察所得到的知識。
休謨指出,我們對於因果的概念只不過是我們期待一件事物伴隨另一件事物而來的想法罷了。“我們無從得知因果之間的關係,只能得知某些事物總是會連結在一起,而這些事物在過去的經驗里又是從不曾分開過的。我們並不能看透連結這些事物背後的理性為何,我們只能觀察到這些事物的本身,並且發現這些事物總是透過一種經常的連結而被我們在想像中歸類。”也因此我們不能說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們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關連。休謨在這裡提出了“經常連結”(constant conjunction)這個詞,經常連結代表當我們看到某件事物總是“造成”另一事物時,我們所看到的其實是一件事物總是與另一件事物“經常連結”。因此,我們並沒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確造成另一件事物,兩件事物在未來也不一定會一直“互相連結我們之所以相信因果關係並非因為因果關係是自然的本質,而是因為我們所養成的心理習慣和人性所造成的。”因果聯繫之間其實存在一個信心或盼望的跳躍,比如我們認為明天必定會來到是基於經驗中對昨天今天與明天的“知識”,不自覺的把明天作為今天的結果,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識!
歸納問題
在《人類理解論》一書中[13],休謨指出所有人類的思考活動都可以分為兩種:追求“觀念的連結”(Relation of Ideas)與“實際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牽涉到的是抽象的邏輯概念與數學,並且以直覺和邏輯演繹為主;後者則是以研究現實世界的情況為主。而為了避免被任何我們所不知道的實際真相或在我們過去經驗中不曾察覺的事實的影響,我們必須使用歸納思考。歸納思考的原則在於假設我們過去的行動可以做為未來行動的可靠指導,論證的或直覺的:這樣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驗的,我們不能以先驗的知識證明未來就會和過去一致,因為(在邏輯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顯事實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倫理學維度
18世紀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1711-1776)指出,在以往的倫理學體系中,普遍存在著一種思想的躍遷,即從"是"或"不是"為連繫詞的事實命題,向以"應該"或"不應該"為連繫詞的倫理命題(價值命題)的躍遷,而這種思想躍遷是不知不覺發生的,既缺乏相應的說明,也缺乏邏輯上的根據和論證。這個有關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法"以及價值判斷不可能從事實判斷中推導出來的主張,就構成了後世、特別是20世紀道德分析哲學討論的一個主題。
自然主義
自然主義倫理學用自然(事實)的屬性去規定或說明道德(或價值),譬如"A是善的"可以表述為"A為大多數人所欲求的"。持直覺主義倫理學的摩爾把此種觀點稱為"自然主義謬誤",他指出:"善"等基本概念是不可定義的,而是通過人類自身的某種特殊能力(直覺)來不證自明地察知的。
情感主義
情感主義(如斯蒂文森)則指出,倫理或價值語言不過是主體情緒、情感或態度的表達,從而割斷了事實與價值之間的聯繫。黑爾以維根斯坦後期的日常語言哲學和約翰.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為基礎對價值語言的日常用法進行考察,提出了一種"普遍規定主義"的思想:道德或價值判斷既有規定性,又是可普遍化的,是規定性與可普遍化性的統一。圖爾敏從經驗性-定義性的視角出發,論證一定的事實斷定(G)可以作為一定的價值判斷的充足理由(N),試圖為事實與價值的"二歧鴻溝"找到勾連的通道。最後,拜爾則通過對道德視點(立足點)的分析揭示了可普遍化概念的諸多方面(如"可普遍傳授性")。
阿列克西基於對這些有代表性的道德分析哲學之進路、方法和主要觀點的梳理,得出如下結論:
(1)道德語言的功能並沒有局限於描述經驗的或者非經驗的對象、性質或關係;
(2)道德論辯是受規則支配的、以理性的方式平衡利益的獨特活動;
(3)實踐論證(論辯)的規則必須與各式各樣的論證形式加以區別;
(4)規範性命題是可普遍化的;
(5)實踐論辯對規則的遵從,不同於自然科學的論辯。
解決過程
一、休謨問題的由來
以前的一些哲學家認為,道德可以像幾何學或代數學那樣論證其確定性,但是,休謨指出,對於道德問題,科學是無能為力的,科學只能回答“是什麼”的問題,而不能告訴我們“應該怎樣”的問題。他在《人性論》中寫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個道德學體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個時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進行的,……可是突然之間,我卻大吃一驚地發現,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題中經常的‘是’與‘不是’等連繫詞,而是沒有一個命題不是由一個‘應該’或一個不‘應該’聯繫起來的。這個變化雖是不知不覺的,卻是有極其重大的關係的。因為這個應該或不應該既然表示一種新的關係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論述和說明;同時對於這種似乎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即這個新關係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關係推出來的,也應當舉出理由加以說明。不過作者們通常既然不是這樣謹慎從事,所以我倒想向讀者們建議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這樣一點點的注意就會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系……”。儘管休謨自己沒有明確回答自己提出的問題,但它的意思卻是否定的,即從“是”中不能推出“應該”。
嚴格說來,休謨問題並非指事實與價值的關係問題,而是指事實命題與價值命題的關係問題,由於事實命題一般以“is”為系詞,而價值命題一般以“ought”為系詞,所以休謨問題又稱“實然與應然問題”。
二、“是”如何推導出“應該”
由“是”推導出“應該”,必須分兩步來完成。
1、由事實關係的“是”可以推導出價值關係的“是”。事實關係的“是”反映了“客觀事物”的狀態、特性及其規律性;價值關係的“是”反映了“客觀事物對於人的價值”的狀態、特性及其規律性。顯然,“客觀事物對於人的價值”本身就是一種“客觀事物”,只是前者比後者更為複雜多樣、更為變幻莫測,因為“客觀事物對於人的價值”不僅取決於客觀事物的品質特性,而且還取決於主體的品質特性和介體的品質特性等眾多因素。也就是說,“客觀事物對於人的價值”是由眾多簡單的“客觀事物”按照一定的組合規則(即是否有利於人的生存與發展)有機地組合而成的複合事物。由此可見,價值關係的“是”是由眾多事實關係的“是”按照一定的組合規則(即是否有利於人的生存與發展)複合而成,或者說,價值關係是事實關係的“函式”。實際上,價值就是直接或間接的有序化能量,就是按照主體的生存與發展的需要有機地、有序地組合起來的能量,即價值是能量的“函式”。
2、由價值關係的“是”可以推導出價值關係的“應該”。 當事物的狀態與特徵只是單一性的、確定性的和清晰的時,對於該事物的狀態與特徵就可以用“是”來描述;當事物的狀態與特徵是多值性的、機率性的、模糊性的時,對於該事物可以運用多值函式、機率論和模糊數學等方法,取其中具有最先出現的、最大機率的、最相似的狀態與特徵確定為“應該”來描述,即“應該”是具有最先出現的、最大機率的、最相似的“是”。人的一切行為和思想都是為了追求可持續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續的價值最大化,價值關係的“應該”是指所有價值關係中具有最大價值率的那一種價值關係,即價值關係的“應該”是從眾多價值關係的“是”之中選取具有最大價值率的那一種價值關係的“是”。 總之,“應該”是由眾多“是”所組成的函式並取其極大值或最大值。
三 、“事實命題”如何推導出“價值命題”
由事實命題推導出價值命題,必須分兩步來完成。
1、由事實命題可以推導出價值概念。事實命題是關於事實關係的描述方式,事實關係就是指客觀事物之間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相互聯繫與相互作用;在所有事實關係中,存在一種特殊的事實關係,它體現了人類主體與客觀事物之間的的相互作用,它就是能夠維持和促進人類主體的有序化進程的動力源——廣義有序化能量(即價值),對於這種特殊的事實關係最基本的描述方式就是價值概念。也就是說,價值概念是由眾多事實命題按照主體的有序化進程為規則所組成的“函式”。
2、由價值概念可以推導出價值命題。以物理學意義的價值概念為基礎,可以推演出一個最重要的、最基礎的、最普遍的價值命題:人的一切行為和思想都是為了追求可持續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續的價值率最大化,再根據這一命題可以推演出所有社會領域的價值命題,因此由價值概念可以推導出所有價值命題。也就是說,價值命題是由價值概念按照不同的事實命題的要求取其極大值或最大值。
總之,價值命題是由眾多事實命題按照主體的有序化進程為規則所組成的函式並取其極大值或最大值。
問題討論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1、“應該”為系動詞的複雜命題是由眾多“是”為系動詞的簡單命題按照一定的邏輯規則(是否有利於主體的生存與發展)有機地組合起來的函式或複合函式,並取其中的極大值或最大值的“是”作為“應該”,即“應該”是一種特殊的“是”,由“是”完全可以推導出“應該”。
2、“價值命題”是由眾多“事實命題”按照一定的邏輯規則(是否有利於主體的生存與發展)組合起來的函式或複合函式,並取其中的極大值或最大值的事實命題,即“價值命題”是一種特殊的“事實命題”,由“事實命題”完全可以推導出“價值命題”。
由此,休莫問題似乎可以解決。
但是以上的論證者忽視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價值的多重性、相對性以及隨機性。
首先,說說價值的多重性。事實上,正如函式往往有多個最大值一樣,“有價值”的結果往往也不止一個。很多時候,我們並不能證明誰更有價值,就像我們無法證明,玫瑰花和月季花誰更有價值。有些事實是截然相反的,但他們的價值卻是一樣多。很多時候,我們只能做出一個選擇,但我們並不能判斷哪個選擇更好。事實上我們無法回答“應該是什麼?”的問題。就好比說,假如你現在有一塊錢,你是應該用它來買包子,還是應該買油條呢?
其次,再來說說價值的相對性。眾所周知,每個人心目中的價值函式並不相同。同一件事物,對不同的人,其帶來的效用並不相同。例如雨天,有利於農民,卻不利於趕路的人。那么下雨這件事情,到底是應該發生,還是不應該發生呢?既然對於每個人,效用函式都各不相同,那這個所謂的“最大值”又該如何求得呢?有人可能要說,“應該把所有人的價值函式加總之後,求一個最大值。”但是,這種簡單相加的笨辦法,其實根本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如果一件事情能給一個人帶來500塊錢,而使另外九個人每人損失1元錢,總效用增加了,但這種事情是“應該做”的么?顯然很荒唐!
再次,我們再來說說價值函式中的隨機性。了解數理統計的人都知道,任何模型,都需要在其模型中設定一個隨機誤差項,用於表示這個模型中的隨機變數。我們往往假定這一項是同方差和常態分配的,但事實上並非如此。隨機誤差項的異方差性和非正態性,會嚴重影響函式的估計的效果,使得因變數的值不再是一個無偏估計值。那么,由此函式估計的“最大值”的結果,又有多少可信度呢?所以,這個所謂的“最大值”,其實根本算不出來。
由此可見,由於價值函式自身的多重性和相對性,休謨問題其實還是無法得到解決!
重要意義
不難發現,休莫問題(即“是”與“應該”的關係問題)實際上集中反映了事實與價值的關係問題,集中反映了自然規律與社會規律的關係問題,也集中反映了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關係問題,因此徹底解決休莫問題將會對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發展產生十分巨大的影響。
1、為社會科學全面走向自然科學鋪平了道路。價值問題是社會科學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價值理論是整個社會科學的基礎理論,休莫問題的解決可以幫助人們從“事實”角度看“價值”,從能量角度定義價值,有利於實現價值理論的統一化、數學化和自然科學化,最終實現社會科學的統一化、數學化和自然科學化,從而為最終消除社會科學中普遍存在的主觀性、歧義性和模糊性奠定基礎。
2、把唯物主義徹底貫徹到了精神領域(特別是情感領域)。長期以來,休模問題把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徹底隔離開來,使唯心主義思想長期占據精神科學領域,學術界普遍認為:精神科學(如道德科學)與自然科學完全獨立,價值判斷只是一種主觀意識、根本無法被科學確證;自然科學受普遍而必然的永恆自然規律制約,而精神科學的規則總是約定俗成的;自然科學的歷史發展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精神科學可以為人類所規劃;自然科學強調的是一種說明,而精神科學主要強調理解,前者強調的是一種因果關係的揭示,後者則講究一種體驗。休莫問題的解決可以幫助人們認識到,人類社會是自然界的物質運動形式,社會規律是自然規律的複雜表現形式,精神科學是自然科學的複雜表現形式,完全可以從自然科學的基本公理中推導出來,這就為唯物主義徹底貫徹到精神科學領域掃除了障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休謨問題至今尚未真正得到解決。
正因為“價值”是相對的,因人而異的,所以這一問題也永遠不可能真正得到解決,這一點已經在上一節中作出了論述。唯物主義者雖然想把唯物主義貫徹到精神領域,但這是永遠也不可能做到的。因為精神和物質,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一個是主觀,一個是客觀。就如同懷疑論者經常使用的“桶中腦實驗”(英國哲學家普南(Putnam)提出,有的版本也翻譯為“缸中腦”)描述的那樣。 我們對於這個世界的認識,其實完全只是一種主觀的判斷,這種判斷和真實的“客觀世界”是否一致,我們永遠也不可能知道。(雖然某些唯物主義者總喜歡用“無數次的實踐”來證明主觀與客觀理論上最終能達到這種一致性,但實際上,“無數次的實踐”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說這只是一種空想罷了。)